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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妤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盈科技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8日109 年
度民專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僅記載不服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上訴聲明與起訴時之訴之聲明同一,而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其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請求防止侵害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
如非全部上訴,請逕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行核算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上訴聲明之數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上訴聲明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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