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專訴,43,2020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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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2109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 3原告灣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鄭惠文 6訴訟代理人李基益律師 7被告忠寬實業有限公司 8 9法定代理人王敏蕙 10訴訟代理人蔣宗翰律師 11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於民國109 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13主文 14被告忠寬實業有限公司販賣之「午茶時光PP餐罩」產品落入新型 15第M480330號「食物保溫罩」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5、7 16之文義範圍。 17乙證2、3、10、11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新穎性 18,乙證8、11之組合、乙證8、11、12之組合及乙證9均不足以證 19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進步性。 20事實及理由 21壹、程序方面: 22按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 23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 24為正當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 25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 26否成立侵害後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前段亦定 27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進口、販賣之「午茶時光PP 11餐罩」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其所有中華民國新型第M48 20330號「食物保溫罩」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應負損害賠 3償等責任,本院認就侵權與否及系爭專利有效性部分,已達於 4可為裁判之程度,爰先為中間判決。 5貳、實體部分: 6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 7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 8保溫罩之仿冒品及不得為任何侵害中華民國新型第M480330 9號「食物保溫罩」新型專利之行為。被告應自行並使其所 10有代理商及經銷商將系爭保溫罩之仿冒品,及其他任何侵害 11中華民國新型第M480330號「食物保溫罩」新型專利之物及 12其製造原料與器具,全數回收並交由原告銷毀。被告應給 13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 15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第三項假執行。並主 16張略以: 17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3年6月2 181日至113年1月27日止(原證1、5至9),被告自105年 19起在網路上銷售之系爭產品(原證4、10),其整體之結構技 20術特徵(特殊摺疊設計)、外觀設計(半圓方頂外罩及提耳) 21、商品材料(隔熱材質之金屬箔)均與系爭專利實質近似,已 22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7之文義範圍,有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23可稽(附件一),前經原告二度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原證3 24),被告仍繼續銷售系爭產品,足見被告主觀上有侵害系爭專 25利權之故意,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至3 26項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及給付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97條第2 27項請求以損害額之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金,如訴之聲明所示。 21系爭專利於109年1月21日申請更正,業於同年9月1日准 2予更正,原請求項5、7經更正後,還原為獨立項。如鑑定報 3告照片001至004所示,系爭產品係一種保溫餐罩,具有罩體 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蓋體11),該罩體可分為正面側(相當 5於系爭專利之第一蓋體部111)、摺疊側(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6第一折疊部112)、正面側之相對側(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 7蓋體部113)及摺疊側之相對側(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第二折疊 8部114),該罩體之外層係以聚丙烯(PP)材料所製成,對所 9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聚丙烯本身為具隔熱效果之 10材料,應屬隔熱材料之下位概念,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11「外層142為一隔熱材料或一金屬箔」之技術特徵,又如照片 12002至004所示,系爭產品之罩體具有內層,該內層係以鋁箔 13材料所製成,對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鋁箔材料應 14屬金屬箔之下位概念,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內層141 15為一隔熱材料或一金屬箔」之技術特徵,是系爭產品符合更正 16後系爭專利請求項5、7之文義讀取,構成文義侵權。 17由被告所提乙證2-1無法確認其在市場上銷售之正確時間,其 18所謂產品上市時間應只是宣示廣告的效果,無法辨別是何種產 19品上市,是未能證明乙證2-1之商品早已在大陸或市場上販售 20;乙證8為紙盒折疊,系爭專利則具有保溫及收納功能,兩者 21屬性顯然不同;乙證9是原告前一代產品之專利,系爭專利係 22基於乙證9而研發,並新增折疊功能;乙證11、12之紙盒能 23輕易折疊,系爭專利為保溫所使用之金屬箔,其折疊之折線及 24收納方式顯較具有進步性;另系爭專利曾被提起舉發,業經鈞 25院以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行政判決肯認其具有進步性( 26原證2),併此敘明。 27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1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並辯稱略以: 2被告係於106年間向大陸地區台州東和工藝品有限公司(下稱 3東和公司)購買「午餐PP餐罩、水果森巴餐罩」商品(即系 4爭產品),在臺灣地區進行販售,有相關進貨憑證為據(乙證 54),被告曾耗資向歐聯國際智慧財產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歐 6聯公司)進行系爭產品之專利查詢,經告知我國並無「餐罩」 7專利存在(乙證5),且於接獲原告第一封存證信函後,再度 8詢問歐聯公司,經告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仍有不同,縱落入 9系爭專利範圍,惟因東和公司自102年即開始在大陸地區販售 10該產品,並保證該產品並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有東和公司 11智慧財產保證書、系爭產品大陸網頁列印資料為憑(乙證1、 123、4),系爭專利亦因欠缺新穎性而屬得撤銷之情形(乙證6 13),被告始繼續販售系爭產品,是被告在販賣系爭產品前,實 14已做過充分之查證,並信任專業之第三方智慧財產顧問公司所 15出具報告,足認被告並無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 16系爭產品雖係食物保溫罩之一種,然系爭產品並未區分「蓋體 17部」、「摺疊部」,相較於系爭專利係一「圓弧之蓋體」,系 18爭產品較像是日常生活常見之「摺紙盒子」攤開後之「四方體 19」(乙證8),可見兩者之外觀顯不相同;又系爭專利之折疊 20方式僅限於「單一方向」及「單一方式」(即使用魔鬼氈之方 21式),而系爭產品具有「多種方向」、「多種方式」之折疊方 22式,是系爭產品之外觀及折疊方式皆與系爭專利存有明顯差異 23,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至原告所提鑑定報告就系爭產品 24之特徵於第3至4頁記載「罩體外層及內層之間設有珍珠棉 25材料,具有耐熱效果」,並有照片004可參,顯然認為系爭產 26品除外層、內層之外,中間還加入一有隔熱效果之夾層設計, 27而此夾層之設計,大幅提升系爭產品隔熱之能力,就系爭產品 41而言實屬關鍵且重要之部分,然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並未提 2及任何有關內、外層中之夾層設計,可認系爭專利中並無夾層 3,遑論是在夾層使用隔熱材料之設計,又由系爭專利請求項8 4、9載明「其中該內層完全(第8項)、部分(第9項)由該 5金屬箔連接至該外層」,更可證明系爭專利之內層係直接接合 6外層,並無使用隔熱材料之夾層設計,是系爭產品確實未落入 7系爭專利權範圍。 8由乙證2、3頁面中「產品上架時間」可知,系爭產品早於10 92年間即在大陸地區開始販售,乙證2-1已明確標示上市時間 10,並非單純的廣告性質,惟該網頁因係大陸官方網站,以網路 11爬蟲難以搜尋確認其公開時點,縱該網頁賣家是在106年3月 1226日才申請開通帳號,亦不等於該產品上市時間,可能該廠 13商事實上早已開始販售,乙證2-1、3-1明顯可見系爭產品之 14外層為隔熱材料或金屬箔之設計,是乙證2、3足以證明系爭 15專利不具新穎性;由乙證8可知,系爭產品係參照日常生活常 16見之「摺紙盒子」所進行之設計,乙證11、12亦可證與系爭 17產品外觀相似、同屬保溫功能之「茶壺保溫罩」,早已由網路 18上之查詢可見,乙證11之文章係完成於99年4月9日(網址 19:http://ivybluesky418.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08.html) 20,其內文提及「這塊隔熱布是之前永樂市場買的,現在終於可 21以拿出來用了」,足證系爭專利核心之隔熱布(即隔熱材質) 22之設計,早已在本文章中出現,且該撰寫者並非專業從事設計 23行業之人,此有其部落格自我介紹頁面可證(乙證14),縱 24認乙證11未展示摺疊功能而不足以單獨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 25穎性,綜合乙證8、11整體觀察,以一般人之知識、經驗已可 26作成如乙證11之保溫罩,再加上乙證8對公眾公開之維基百 27科摺紙盒子頁面折法,對製作餐罩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 51自可做成與系爭專利高度相似的保溫罩,是乙證8、11之組合 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又鈞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 35號判決係以新型第M388896號專利(即乙證9)與系爭專利 4間具有該食物保溫罩是否可折疊之差異,及系爭專利產品於1 504年在網路銷售時,市面上僅有原告之可折疊保溫罩產品, 6顯見當時系爭專利產品確實在市場上具有獨占情事等理由,認 7定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惟乙證9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8知識產權局申請第201730230217.6號外觀設計專利(乙證10 9)相同,而由乙證10使用狀態參考圖可知,其使用狀況係可 10折疊,是該判決就乙證9之認定明顯有誤,乙證9與系爭專 11利應無明顯區別。 12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54頁、第330頁): 13原告為新型第M480330號「食物保溫罩」專利(即系爭專利 14)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3年6月21日起至113年1月 1527日止。 16原證4之PChome商店街【寬好物】午茶時光餐罩商品網頁截 17圖之餐罩產品(即系爭產品)為被告於106年間向大陸地區東 18和公司購買,在臺灣地區進行銷售之產品。 19乙證2(即乙證2-1)、乙證3(即乙證3-1)之網路商品與系 20爭產品相同。 21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執事項如下(本院卷第255頁、第330頁 22): 23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7之申請專利範圍? 24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之事由: 25乙證2(即乙證2-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 26具新穎性? 27乙證3(即乙證3-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 61具新穎性? 2乙證10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新穎性? 3乙證1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新穎性? 4乙證8、11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 5進步性? 6乙證9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進步性? 7乙證8、11、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 8不具進步性? 9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5、7,被告是否有侵權之 10故意或過失? 11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且被告有侵權之故 12意或過失,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13五、得心證之理由 14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5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16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1】段所載,現今生產的食物紗罩 17,雖可杜絕蚊蠅的危害,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灰塵的污染,但 18紗罩因空氣流通,故在食物保溫上仍是現行無法克服之難題 19,況且紗罩雖能防蒼蠅蚊蟲不會直接沾到食物上,卻仍會停 20留在紗罩上留下帶病菌的蟲卵,即使紗罩孔再怎麼綿密,這 21些蟲卵和灰塵仍可能從紗罩孔中落到食物而污染食物,讓消 22費者為此問題困擾已久(本院卷第483頁)。 23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24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所載,系爭專利提供一種食 25物保溫罩,係包含:一蓋體,用以罩蓋食物,該蓋體具有一 26第一蓋體部、一連接至該第一蓋體部之第一折疊部、一連接 27至該第一折疊部之第二蓋體部、與一連接至該第二蓋體部之 71第二折疊部,其中該蓋體包括一外層(本院卷第483頁至第 2484頁)。 3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4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1】至【0002】段所載,系爭專利 5解決了習用食物紗罩之保溫及污染之問題,並解決習用食物 6保溫蓋之儲放時不易於排放整齊與方便置放之問題(本院卷 7第483頁)。 8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9第一、二、三圖分別為系爭專利於使用狀態下之立體圖、上 10視圖、仰視圖,如附圖1所示。 11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1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原公告之請求項計12項,嗣原告即 13專利權人於109年1月21日提出更正申請(即刪除請求項 141至4、6,並減縮請求項5、7),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15同年9月1日准予更正,有專利更正申請書、中華民國專利 16資訊檢索系統之系爭專利異動資訊及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在卷 17可稽(本院卷第281頁至第294頁、第477頁至第495頁) 18,本件原告主張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5、7受侵害,其內 19容詳如侵權比對分析所述。 20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21兩造不爭執原證4(如附圖2所示)、乙證2(即乙證2-1)、 22乙證3(即乙證3-1)是被告銷售之系爭產品(本院卷第254 23頁、第329頁、第330頁),並經本院於109年9月7日當庭 24勘驗系爭產品實物(原證10,外放證物袋),具有「一蓋體 25,蓋體具有4片面體,片體間由縫線相鄰接合;其中該蓋體包 26括有一外層,及位於該外層之內之鋁材質內層」等特徵,兩造 27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331頁至第332頁),原告亦提出 81購買系爭產品之電子發票(本院卷第447頁),是可知系爭產 2品為一款保溫餐罩產品,其具有蓋體,可用以罩蓋食物,該蓋 3體具有四面片體,片體間由縫線接合,其中第一面為第一蓋體 4部,相鄰第一蓋體部之側面有側面部(第一側面部),相鄰連 5接第一側面部,有另一蓋體部(第二蓋體部),有另一側面部 6(第二側面部),連接至該第二蓋體部,該蓋體包括有內外兩 7層,其中該外層為隔熱材料。系爭產品之正面圖、側面圖,如 8附圖2所示。 9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10乙證2及乙證3: 11被告主張乙證2(乙證2-1係其後續頁面)、乙證3(乙 12證3-1係其放大頁面)為系爭產品於中國大陸地區販賣之 13網站列印頁面,是乙證2、乙證2-1、乙證3、乙證3-1同 14屬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其網址為:https://detail.1688.com/o 15ffer/000000000000.html?spm=a2615.m=a2615.769156.autotra 16ce-offerGeneral.1.5ecc2ffePhYhln),乃相關聯證據,先予 17敘明。 18依乙證2所示之產品照片及標題,可知該產品為「可折疊 19食物罩」,兩造均不爭執該商品與系爭產品相同(本院卷 20第330頁),又查,乙證2屬網路拍賣商品網站,依其拍 21賣網頁特性,係以銷售為目的而非單純為資訊揭露者,賣 22家容有產品改版、調整照片及宣傳文案之疑慮,因此,尚 23須確認其公開時間。惟乙證2除揭露「產品上市日期:20 2413年夏」(本院卷第127頁),並無其他日期可供參照 25;又本院於109年11月3日請技術審查官協助查詢乙證 262-1之賣家留言資料,其中可供查詢之賣家最早評價日期 27為2018年6月1日,點選該賣家發現該賣家成立時間為 912017年3月26日(本院卷第469頁),係在系爭專利申 2請日2014年1月28日之後;另本院查詢網路檔案服務( 3internetarchiveservice)之網站時光回溯器(WaybackMac 4hine,www.archive.org),未發現該網頁資訊之備份資料 5,被告稱因該網頁係大陸官方網站,以網路爬蟲難以搜尋 6確認其公開時點(本院卷第468頁),是在無其他證據可 7供相互參照以確認乙證2公開日期資訊之情形下,無法與 8乙證2網頁所載「產品上市日期」相互勾稽,難以遽認乙 9證2之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2014年1月28 10日),故乙證2無法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 11性之適格證據。 12乙證8為維基百科「摺紙盒子」說明網頁,該網頁上記載 13「本頁面最後修訂於2019年4月18日(星期四)」(本 14院卷第161頁),係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2014年1 15月28日),亦無法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 16性之適格證據。 17乙證9為2010年9月21日公告之我國新型第M388896 18號「食物保溫罩」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9(即2014年1月2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 20乙證9之摘要所載,本創作係關於一種食物保溫罩,係包 21含:一罩體,用以罩蓋食物,該罩體由外層及內層所構成 22,外層為一隔熱材料及內層為一鋁箔(本院卷第423頁) 23。乙證9之主要圖式:圖1為本創作、圖2為本創作俯視 24圖、圖3為本創作仰視圖,如附圖3所示。 25乙證10為2017年12月5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304384 26464號「保溫保冷菜罩(六邊形)」外觀設計專利,其公 27告日係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2014年1月28日),無 101法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適格證據。 2乙證11及乙證12: 3乙證11為部落格網頁資料(其網址為http://ivybluesky418 4.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_08.html),該網頁顯示圖 5片之放大圖即為乙證12,是乙證11、乙證12乃相關聯證 6據。又乙證11顯示之公開日為2010年4月9日(本院卷 7第177頁),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2014年1月28 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9侵權部分: 10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範圍: 11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要件5A「一種 12食物保溫罩,係包含:」、要件5B「一蓋體,用以罩蓋 13食物,」、要件5C「該蓋體具有一第一蓋體部、」、要 14件5D「一連接至該第一蓋體部之第一折疊部、」、要件 155E「一連接至該第一折疊部之第二蓋體部、」、要件5F 16「與一連接至該第二蓋體部之第二折疊部,」及要件5G 17「其中該蓋體包括一外層,其中該外層為一隔熱材料或一 18金屬箔。」。 19如附圖2所示,系爭產品為一種保溫餐罩,故為系爭專利 20請求項5要件5A「一種食物保溫罩」所文義讀取。 21如附圖2所示,系爭產品具有蓋體,可用以罩蓋食物,故 22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B「一蓋體,用以罩蓋食物」 23所文義讀取。 24如附圖2所示,系爭產品之蓋體具有四面,其中第一面可 25稱為第一蓋體部,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C「該蓋 26體具有一第一蓋體部」所文義讀取。 27如附圖2所示,系爭產品相鄰第一蓋體部之側面有側面部 111(即第一側面部),該側面部並具有折疊特徵,故為系爭 2專利請求項5要件5D「一連接至該第一蓋體部之第一折 3疊部」所文義讀取。 4如附圖2所示,系爭產品相鄰連接第一側面部,有另一蓋 5體部(即第二蓋體部),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E 6「一連接至該第一折疊部之第二蓋體部」所文義讀取。 7如附圖2所示,系爭產品有另一側面部(即第二側面部) 8連接至該第二蓋體部,其中該第二側面部並具有折疊特徵 9,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F「與一連接至該第二蓋 10體部之第二折疊部」所文義讀取。 11如附圖2照片所示,系爭產品之蓋體包括有內外兩層,又 12由原證4系爭產品銷售網頁記載系爭產品外層為PP防水 13珍珠棉材質(本院卷第47頁),其中「珍珠棉材質」係 14習知的隔熱材料,乃一種發泡材料,其內部由獨立氣泡所 15構成,可藉由氣泡降低熱傳導,並使氣體不易相通而不致 16相互熱對流,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G「 17其中該蓋體包括一外層,其中該外層為一隔熱材料或一金 18屬箔」所文義讀取。 19基上,系爭產品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要件5A至5G所 20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文義範 21圍。 22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 23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要件7A「一種 24食物保溫罩,係包含:」、要件7B「一蓋體,用以罩蓋 25食物,」、要件7C「該蓋體具有一第一蓋體部、」、要 26件7D「一連接至該第一蓋體部之第一折疊部、」、要件 277E「一連接至該第一折疊部之第二蓋體部、」、要件7F 121「與一連接至該第二蓋體部之第二折疊部,」及要件7G 2「其中該蓋體包括一外層及一位於該外層之內的內層,其 3中該內層為一隔熱材料或一金屬箔。」。 4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A至7F之技術特徵係與前述要 5件5A至5F實質相同,而系爭產品已為要件5A至5F所 6文義讀取,業如前述,故系爭產品亦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 7要件7A至7F所文義讀取,理由同前,茲不復贅。 8如附圖2所示,系爭產品之蓋體包括有內外兩層,又由原 9證4系爭產品銷售網頁記載「鋁箔材質熱度不易散」、「 10內裡鋁箔材質熱度不易散」、「材質:聚丙烯PPPolypro 11pyiene、珍珠棉、鋁箔」、「PP(聚丙烯)材質餐罩外層 12採防水珍珠棉材質」(本院卷第43頁、第45頁、第48 13頁),可知系爭產品包括一外層及一位於該外層之內的內 14層,該內層為鋁箔材質,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G 15「其中該蓋體包括一外層及一位於該外層之內的內層,其 16中該內層為一隔熱材料或一金屬箔」所文義讀取。 17基上,系爭產品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要件7A至7G所 18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 19圍。 20被告辯稱系爭產品並未區分蓋體部及摺疊部,其折疊方式具 21有多種方向及多種方式,與系爭專利僅限於單一方向及單一 22方式(即使用魔鬼氈之方式)有所不同云云。惟查: 23所謂「文義讀取」,係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 24爭專利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亦即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 25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 26於被控侵權對象中,則稱請求項「文義讀取」(2016年 27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一篇第三章「3.文義讀取(Literall 131yReadOn)」參照)。 2原證4系爭產品之銷售網頁載明系爭產品「摺疊收納不佔 3空間」(本院卷第45頁、第48頁),即具有折疊部之特 4徵,是系爭產品具有蓋體部及折疊部等技術特徵,為系爭 5專利請求項5、7所文義讀取,已見前述。 6關於系爭產品之折疊方式,原告主張係類似以機器熱壓塑 7形之方式,使其容易折疊,此折疊方式與系爭專利之技術 8特徵相符合等語;被告則辯稱系爭產品之折疊方式具多種 9方向、多種方式云云。經查,依原證10之系爭產品實物 10,其蓋體折疊部確實存在摺痕,使用者藉此摺痕可輕易折 11疊收納系爭產品,是由系爭產品客觀所呈現之蓋體部與折 12疊部連接態樣及收摺方式,已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7所 13文義讀取,至於系爭產品如何形成該蓋體折疊部之摺痕, 14使發揮收摺功能,要非所問,併此敘明。 15被告辯稱系爭產品之外觀較像日常生活常見之「摺紙盒子」 16攤開後之「四方體」,與系爭專利係一「圓弧之蓋體」,兩 17者外觀顯不相同,且系爭產品除外層、內層之外,中間還加 18入一有隔熱效果之夾層設計,為系爭專利所未提及者云云。 19惟於進行文義侵權判斷時,若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標的為物, 20應就該物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物的結構、元件 21、成分或其間之關係等進行比對…,被控侵權對象中與系爭 22專利請求項的技術特徵無關的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 23係等,不得納入比對內容(2016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 24一篇第三章3.2.2參照)。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5、7係界 25定「一種食物保溫罩,係包含:…」,可見其標的為「物」 26,且所載連接詞之類型為開放式連接詞,而不排除未記載之 27夾層結構,故進行文義侵權判斷時,不得將系爭產品之夾層 141設計納入比對。另被告雖主張系爭產品之外觀相近於乙證8 2之摺紙盒子云云,然本件進行侵權判斷之比對對象應為「被 3控侵權對象」(即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而非 4乙證8,故被告係以錯誤之對象進行文義侵權比對,顯不足 5採,況系爭產品之外觀亦與乙證8並不相同,併此敘明。 6專利有效性部分: 7系爭專利係於103年1月28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 8於同年6月21日公告,有系爭專利之專利證書、專利公報 9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第51頁),則系爭專利有無應 10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 11、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12乙證2、乙證3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新 13穎性: 14乙證2(乙證2-1係其後續頁面)、乙證3(乙證3-1係 15其放大頁面)為系爭產品於中國大陸地區販賣之網站列印 16頁面,業如前述,又乙證2(即乙證2-1)產品照片之實 17際公開日期,無法確認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乙證2 18、乙證3均無法作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之適格證據,已 19見前述,是乙證2、乙證3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05、7不具新穎性。 21被告辯稱乙證2已明確標示上市時間,並非單純的廣告性 22質,具有證據能力云云。惟審查新穎性時,必須是申請前 23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始屬於先前技術。因此,原 24則上公開於網路上之資訊必須記載公開之時間點,始得引 25證作為先前技術。若該資訊未記載公開之時間點、審查人 26員對於該時間點的真實性有質疑或申請人已檢附客觀具體 27證據質疑該時間點的真實性時,應取得公開或維護該資訊 151之網站出具的證明或其他佐證,證明該資訊公開之時間點 2,否則不得作為引證(201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 3三章2.2.1.1.3參照)。經查,乙證2、乙證2-1之網頁僅 4記載「產品上市日期:2013年夏」(本院卷第127頁、 5第393頁),別無其他日期可供參照,且本院依職權查閱 6該網頁賣家申請開通帳號在2017年3月26日,該網頁最 7早之留言是2018年6月1日(本院卷第469頁),均晚 8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被告亦稱因乙證2-1是大陸官方網站 9,網路爬蟲難以搜尋確認等語(本院卷第468頁至第469 10頁),是被告並未提出足堪認定乙證2、乙證2-1之公開 11時間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客觀真實性之證據,故乙證 122、乙證2-1尚不得作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之適格證據 13,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14乙證10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新穎性: 15乙證10之公告日係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無法作為主張系 16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之適格證據,已見前述,是乙證10不足 17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新穎性。 18乙證1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新穎性: 19乙證11之網頁標題為「茶壺保溫罩」,實物照片共計6張 20,並搭配網頁文字記載「把布裁好,認真的做了茶壺保溫罩 21…保溫罩縫好後…正面縫上布標…收邊縫上緞帶…用到茶壺 22…樣子變的比較三角形一些…實際使用後保溫效果還不錯, 23以後泡茶不用擔心查一下子就冷掉了」等說明(本院卷第1 2477頁至第181頁),惟乙證11之照片僅顯示有「保溫罩」 25外型,且由其說明文字僅可大致理解該產品係由布材料縫製 26並具有保溫效果,而無揭示具體技術特徵,是乙證11僅揭 27露大致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7之蓋體、外層等構件而 161未揭示其餘細部技術特徵,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7 2之全部技術內容,故乙證1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3、7不具新穎性。 4乙證8、乙證11之組合及乙證8、乙證11、乙證12之組合 5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進步性: 6乙證8網頁之最後修訂日期係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無法 7作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適格證據,乙證11僅揭露大 8致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7之蓋體、外層等構件而未 9揭示其餘細部技術特徵,俱如前述;又乙證11未顯示蓋 10體及外層各面組成及其細部連結關係,依其文字描述「樣 11子變的比較三角形一些」(本院卷第181頁),可知該外 12型屬「三角形」,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7「第一 13蓋體部、一連接至該第一蓋體部之第一折疊部、一連接至 14該第一折疊部之第二蓋體部、與一連接至該第二蓋體部之 15第二折疊部」等整體技術特徵;再者,乙證11僅顯示有 16蓋體外層而未顯示內部特徵,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17「其中該蓋體包括一外層及一位於該外層之內的內層,其 18中該內層為一隔熱材料或一金屬箔」等技術特徵,對於所 19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無法僅由乙證11之 20簡易圖片及文字描述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7 21之創作,且乙證8非屬適格證據,故乙證8及乙證11之 22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進步性。 23乙證12為乙證11網頁顯示圖片之放大圖,係乙證11之 24相關聯證據,而乙證8、乙證11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25專利請求項5、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乙證8、乙 26證11、乙證12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27、7不具進步性。 171乙證9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進步性: 2乙證9摘要記載「本創作係關於一種食物保溫罩,係包含 3:一罩體,用以罩蓋食物」(本院卷第423頁),相當於 4系爭專利請求項5「一種食物保溫罩,係包含:一蓋體, 5用以罩蓋食物」之技術特徵;乙證9第3頁【新型內容】 6第1至2行記載「該罩體由外層及內層所構成,外層為一 7隔熱材料及內層為一鋁箔」(本院卷第427頁),相當於 8系爭專利請求項5「其中該蓋體包括一外層」之技術特徵 9;又乙證9圖3(如附圖3所示)揭露該罩體具有一第一 10罩體部、一連接至該第一罩體部之右側罩體部、一連接至 11該右側部之第二罩體部、與一連接至該第二罩體部之左側 12罩體部,其中乙證9之第一罩體部及第二罩體部分別相當 13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第一蓋體部及第二蓋體部,惟乙證 149之說明書並未明確記載該右側罩體部及左側罩體部係可 15用以形成折疊的部位,故乙證9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16「第一折疊部」及「第二折疊部」之技術特徵。 17系爭專利請求項5藉由蓋體分別具有第一折疊部及第二折 18疊部,並限定有第一蓋體部及第二蓋體部與上開折疊部間 19之具體連結關係,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具 20有「解決習用食物保溫蓋之儲放時不易於排放整齊與方便 21置放之問題」(本院卷第483頁);又乙證9及系爭專利 22之專利權人均為原告,乙證9之說明書及圖式皆未明確記 23載「折疊部」特徵,且未有折疊後「排放整齊與方便置放 24」等功效,兩者收納程度仍有差異,是系爭專利請求項5 25對照乙證9應具有「排放整齊與方便置放」之功效增進。 26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非屬乙證9所能輕易完成,乙證9不 2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181系爭專利請求項7與請求項5同具有「第一折疊部、第二 2折疊部」等技術特徵,故乙證9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3求項7不具進步性,其理由同前,不再贅述。 4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7之文義範圍 5,乙證2、3、10、11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 6新穎性,乙證8、11之組合、乙證8、11、12之組合及乙證9 7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7不具進步性。其餘相關之 8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等,需進一步審理,並以上開判斷為前 9提,爰先為中間判決如主文。 10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2法官杜惠錦 1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4本件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15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16書記官林佳蘋 19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3 4 201 2附圖2(系爭產品照片): 3 211 2附圖3(乙證9主要圖式): 3 4 221 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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