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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全字第1號
3聲請人○○○○○○○○○○
4
5法定代理人○○○
6代理人○○○律師
7○○○律師
8相對人○○○
9
10○○○
11
12○○○
13○○○
14
15○○○(原名:○○○)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11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
2院裁定如下:
3主文
4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仟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5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陸
6仟叁佰壹拾叁萬貳仟零壹拾柒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7聲請人以新臺幣伍佰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8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玖
9佰肆拾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10其餘聲請駁回。
11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相對人○○○負擔
12六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13理由
14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相對人等於離職前大量下載聲請人
15所有機密資料,並攜至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16公司)使用,不法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著作權等權利,
17前經鈞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以108年度司民全字第12
18號民事裁定,准許就相對人等侵害所得利益為假扣押在案(
19聲證1),經查:
20就相對人○○○、○○○、○○○、○○○、○○○、○○○
21、○○○等人(下稱○○○等人)之部分:
22聲請人前次聲請假扣押,係以○○公司寄送予相對人○○○
23之專案聘僱契約書第一條第一、二項約定,至○○公司任職
24所保障之年薪14個月及6個月簽約金為計算損害賠償之基
25準(聲證2),但經調閱相對人○○○等人107年度綜合所
26得稅清單後,發現○○○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0,00
270,000元、股利所得為000,000元,共計0,000,000元;○○
21○之薪資所得為0,000,000元、股利所得為000,000元,共
2計0,000,000元;○○○之薪資所得為000,000元;○○○
3之薪資所得為0,000,000元、股利所得為00,000元,共計0,
4000,000元;○○○之薪資所得為0,000,000元、股利所得為
5000,000元,共計0,000,000元;○○○之薪資所得為0,000,
6000元、股利所得為000,000元,共計0,000,000元;○○○
7之薪資所得為0,000,000元、股利所得為000,000元,共計0
8,000,000元(聲證9),是○○○等人上開所得利益共計00,
9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由○○公司登錄興櫃之公開發行說明書可知,相對人○○○
12為○○公司協理,屬公司法之經理人,其持有○○公司之股
13票張數為155張(聲證10第9頁倒數第4列、聲證11第4
14頁倒數第3列),以○○公司於109年2月13日之收盤價
15000元(聲證12)計算,相對人○○○持有之前揭股票價值
16為0,000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
17此亦屬其因本件侵權行為之所得利益。
18依聲證2專案聘僱契約書第一條第三項之約定,相對人○○
19○等人尚可取得目標達成獎金,而據○○公司登錄興櫃之公
20開發行說明書所載,其於107年間成功研發「80um間距探
21頭解決方案(Launched80umpitchprobeheadsolution)」(
22聲證10第35頁倒數第2行),並通過北美等重要客戶之高
23階產品驗證與量產(聲證10第39頁倒數第13行),該北
24美客戶即包含○○○○○○(○○○○○○),緣○○○○
25曾於107年3月30日商請聲請人就型號TU104垂直式探針
26卡進行報價(聲證13附件一),經聲請人私下探詢得知其
27需求量為61張,其中19張係向聲請人採購(聲證13附件
31二),餘42張則向○○公司採購,足證相對人○○○等人
2於106年間至○○公司任職後,已達成上開契約書第一條第
3三項所載爭取○○○○○○及開發「80upitchdevice」之第
4一年工作目標,因而可取得共計8個月月薪之獎金。
5依聲證2專案聘僱契約書第一條第四項之約定,前揭獎金得
6以「每股淨值+15元」認購○○公司之股票,而○○公司1
707年度每股淨值為34.94元(聲證10第24頁),上開認購
8價應為49.94元,又相對人○○○等人於○○公司之月薪分
9別為000,000元、000,000元、00,000元、000,000元、00,00
100元(聲證3),渠等得以獎金認購之股票張數上限分別約
11為○○○00.00張(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
12○○○00.00張(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
13○○00.00張(計算式:00,000×0÷00,000=00.00)、○○○
1400.00張(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150張(計算式:00,000×0÷00,000=00.00),共計至少00.0
16張。從而,以○○公司109年2月13日股票收盤價000元
17計算(聲證12),相對人○○○等人因達成第一年度工作
18目標之所得利益至少為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
190=00,000,000)。
20基上所述,相對人○○○等人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得利益包含
21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實際取得之薪資與股利所得共計00
22,000,000元,及其取得之○○公司股票價值0,000萬元(或
23至少為得認購之股票價值00,000,000元),共計為00,000,0
2400元(或00,000,000元)。而前揭金額顯然遠高於前次假
25扣押所裁定之金額0,000萬元(計算式:000萬+000萬+0
2600萬+000萬+000萬+000萬+000萬+000萬=0,000萬
27),故就差額63,000,000元(或30,088,417元)之部分,仍
41屬渠等之不法所得利益,聲請人自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
2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等規定,請求渠等
3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鈞院於前開金
4額範圍內准許為假扣押之裁定。
5聲請人執前次假扣押裁定予以執行時(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6─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926號),查得相
7對人○○○名下僅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8稱中信銀行)存款帳戶餘額為000,000元(聲證23),然觀
9諸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可知,其於○○公司任職之年
10收入薪資係高達0,000,000元,股利亦有000,000元(聲證9
11),前揭帳戶餘額卻遠低於上開薪資及股利所得,且其名下
12除股票及動產外,無任何不動產,顯然有異於常情,堪認相
13對人○○○早於刑事搜索、扣押後即已迅速脫產,以避免後
14續之民事賠償責任;且相對人○○○等人明確向聲請人表示
15拒絕賠償(聲證18),足見渠等確已知悉其行為後續所涉
16及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並明確表示拒絕給付,基於一般人
17趨吉避凶之天性,在面臨檢調人員搜索扣押並命交保後,往
18往會儘速處分其資產,再觀諸相對人○○○早已將名下不動
19產及存款脫產之事實,顯見本件聲請人之債權確存有「日後
20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縱認聲請人
21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亦願供擔保補足之。
22就相對人○○○之部分:
23相對人○○○未至○○公司任職,爰將其部分獨立請求,查
24相對人○○○於106年11月24日離職前,陸續於同年3月
2521日至同年9月27日期間大量重製聲請人之秘密資訊(聲
26證19),其中涉及聲請人3DS100II開發專案之相關資訊(
27聲證20),該專案為提升探針接觸品質研發出爪形針尾設
51計,並提升可維修性使用Film片達到探針防脫落設計,若
2競爭業者知悉其內容將有利於迅速開發此類探針卡產品,而
3相對人○○○原為聲請人VPC研發三部二組副組長,負責
4垂直式探針卡微孔基板製作(聲證21),其職務上毋須接
5觸產品開發專案計畫,竟擅自重製非屬其職務範圍之營業秘
6密資訊,已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以不正
7方法擅自重製而取得上開營業秘密」之侵害營業秘密行為。
8而聲請人就上開專案所花費之研發與驗證經費高達9,404,69
95元(聲證22),自得以該成本費用作為本件損害賠償之基
10礎。
11聲請人執前次假扣押裁定予以執行後,查得相對人○○○名
12下有坐落於新竹縣○○市○○段000號之不動產(聲證9)
13,豈料○○○於109年1月3日提供反擔保後(聲證14)
14,旋即於同年月13日將該不動產出售予他人(聲證15),
15顯然其企圖脫免後續之民事賠償責任,而盡速處分其資產,
16且迄今未與聲請人洽談和解事宜,更回函表示拒絕賠償,足
17見其拒絕給付之態度,堪認本件聲請人之債權確有「日後不
18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縱認聲請人就
19假扣押原因之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亦願供擔保補足之。
20並聲明:請准予聲請人以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
21保,就相對人○○○、○○○、○○○、○○○、○○○、○
22○○、○○○之財產在63,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23請准予聲請人以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就相對
24人○○○之財產在9,404,69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程序
25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26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
27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
61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2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
3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
4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
5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
6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2、3項亦有
7明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絲毫未
8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如經
9釋明而有不足,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准為假
10扣押,此觀同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自明。依當事人之陳
11述及所提證據,倘依一般社會通念,可使法院獲得薄弱心證
12,信其事實大概為如此者,自不得謂為未釋明。至本案訴訟
13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非屬假扣押程序所得審究之事項(
1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所
15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16而言,其情形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
17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或隱匿
18財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
19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
20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
21權,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22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惟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
23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
24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可認定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
25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
26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
27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
71釋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
25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3三、經查:
4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於離職前大量下載聲請人所有機密資料,
5不法侵害其營業秘密、著作權等權利,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6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
7民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准許就相對人等侵害所得利益為假扣
8押在案,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司民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9本院卷第39頁至第55頁)、新竹地檢署108年12月25日刑
10事傳票(本院卷第125頁)為證;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11等人至○○公司任職後,已為○○公司完成爭取○○○○○○
12訂單及開發「80um間距探頭解決方案」等工作目標,相對人
13○○○並持有○○公司股份155,000股,渠等所取得之薪資、
14股利及股票價值扣除前次准許假扣押裁定之金額共計63,000,0
1500元,亦屬不法侵害聲請人營業秘密所得之利益,業據提出
16相對人○○○106年3月24日及同年4月5日電子郵件(本
17院卷第57頁至第75頁)、相對人等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18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卷第1
1927頁至第161頁)、○○公司108年10月31日公開發行說
20明書節本(本院卷第163頁至第171頁)、○○公司109年2
21月13日個股資訊網頁(本院卷第183頁)、聲請人同年9月
2217日聲明書暨報價單等(本院卷第185頁至第191頁)為憑
23。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於離職前下載非其職務相關之
243DS100Ⅱ開發計畫等資料,係以不正方法擅自重製而取得聲
25請人之營業秘密,使聲請人喪失單獨享有、使用該營業秘密之
26優勢地位,得以該專案之開發費用9,404,695元作為對相對人
27○○○請求損害賠償之基礎,亦據提出檔案下載之稽核紀錄(
81本院卷第393頁)、VPC研發處職務說明書(本院卷第395
2頁至第397頁)、3DS100Ⅱ開發專案研發成本費用明細(本
3院卷第399頁)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4至於聲請人所主張之營業秘密損害賠償請求是否確實存在,乃
5應待本案訴訟解決之問題,並非假扣押裁定程序所應審究之事
6項,附此敘明。
7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名下於前次假扣押時僅存中信銀行帳
8戶餘額為000,000元,遠低於其107年度自○○公司取得之薪
9資及股利,且其名下除股票及動產外,無任何不動產,顯異於
10常情等語。經查,相對人○○○於107年間自中信銀行華山分
11公司取得「利息0,000元」,並自○○公司取得「薪資0,000,0
1200元」及「營利000,000元」,102、106年間並登記車輛各1
13台,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於108年11月29日查閱相
14對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
15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27頁、第129頁
16),然臺北地院執行本院108年度司民全字第12號假扣押裁
17定於108年12月19日在相對人○○○之中信銀行帳戶僅扣得
18000,000元,有中信銀行108年12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
19839277124號函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卷第409頁),核與前開
20相對人○○○之各類所得資料與財產清單相較相差懸殊;又查
21,依前開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聲請人請求連帶賠償
22之債權63,000,000元形式相較,二者亦相差懸殊,臨近無法或
23不足清償滿足聲請人債權之無資力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可
24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堪認聲請人對
25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雖該釋明
26或有不足,但其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其此部分假
27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91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本院前次假扣押裁定後,將所有之
2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有處分財產之不利行為等語。經查,
3相對人○○○名下有新竹縣○○市○○段000○號等10筆不
4動產,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於108年11月29日查詢
5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
6院卷第147頁),於聲請人執本院108年度司民全字第12號
7假扣押裁定予以執行後,相對人○○○於109年1月3日為聲
8請人供擔保0,000,000元而撤銷假扣押執行(本院卷第193頁
9),並旋於同年月13日將所有之新竹縣○○市○○段000○
10號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業經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11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7頁),堪認相對人○○○確有處分
12財產之行為,衡諸債務人出售不動產,屬常見脫產方法,且所
13取得之現金易於隱匿,致債權人日後難以強制執行,依一般社
14會通念,可使本院得薄弱之心證,大致相信相對人○○○日後
15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聲請人對相對人○○○
16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雖該釋明或有不足,但
17其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其此部分假扣押之聲請應
18予准許。
19聲請人就相對人○○○、○○○、○○○、○○○、○○○、
20○○○等人之部分,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
21假扣押原因,均未提出證據釋明,自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
22缺,則其就相對人○○○、○○○、○○○、○○○、○○○
23、○○○等人所為假扣押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24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相對人○○○、○○○部分請求原因及
25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為大致之
26釋明,爰依上揭規定,命供擔保准予假扣押,並命相對人○
27○○、○○○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或提存金額。聲請
101人就相對人○○○、○○○、○○○、○○○、○○○、○
2○○等人聲請假扣押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3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
4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5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7法官杜惠錦
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9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10告費新臺幣1,000元。
11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12書記官林佳蘋
13附註:
14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15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16聲請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
17案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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