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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
原 告 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嘉文
原 告 胡嘉翔
胡語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瑞
被 告 黃子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2 月5 日、2 月9 日分別具狀陳報有關被告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簡介、108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到院,有卷附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㈡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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