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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誠品優質包裝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誠品搬家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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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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