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專訴,39,2021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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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妤庭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維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以璿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上訴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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