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專訴,15,20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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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2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3原告陳德隆
4訴訟代理人陸正義律師
5李子聿律師
6被告生活密碼國際有限公司
7
8
9兼法定代理人高錦珠
10共同
11訴訟代理人黃馨瑩律師
12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13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14主文
15被告生活密碼國際有限公司銷售之「APC爵士可調段折疊椅」產16品落入發明第I522071號「可折合的椅架」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7請求項1至6之文義範圍,但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專利權18範圍。
19被告生活密碼國際有限公司銷售之「LIFECODE爵士可調段折疊椅20」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之專利權範圍。
21事實及理由
22壹、程序方面:
23按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24得為中間判決。
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25為正當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關26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27否成立侵害後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前段亦定
11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生活密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2被告公司)銷售之「APC爵士可調段折疊椅」(下稱系爭產3品1)、「LIFECODE爵士可調段折疊椅」(下稱系爭產品24)侵害其所有發明第I522071號「可折合的椅架」專利(下稱5系爭專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排除侵害,被告等則抗辯未6侵害系爭專利權,本院認就被告等是否構成侵權部分,已達於7可為裁判之程度,爰先為中間判決。
8貳、實體部分:
9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3,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11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被告公司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12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13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第I522071號「可折合的椅架」專利權之物14品,如已製造、販賣、使用,都應立即回收銷毀。
原告願15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6並主張略以:
17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原證1),於民國107年1月2186日發現被告公司銷售系爭產品1,乃於網路以2,080元購買191組(原證3),比對後發現系爭產品1侵害系爭專利權,原20告即於同年3月8日函知被告公司侵權一事(原證4),被21告公司於同年3月16日函覆稱:「將會停止該產品之販售,22並委請第三方專家就商品進行比對。」
(原證5)。
同年523月1日即有訴外人李○○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24)舉發系爭專利,經智財局於108年7月3日審定:「舉發25不成立」(原證7),該舉發案件業已定讞。
被告公司法定26代理人即被告高○○於108年3月27日亦曾寄發電子郵件通27知原告,表示:「想與陳先生(即原告)談看看,是否有可能
21授權。」
(原證6),惟迄今均無音訊。
原告於前開時間通2知被告公司銷售系爭產品1侵害系爭專利權後,被告公司已3知悉其有侵權之情形,亦承諾停止販售,但截至108年4月4間,被告公司仍以每組3,680元之價位對外販售系爭產品2(5原證8),且被告公司明確知悉原告公司對外之售價為2,3986元,卻又將其價格自2,080元調整至3,680元,顯見被告公司7確實故意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並藉此牟利。
爰依專利法第986條、第97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9明所示。
10系爭產品1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
11系爭專利請求項1:
12系爭產品1為一種可折合的椅架,具備腳桿單元與背桿單13元的結構,組成方式與組合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14一種可折合的椅架,包含:二左右間隔的腳桿單元(構件15),每一腳桿單元包括相互樞接的一前腳桿與一後腳桿(16構件);
二左右間隔的背桿單元(構件),分別鄰近該等17腳桿單元,並能相對該等腳桿單元調整向後傾斜的角度(18動作);」文義相符。
19系爭產品1具備支桿單元,位於腳桿單元間,並與腳桿單20元樞接,收合時能讓腳桿單元相互靠近,與系爭專利請求21項1之「一支桿單元(構件),樞接於該等腳桿單元間,22並能收合(動作)以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動作)」23文義相符。
24系爭產品1具備連桿單元,具有兩樞接於該背桿單元,連25桿有兩個,各與兩側的背桿樞接並在中間的零件的兩側樞26接;
系爭產品1具有伸展位置與折合位置的型態特性。
系27爭產品1在伸展型態時,2支連桿以中間的活動樞座為中
31心,呈左右向延伸;
系爭產品從伸展位置轉換到折合位置2時,與活動樞座樞接的第二樞接部會逐漸向上,且兩端連3結銜接座的第一樞接部會逐漸靠近並位於第二樞接部下方4;
系爭產品1在折合位置時,連桿組形成彎曲狀,兩側的5腳桿也相互靠近。
是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6一連桿單元(構件),包括至少一樞接於該等背桿單元間7的連桿組(構件),該連桿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8樞接(結構)的連桿(構件),每一連桿包括一與同側之9該背桿單元樞接(結構)的第一樞接部(構件),以及一10相反於該第一樞接部且鄰近另一連桿的第二樞接部(構件11);
該連桿單元可在一伸展位置(型態)與一折合位置(12型態)間活動,在該伸展位置(型態)時,該連桿組呈左13右向延伸(型態),自該伸展位置轉換至該折合位置的過14程(動作)中,該連桿組的該等連桿的第二樞接部(構件15)逐漸往上移動(動作),該等第一樞接部(構件)逐漸16相互靠近且漸漸位於該等第二樞接部下方(動作),在該17折合位置(型態)時,該連桿組彎折(動作),使該等腳18桿單元相互靠近(動作)。」文義相符。
19系爭產品1上下各有一組由兩支連桿與一塊活動樞座零件20組合而成的連桿組;
系爭產品1具有系爭專利之「該連桿21單元還包括一上下延伸且連結該等連桿組的拉桿」所描述22的組件;
系爭產品1支桿在轉換到折合位置時,支桿動作23符合專利範圍描述,可被向上拉動而帶動第二樞接部。
是24系爭產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中,該連桿單元還25包括二上下間隔且樞接(結構)於該等背桿單元間的連桿26組(構件);
該連桿單元還包括一上下延伸且連結該等連27桿組的拉桿(構件),在該伸展位置(型態)時,該拉桿
41可被向上拉動(動作)而帶動該等第二樞接部往上移動(2動作),使該連桿單元轉換到該折合位置(型態)」文義3相符。
4系爭專利請求項2:
5系爭產品1具備活動樞座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6相符,已如前述。
系爭產品1的拉桿,具有與活動樞座樞接7的樞桿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8的椅架,其中,每一連桿組還包括一位於該等連桿間並與該9等第二樞接部樞接的活動樞座(構件);
該拉桿包括二上下10間隔且分別與該等活動樞座樞接的樞桿部(構件)。」
之文11義相符,構成侵害。
12系爭專利請求項3:
13系爭產品1在前方兩支腳桿中間具備叉桿結構,也跟兩支腳14桿樞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15椅架,其中,該支桿單元包括二彼此相互交叉地樞接的叉桿16(構件),該等叉桿分別與該等腳桿單元的前腳桿樞接(結17構)。」之文義相符,構成侵害。
18系爭專利請求項4:
19系爭產品1具備左右間隔的座桿結構,組合方式也是與腳桿20單元樞接,也與叉桿樞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如請求項213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該支桿單元還包括二分別與22該等腳桿單元樞接且由後往前延伸的座桿(構件),該等座23桿左右間隔相對且分別與該等叉桿樞接(結構)。」
之文義24相符,構成侵害。
25系爭專利請求項5:
26系爭產品1具備二左右間隔的扶手構件,也是在扶手後端與27背桿樞接,扶手也可以在腳桿上進行前後調整,與系爭專利
51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還包括二左右2間隔的扶手(構件),該等扶手的後端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3樞接(結構),且該等扶手分別可調整前後位置地結合在該4等腳桿單元上(動作)。」之文義相符,構成侵害。
5系爭專利請求項6:
6系爭產品1的扶手具備頂桿以及定位片,定位片型態與專利7範圍描述相同(具有數個前後間隔的卡槽),結構組成形態8符合專利範圍描述;
系爭產品並具備位於腳桿頂部,並可選9擇地卡住定位片不同卡槽的樞軸,動作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10項6「如請求項5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每一扶手包11括一位於同側的該前腳桿與該後腳桿上方的頂桿(構件),12以及一位於該頂桿下方並具有數個前後間隔的卡槽的定位片13(構件);
每一腳桿單元還包括一用於樞接該前腳桿的頂部14與該後腳桿的頂部(構件),並可選擇地卡入該等卡槽中的15任一個的樞軸(動作)。」之文義相符,構成侵害。
16系爭專利請求項7:
17系爭產品1具備背桿與銜接座結構,結構方式符合專利範圍18描述;
系爭產品1連桿組A左右端(等同於第一樞接部)19與F樞接,並可在一水平軸線樞轉,活動方式與系爭專利請20求項7「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每一背桿21單元包括一背桿(構件),以及一可繞一水平軸線樞轉地安22裝在該背桿上的銜接座(構件);
該連桿單元之位於上方的23該連桿組的該等第一樞接部分別與該等銜接座樞接(結構)24」之文義相符,構成侵害。
25系爭產品2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
26系爭專利請求項1:
27系爭產品2為一種可折合的椅架,具備腳桿單元與背桿單
61元的結構,組成方式與組合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2二左右間隔的腳桿單元(構件),每一腳桿單元包括相互3樞接的一前腳桿與一後腳桿(構件);
二左右間隔的背桿4單元(構件),分別鄰近該等腳桿單元,並能相對該等腳5桿單元調整向後傾斜的角度(動作);」文義相符。
6系爭產品2具備支桿單元,位於腳桿單元間,並與腳桿單7元樞接,收合時能讓腳桿單元相互靠近,與系爭專利請求8項1之「一支桿單元(構件),樞接於該等腳桿單元間,9並能收合(動作)以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動作);
10及」文義相符。
11系爭產品2侵害連桿單元的專利範圍,具有兩樞接於該背12桿單元的連桿組,符合專利範圍至少一樞接於該等背桿單13元的描述,N1有兩個(參考圖1,N1為連桿,本院卷第14469頁),各與兩側的背桿樞接並在中間的零件的兩側樞15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連桿單元(構件),包括16至少一樞接於該等背桿單元間的連桿組(構件),該連桿17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樞接(結構)的連桿(構件18),每一連桿包括一與同側之該背桿單元樞接(結構)的19第一樞接部(構件),以及一相反於該第一樞接部且鄰近20另一連桿的第二樞接部(構件);」文義相符。
21系爭產品2具有伸展位置與折合位置的型態特性;
系爭產22品2伸展型態時,2支N1以P1為中心(參圖1表格內說23明,N1為連桿、P1為活動樞座,本院卷第469頁),呈24左右向延伸;
系爭產品2從伸展位置轉換到折合位置時,25與活動樞座樞接的第二樞接部會逐漸向上,且兩端連結銜26接座的第一樞接部會逐漸靠近並位於第二樞接部下方;
系27爭產品2在折合位置時,連桿組形成彎曲狀,兩側的腳桿
71也相互靠近;
系爭產品上下各有一組由兩支N1與一塊P12零件組合而成的連桿組。
是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1之「該連桿單元可在一伸展位置(型態)與一折合位置4(型態)間活動,在該伸展位置(型態)時,該連桿組呈5左右向延伸(型態),自該伸展位置轉換至該折合位置的6過程(動作)中,該連桿組的該等連桿的第二樞接部(構7件)逐漸往上移動(動作),該等第一樞接部(構件)逐8漸相互靠近且漸漸位於該等第二樞接部下方(動作),在9該折合位置(型態)時,該連桿組彎折(動作),使該等10腳桿單元相互靠近(動作)。
其中,該連桿單元還包括二11上下間隔且樞接(結構)於該等背桿單元間的連桿組(構12件);」之文義相符。
13系爭產品2不具備「該連桿單元還包括一上下延伸且連結14該等連桿組的拉桿」組件;
系爭產品2無支桿,不具備此15功能。
是系爭產品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連桿單元16還包括一上下延伸且連結該等連桿組的拉桿(構件),在17該伸展位置(型態)時,該拉桿可被向上拉動(動作)而18帶動該等第二樞接部往上移動(動作),使該連桿單元轉19換到該折合位置(型態)。」
文義不符合,不構成侵害。
20系爭專利請求項2:
21系爭產品2具備活動樞座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22相符,已如前述。
惟系爭產品2沒有拉桿,不具備與活動樞23座樞接的樞桿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的24可折合的椅架,其中,每一連桿組還包括一位於該等連桿間25並與該等第二樞接部樞接的活動樞座(構件);
該拉桿包括26二上下間隔且分別與該等活動樞座樞接的樞桿部(構件)。
27」之文義不符合,不構成侵害。

81系爭專利請求項3:
2系爭產品2在前方兩支腳桿中間具備叉桿結構,也跟兩支腳3桿樞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4椅架,其中,該支桿單元包括二彼此相互交叉地樞接的叉桿5(構件),該等叉桿分別與該等腳桿單元的前腳桿樞接(結6構)。」之文義相符。
7系爭專利請求項4:
8系爭產品2具備左右間隔的座桿結構,組合方式也是與腳桿9單元樞接,也與叉桿樞接,與系爭專利請求項4「如請求項103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該支桿單元還包括二分別與11該等腳桿單元樞接且由後往前延伸的座桿(構件),該等座12桿左右間隔相對且分別與該等叉桿樞接(結構)。」
之文義13相符。
14系爭專利請求項5:
15系爭產品2具備二左右間隔的扶手構件,也是在扶手後端與16背桿樞接,扶手也可以在腳桿上進行前後調整,與系爭專利17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還包括二左右18間隔的扶手(構件),該等扶手的後端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19樞接(結構),且該等扶手分別可調整前後位置地結合在該20等腳桿單元上(動作)。」之文義相符。
21系爭專利請求項6:
22系爭產品2的扶手具備頂桿以及定位片,定位片型態與專利23範圍描述相同(具有數個前後間隔的卡槽),結構組成形態24符合專利範圍描述;
系爭產品並具備位於腳桿頂部,並可選25擇地卡住定位片不同卡槽的樞軸,動作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26項6「如請求項5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每一扶手包27括一位於同側的該前腳桿與該後腳桿上方的頂桿(構件),
91以及一位於該頂桿下方並具有數個前後間隔的卡槽的定位片2(構件);
每一腳桿單元還包括一用於樞接該前腳桿的頂部3與該後腳桿的頂部(構件),並可選擇地卡入該等卡槽中的4任一個的樞軸(動作)。」之文義相符。
5系爭專利請求項7:
6系爭產品2具備背桿與銜接座結構(參考圖1,M1等同於7背桿構件,與F等同於銜接座構件,本院卷第469頁),結8構方式符合專利範圍描述;
系爭產品連桿組N1左右端(等9同於第一樞接部)與F樞接,並可在一水平軸線樞轉,活動10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11,其中,每一背桿單元包括一背桿(構件),以及一可繞一12水平軸線樞轉地安裝在該背桿上的銜接座(構件);
該連桿13單元之位於上方的該連桿組的該等第一樞接部分別與該等銜14接座樞接(結構)」之文義相符,構成侵害。
15系爭產品2無拉桿之裝置,但其是以連桿進行連接或收合,16技術手段所運用的組成結構與系爭專利相同,所以系爭產品172與系爭專利實質相同。
且系爭產品2在收合狀況所運用的18收合方式及收合後所呈現的結果與系爭專利相同,系爭產品192侵害系爭專利權。
20二、被告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21。並辯稱略以:
22系爭產品1、2分別係不同產品:
23觀諸被證3(系爭產品1之鑑定報告)第27至28頁所述,系24爭產品1之整體開合、收納方式及該產品結構間之連動,實與25被證4(系爭產品2之鑑定報告)第30至31頁所載不同。
又26被證3第39至41頁、被證4第43至45頁相互對照,系爭產27品1與系爭產品2之外觀(系爭產品2無拉桿)存在外顯差
101異。是以,系爭產品1、2應認係不同產品。
2系爭產品1、2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權:
3原告稱被告之系爭產品1、2與原告專利範圍之結構、機構4維件、樣式與實施方式完全相同,當可作為認定被告侵害原5告系爭專利權之證明云云。
惟原告以系爭產品1、2之圖示6、收折示意、巨觀功能面向等為空泛陳述,並未逐一針對系7爭專利之「專利範圍」每一元件之功能、手段、結果、連接8關係(Function、Way、Result三步測試原則)與「系爭產9品1、2」進行比對,顯係刻意排除其主張具專利權之「專10利範圍部分必要元件」之完整性,而任意擴張其專利範圍。
11又原告之主張未依專利侵害鑑定原則之分析步驟(全要件、12均等論、逆均等論…等)進行比對分析,其主張難以採信。
13再觀諸原告於系爭專利遭第三人舉發時之答辯理由書就專利14申請審查中已限縮其專利範圍,並稱:該拉桿元件非申請專15利範圍等語;
又經其舉發案答辯理由書中之陳述可知,原告16對於「連桿單元」功能、手段、結果之陳述亦與起訴主張本17件系爭產品1、2侵害其專利權之陳述不同,則原告於舉發18案答辯理由書之陳述應認有禁反言原則之適用。
從而,應認19系爭產品1、2未侵害系爭專利任何請求項。
20原告言詞辯論狀附件3是原告個人進行鑑定之報告,因原21告非具有科學儀器設備和專門技術之人員,其鑑定報告之結果22是否確實或公正,尚有疑問。
另該報告附件3,原告自行鑑23定元件之F是當初原告審查專利進行限縮附屬項2、3項後才24獲准的專利,有禁反言原則之適用,故原告不能再任意擴張其25專利權範圍,且該附件3第42頁、第44頁、第50頁已記載26F與被告公司之系爭產品元件不符,顯見被告公司無侵權之事27實。

111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486頁):
2原告為發明第I522071號「可折合的椅架」專利(即系爭專利3)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5年2月21日起至123年11月413日止。
5被告公司於107年1月26日有銷售含稅2,080元之「APC爵6士可調段折疊椅」(即系爭產品1);
於108年4月有銷售7「LIFECODE爵士可調段折疊椅」(即系爭產品2)。
8被告公司於107年3月間收到原告原證4之存證信函,即將9原告指稱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產品1下架。
10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486至487頁):11系爭產品1、2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
12如果系爭產品1、2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被告公司是13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14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原告得請求之損害15賠償額為何?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與被告高○○連帶負賠償責任16有無理由?
17五、得心證之理由
18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9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20已知折合椅架體在設計上,可藉由腳桿、背桿、扶手桿、座21桿等桿件之間的樞接或特定的結合方式,達到可收合之目的22。
而目前有一種折合椅在收折時,主要是改變整體桿件之間23的前後距離,收折時,該架體的前、後腳桿相靠近,且背桿24、扶手桿相疊合,但該架體的整體寬度不變。
另外有一種折25合椅則可透過額外的連結桿件之設計,使其收折後之整體,26各桿件不僅於前後方向上互相靠近,且於左右方向上也互相27靠近,進而使整體寬度亦變小,收合體積更小且更方便收藏
121。
而為了達到上述的收合效果,各桿件之間的連結方式需要2加以考量設計,並且不能影響到各桿件原本之活動功能以及3必須兼顧使用上的方便。
但已知前後向及左右向皆可收合的4折合椅架體,其椅背通常不可調整傾斜角度,使用上不方便5(本院卷第437頁)。
6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7本發明可折合的椅架,包含:二左右間隔的腳桿單元、二左8右間隔的背桿單元、一支桿單元,及一連桿單元。
每一腳桿9單元包括相互樞接的一前腳桿與一後腳桿。
該等背桿單元分10別鄰近該等腳桿單元,並能相對該等腳桿單元調整向後傾斜11的角度。
該支桿單元樞接於該等腳桿單元間,並能收合以使12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
該連桿單元包括至少一樞接於該等13背桿單元間的連桿組,該連桿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14樞接的連桿,每一連桿包括一與同側之該背桿單元樞接的第15一樞接部,以及一相反於該第一樞接部且鄰近另一連桿的第16二樞接部。
該連桿單元可在一伸展位置與一折合位置間活動17,在該伸展位置時,該連桿組呈左右向延伸,自該伸展位置18轉換至該折合位置的過程中,該連桿組的該等連桿的第二樞19接部逐漸往上移動,該等第一樞接部逐漸互相靠近且漸漸位20於該等第二樞接部下方,在該折合位置時,該連桿組彎折,21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本院卷第438頁)。
22系爭專利之功效;
23藉由該等支桿單元、連桿單元等設計,使該椅架收合時,各24桿件於前後方向及左右方向都可互相靠近收攏,收合後整體25形成小體積之方便收納狀態。
而且本發明具備背桿單元可調26整向後傾角度之功能,應用性佳、使用上較為方便、靈活(27本院卷第438頁)。

13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2圖2係展開狀態的一後視立體圖、圖4係展開狀態的一側視3圖、圖7係收合過程中,轉換到一個半收合狀態的後視圖、4圖9係收合狀態的一側視圖,如附圖1所示。
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6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7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8請求項1:一種可折合的椅架,包含:二左右間隔的腳桿9單元,每一腳桿單元包括相互樞接的一前腳桿與一後腳桿10;
二左右間隔的背桿單元,分別鄰近該等腳桿單元,並能11相對該等腳桿單元調整向後傾斜的角度;
一支桿單元,樞12接於該等腳桿單元間,並能收合以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13近;
及一連桿單元,包括至少一樞接於該等背桿單元間的14連桿組,該連桿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樞接的連桿15,每一連桿包括一與同側之該背桿單元樞接的第一樞接部16,以及一相反於該第一樞接部且鄰近另一連桿的第二樞接17部;
該連桿單元可在一伸展位置與一折合位置間活動,在18該伸展位置時,該連桿組呈左右向延伸,自該伸展位置轉19換至該折合位置的過程中,該連桿組的該等連桿的第二樞20接部逐漸往上移動,該等第一樞接部逐漸互相靠近且漸漸21位於該等第二樞接部下方,在該折合位置時,該連桿組彎22折,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
其中,該連桿單元包括二23上下間隔且樞接於該等背桿單元間的連桿組;
該連桿單元24還包括一上下延伸且連結該等連桿組的拉桿,在該伸展位25置時,該拉桿可被向上拉動而帶動該等第二樞接部往上移26動,使該連桿單元轉換到該折合位置。
27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每一
141連桿組還包括一位於該等連桿間並與該等第二樞接部樞接2的活動樞座;
該拉桿包括二上下間隔且分別與該等活動樞3座樞接的樞桿部。
4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該支5桿單元包括二彼此相互交叉地樞接的叉桿,該等叉桿分別6與該等腳桿單元的前腳桿樞接。
7請求項4:如請求項3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該支8桿單元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腳桿單元樞接且由後往前延伸9的座桿,該等座桿左右間隔相對且分別與該等叉桿樞接。
10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還包含二左11右間隔的扶手,該等扶手的後端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樞接12,且該等扶手分別可調整前後位置地結合在該等腳桿單元13上。
14請求項6:如請求項5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每一15扶手包括一位於同側的該前腳桿與該後腳桿上方的頂桿,16以及一位於該頂桿下方並具有數個前後間隔的卡槽的定位17片;
每一腳桿單元還包括一用於樞接該前腳桿的頂部與該18後腳桿的頂部,並可選擇地卡入該等卡槽中的任一個的樞19軸。
20請求項7:如請求項1所述的可折合的椅架,其中,每一21背桿單元包括一背桿,以及一可繞一水平軸線樞轉地安裝22在該背桿上的銜接座;
該連桿單元之位於上方的該連桿組23的該等第一樞接部分別與該等銜接座樞接。
24系爭產品之技術:
25系爭產品1之技術內容如附圖2-1照片所示。
26系爭產品2之技術內容如附圖2-2照片所示。
27系爭產品1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之專利權範圍:
151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2系爭產品1為一種可折合的椅架,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一種可折合的椅架,包含」之文義所讀取。
4系爭產品1具有二左右間隔的腳桿單元,每一腳桿單元包5括相互樞接的一前腳桿與一後腳桿,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1「二左右間隔的腳桿單元,每一腳桿單元包括相互樞接7的一前腳桿與一後腳桿」之文義所讀取。
8系爭產品1具有二左右間隔的背桿單元,分別鄰近該等腳9桿單元,並能相對該等腳桿單元調整向後傾斜的角度,為10系爭專利請求項1「二左右間隔的背桿單元,分別鄰近該11等腳桿單元,並能相對該等腳桿單元調整向後傾斜的角度12」之文義所讀取。
13系爭產品1具有一支桿單元,樞接於該等腳桿單元間,並14能收合以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5「一支桿單元,樞接於該等腳桿單元間,並能收合以使該16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之文義所讀取。
17系爭產品1具有一連桿單元,包括至少一樞接於該等背桿18單元間的連桿組,該連桿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樞19接的連桿,每一連桿包括一與同側之該背桿單元樞接的第20一樞接部,以及一相反於該第一樞接部且鄰近另一連桿的21第二樞接部;
該連桿單元可在一伸展位置與一折合位置間22活動,在該伸展位置時,該連桿組呈左右向延伸,自該伸23展位置轉換至該折合位置的過程中,該連桿組的該等連桿24的第二樞接部逐漸往上移動,該等第一樞接部逐漸互相靠25近且漸漸位於該等第二樞接部下方,在該折合位置時,該26連桿組彎折,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
其中,該連桿單27元包括二上下間隔且樞接於該等背桿單元間的連桿組;

161連桿單元還包括一上下延伸且連結該等連桿組的拉桿,在2該伸展位置時,該拉桿可被向上拉動而帶動該等第二樞接3部往上移動,使該連桿單元轉換到該折合位置,已為系爭4專利請求項1「及一連桿單元,包括至少一樞接於該等背5桿單元間的連桿組,該連桿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6樞接的連桿,每一連桿包括一與同側之該背桿單元樞接的7第一樞接部,以及一相反於該第一樞接部且鄰近另一連桿8的第二樞接部;
該連桿單元可在一伸展位置與一折合位置9間活動,在該伸展位置時,該連桿組呈左右向延伸,自該10伸展位置轉換至該折合位置的過程中,該連桿組的該等連11桿的第二樞接部逐漸往上移動,該等第一樞接部逐漸互相12靠近且漸漸位於該等第二樞接部下方,在該折合位置時,13該連桿組彎折,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
其中,該連桿14單元包括二上下間隔且樞接於該等背桿單元間的連桿組;
15該連桿單元還包括一上下延伸且連結該等連桿組的拉桿,16在該伸展位置時,該拉桿可被向上拉動而帶動該等第二樞17接部往上移動,使該連桿單元轉換到該折合位置」之文義18所讀取。
19被告等雖辯稱系爭產品1之下方連桿組係固接一連接塊,20再以該連接塊樞接於背桿單元,因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1之下方連桿組及背桿的樞接方式有所不同云云。
惟系爭產22品1之連接塊既然固接於下方連桿組,並與下方連桿組一23起轉動,實際上即為下方連桿組之一部分,是以系爭產品241之下方連桿組與背桿單元之樞接關係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51實際上並無區別,被告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26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所讀取27,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171文義範圍。
2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3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4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每一連桿組還包括一位於5該等連桿間並與該等第二樞接部樞接的活動樞座;
該拉桿包6括二上下間隔且分別與該等活動樞座樞接的樞桿部。」
之技7術特徵。
經查,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8圍,已見前述;
且系爭產品1之每一連桿組還包括一位於該9等連桿間並與該等第二樞接部樞接的活動樞座;
該拉桿包括10二上下間隔且分別與該等活動樞座樞接的樞桿部,已為系爭11專利請求項2前開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所文義讀取,是系12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13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14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15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該支桿單元包括二彼此相16互交叉地樞接的叉桿,該等叉桿分別與該等腳桿單元的前腳17桿樞接。」
之技術特徵。
經查,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18求項1之文義範圍,已見前述;
且系爭產品1之支桿單元包19括二彼此相互交叉地樞接的叉桿,該等叉桿分別與該等腳桿20單元的前腳桿樞接,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3前開進一步限定21之技術特徵所文義讀取,是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23之文義範圍。
23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24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請求項3之直接附屬項,包含請求項325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該支桿單元還包括二分別26與該等腳桿單元樞接且由後往前延伸的座桿,該等座桿左右27間隔相對且分別與該等叉桿樞接。」
之技術特徵。
經查,系
181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已見前述;
且2系爭產品1之支桿單元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腳桿單元樞接且3由後往前延伸的座桿,該等座桿左右間隔相對且分別與該等4叉桿樞接,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前開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5徵所文義讀取,是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文義6範圍。
7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
8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9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還包含二左右間隔的扶手10,該等扶手的後端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樞接,且該等扶手分11別可調整前後位置地結合在該等腳桿單元上。」
之技術特徵12。
經查,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已13見前述;
且系爭產品1包含二左右間隔的扶手,該等扶手的14後端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樞接,且該等扶手分別可調整前後15位置地結合在該等腳桿單元上,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前開16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所文義讀取,是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17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
18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19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請求項5之直接附屬項,解釋上應包含20請求項5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每一扶手包括一21位於同側的該前腳桿與該後腳桿上方的頂桿,以及一位於該22頂桿下方並具有數個前後間隔的卡槽的定位片;
每一腳桿單23元還包括一用於樞接該前腳桿的頂部與該後腳桿的頂部,並24可選擇地卡入該等卡槽中的任一個的樞軸。」
之技術特徵,25而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已見前述26;
且系爭產品1之每一扶手包括一位於同側的該前腳桿與該27後腳桿上方的頂桿,以及一位於該頂桿下方並具有數個前後
191間隔的卡槽的定位片;
每一腳桿單元還包括一用於樞接該前2腳桿的頂部與該後腳桿的頂部,並可選擇地卡入該等卡槽中3的任一個的樞軸,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前開進一步限定之4技術特徵所文義讀取,是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5之文義範圍。
6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或均等範圍:7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8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解釋上應包9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每一背桿單10元包括一背桿,以及一可繞一水平軸線樞轉地安裝在該背11桿上的銜接座;
該連桿單元之位於上方的該連桿組的該等12第一樞接部分別與該等銜接座樞接。」
之技術特微。
經查13,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已見前14述;
惟系爭產品1之每一背桿單元包括一背桿,雖可對應15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該技術特徵,惟系爭產品1之連桿16單元之位於上方的該連桿組的該等第一樞接部係分別「與17背桿直接樞接」,並未具有銜接座,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87所界定該連桿單元之位於上方的該連桿組的該等第一樞19接部分別與該等「銜接座」樞接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
因20此,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每一背桿單21元包括一背桿,以及一可繞一水平軸線樞轉地安裝在該背22桿上的銜接座;
該連桿單元之位於上方的該連桿組的該等23第一樞接部分別與該等銜接座樞接」之文義範圍。
24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均等範圍;
25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連桿單元之位於上方的26連桿組的第一樞接部分別與一可繞一水平軸線樞轉地安裝27在該背桿上的銜接座樞接,對照系爭產品1之連桿單元之
201位於上方的連桿組的第一樞接部分別與背桿直接樞接,兩2者為不同的方式;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7具有使3連桿單元之位於上方的連桿組除了上下方向以外增加其他4方向的樞轉自由度的功能,而系爭產品1則無該對應之功5能,兩者為不同的功能;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76具有連桿單元收折時更靈活順暢的結果,而系爭產品1則7無該對應之結果,兩者為不同的結果。
綜上所述,系爭產8品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手段、可達成之功能及產9生之結果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1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7之均等範圍。
11系爭產品2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之專利權範圍:12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3系爭產品2是一種可折合的椅架,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4一種可折合的椅架,包含」(下稱要件編號1A)之文義15所讀取。
16系爭產品2具有二左右間隔的腳桿單元,每一腳桿單元包17括相互樞接的一前腳桿與一後腳桿,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8「二左右間隔的腳桿單元,每一腳桿單元包括相互樞接的19一前腳桿與一後腳桿」(下稱要件編號1B)之文義所讀20取。
21系爭產品2具有二左右間隔的背桿單元,分別鄰近該等腳22桿單元,並能相對該等腳桿單元調整向後傾斜的角度,為23系爭專利請求項1「二左右間隔的背桿單元,分別鄰近該24等腳桿單元,並能相對該等腳桿單元調整向後傾斜的角度25」(下稱要件編號1C)之文義所讀取。
26系爭產品2具有一支桿單元,樞接於該等腳桿單元間,並27能收合以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2111「一支桿單元,樞接於該等腳桿單元間,並能收合以使2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下稱要件編號1D)之文義所3讀取。
4系爭產品2具有一連桿單元,包括至少一樞接於該等背桿5單元間的連桿組,該連桿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樞6接的連桿,每一連桿包括一與同側之該背桿單元樞接的第7一樞接部,以及一相反於該第一樞接部且鄰近另一連桿的8第二樞接部;
該連桿單元可在一伸展位置與一折合位置間9活動,在該伸展位置時,該連桿組呈左右向延伸,自該伸10展位置轉換至該折合位置的過程中,該連桿組的該等連桿11的第二樞接部逐漸往上移動,該等第一樞接部逐漸互相靠12近且漸漸位於該等第二樞接部下方,在該折合位置時,該13連桿組彎折,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
其中,該連桿單14元包括二上下間隔且樞接於該等背桿單元間的連桿組,惟15系爭產品2並未具有「一上下延伸且連結該等連桿組的拉16桿,在該伸展位置時,該拉桿可被向上拉動而帶動該等第17二樞接部往上移動」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18專利請求項1「及一連桿單元,包括至少一樞接於該等背19桿單元間的連桿組,該連桿組包括二分別與該等背桿單元20樞接的連桿,每一連桿包括一與同側之該背桿單元樞接的21第一樞接部,以及一相反於該第一樞接部且鄰近另一連桿22的第二樞接部;
該連桿單元可在一伸展位置與一折合位置23間活動,在該伸展位置時,該連桿組呈左右向延伸,自該24伸展位置轉換至該折合位置的過程中,該連桿組的該等連25桿的第二樞接部逐漸往上移動,該等第一樞接部逐漸互相26靠近且漸漸位於該等第二樞接部下方,在該折合位置時,27該連桿組彎折,使該等腳桿單元相互靠近;
其中,該連桿
221單元包括二上下間隔且樞接於該等背桿單元間的連桿組;
2該連桿單元還包括一上下延伸且連結該等連桿組的拉桿,3在該伸展位置時,該拉桿可被向上拉動而帶動該等第二樞4接部往上移動,使該連桿單元轉換到該折合位置」(下稱5要件編號1E)之文義所讀取。
6被告等雖稱系爭產品2之下方連桿組係固接一連接塊,再7以該連接塊樞接於背桿單元,因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8下方連桿組及背桿的樞接方式有所不同云云。
惟系爭產品92之連接塊既然固接於下方連桿組,並與下方連桿組一起10轉動,實際上即為下方連桿組之一部分,是以系爭產品211之下方連桿組與背桿單元之樞接關係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1並無區別,被告前開所稱,並不可採。
13綜上所述,系爭產品2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14E之文義所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15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6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之均等範17圍:
18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二上下間隔且樞接於背桿19單元間的連桿組之間連結一上下延伸之拉桿,對照系爭產品202之二上下間隔且樞接於背桿單元間的連桿組之間未連結任21何桿件,二者為不同的方式;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221具有上方之連桿組的第二樞接部與下方之連桿組的第二樞23接部藉由拉桿一起向著相同方向,移動相同距離的功能,而24系爭產品2則無該對應之功能,二者為不同的功能;
就結果25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背桿單元在分離或靠近時,始26終保持平行,不會歪斜,易於操作的結果,而系爭產品2則27無該對應之結果,二者為不同的結果。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
231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手段、可達成之功能及產生之2結果均不相同,故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3編號1E之均等範圍。
4系爭產品2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已如前述5,因此系爭產品2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6求項1之請求項2至7的權利範圍。
7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之文義範8圍,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系爭產品29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其餘相關之損10害賠償額計算、排除侵害範圍等,需進一步審理,並以上開11判斷為前提,爰先為中間判決如主文。

12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1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4法官杜惠錦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本件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17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18書記官林佳蘋
19

24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3圖2:係展開狀態的一後視立體圖
4
5圖4:係展開狀態的一側視圖
6

251圖7:係收合過程中,轉換到一個半收合狀態的後視圖2
3圖9:係收合狀態的一側視圖
4
5

261附圖2-1(系爭產品1)
2
3

271
2
3

281
2
3
4

291
2
3

301
2
3
4
5

311附圖2-2(系爭產品2):
2
3

321
2

331
2
3
4

341
2
3
4

351
2
3
4
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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