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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代 理 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張容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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