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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
被上訴人 雷歐工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誼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10年1月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此有上訴人之民事第三審聲明上訴狀可證。
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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