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港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江日舜
被 告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中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何雨璠
王全成
高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