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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再字第2號
聲請人即
再審被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李貞儀律師
蔡昀廷律師
童啟哲
相 對 人即
聲請參加人 陳樹錦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即聲請參加人陳樹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聲請參加人陳樹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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