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專訴,7,2020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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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9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3原告台灣智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洪錦輝
7訴訟代理人高瑩律師
8複代理人陳逸融律師
9輔佐人唐基強
10
11被告展星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13兼法定代理人林斯棟
14共同
15訴訟代理人蘇三榮律師
16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1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8主文
19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0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1事實及理由
22壹、程序方面:
23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24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25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等不得自26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27述目的而以任何方式侵害原告中華民國證書第M522987號『
11捲門管理系統』新型專利及中華民國證書第I579781號『捲門2管理系統』發明專利之物品」(臺灣新北地院法院108年度智3字第2號卷第12頁),惟起訴事實理由僅就被告展星聯網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販售之「門神S」產品(5下稱系爭產品,如原證7所示),侵害原告前開發明第I5797861號「捲門管理系統」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權利為主張,7嗣言詞辯論期日本院僅就原告前開舉證主張部分為爭點整理,8兩造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15頁、第216頁),並就系爭9專利為辯論,是就原告訴之聲明新型第M522987號「捲門管10理系統」專利之部分,未經言詞辯論,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14日具狀撤回新型第M522987號「捲門管理系統」專利部分之12起訴(本院卷第373頁、第374頁),並經被告等表示同意該13部分之撤回(本院卷第375頁),是原告就新型第M52298714號「捲門管理系統」專利部分撤回起訴,並無不合,應予准許15。
16貳、實體部分:
17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19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等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20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以任何21方式侵害原告中華民國證書第I579781號「捲門管理系統」發22明專利之物品。
第一至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23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並主張略以:24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原證1),於107年10月間發25現被告公司販售之系爭產品(如原證7所示)侵害系爭專利26權,乃於同年11月1日寄發律師函通知被告公司停止該侵害27行為(原證3),詎料被告公司仍繼續販售,並函覆稱其未侵
21害原告之權利(原證4),原告乃向被告公司購得系爭產品後2,送交法創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進行鑑定,確認系爭產品落入3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之專利權範圍,有統一發票影4本(原證5)及專利侵害分析報告(原證6)可稽,是被告公5司確有侵權之故意,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第97條6、民法第179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如訴之7聲明所示。
8系爭產品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構成文義侵權:9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0由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6頁之系爭產品介紹影片擷圖可11知,系爭產品為一種捲門管理系統,具有保全防盜,尤其12是標榜智能安全管家之系統,藉由安裝於捲門控制模組之13操作,達到上述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捲門管14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15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該16捲門管理系統包括」文義相符。
17由本院卷第247頁之系爭產品組成構造圖可知,系爭產品18係藉由下方之磁簧感測器作為捲門感應器,亦為被告所自19承(民事答辯狀第4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捲門20感應器」文義相符。
21由本院卷第248頁之擷圖及第249頁之系爭產品內部圖可22知,系爭產品係利用WIFI控制模組,系爭產品主體本體23的實體連接埠11、12皆能用以接收來自捲門控制器之「24開啟中訊號」及「關閉中訊號」,當捲門向上開啟時,控25制模組會提供開啟訊號至上圖標示C1之WIFI控制模組26,向下關閉時,亦會提供訊號至C1,達到WIFI控制模組27之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
31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2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3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4WiFi控制模組」文義相符。
5所謂雲端伺服器是利用先進技術結合群組伺服器組成強大6的整合性平台,提供的空間以共用的基礎架構提供服務,7可支援無限量的大規模擴充以便配合日後加入的各項大型8先進設備,是利用硬件虛擬化技術結合雲計算技術實現的9新一代互聯網主機服務,由本院卷第251頁之擷圖可知,10系爭產品是利用網路連線,透過雲端系統進行控制模組,11而前述系爭產品內部圖已清楚展示系爭產品如何接收捲門12系統開啟及關閉之訊號,並由C1控制模組以網路連線傳13遞至雲端伺服器,達到連線操作之效果,與系爭專利請求14項1「一雲端伺服器,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15號或該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文義相符16。
17由本院卷第253頁之擷圖可知,當D1雲端伺服器接收到18捲門系統開啟之訊號時,即會傳訊至手機中,利用雲端系19統與網路APP結合,達到即時監控操作之效果,與系爭20專利請求項1「其中,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21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一攜帶型電22子裝置上」文義相符。
23由本院卷第254頁之擷圖可知,當D1雲端伺服器接收到24捲門系統關閉之訊號時,即會傳訊至手機中,利用雲端系25統與網路APP結合,達到即時監控操作之效果,與系爭26專利請求項1「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該關閉中訊號時,27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
41置上」文義相符。
2由本院卷第255頁之擷圖可知,手機(即攜帶型電子裝置3)利用下載系爭產品之管理APP可完成前述之功能,與4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包括一捲門管5理程式」文義相符。
6由本院卷第256頁之擷圖可知,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經下7載至攜帶式電子裝置,其功能可以手機遠端控制捲門系統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管理程式包括一捲門控制9開關」文義相符。
10由本院卷第257頁之擷圖可知,藉由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11,當切換至關閉時,該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雲端12伺服器,而該雲端伺服器將此一遠端關閉指令訊號利用網13路再傳至C1之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此14一關閉訊號傳送至捲門控制模組,進而達到依攜帶電子裝15置遠端操作該捲門關閉之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當16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17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18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19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20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21」文義相符。
22由本院卷第259頁之擷圖可知,當捲門已開啟時,該捲門23感應器會傳送開啟訊號至C1之WIFI控制模組,該控制24模組會將此一開啟訊號藉由雲端伺服器,再傳給手機,則25使用者足以即時得知捲門開啟之訊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61「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27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
51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2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3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文義相符。
4由本院卷第260頁之擷圖可知,當捲門已關閉時,該捲門5感應器會傳送關閉訊號至C1之WIFI控制模組,該控制6模組會將此一關閉訊號藉由雲端伺服器,再傳給手機,則7使用者足以即時得知捲門關閉之訊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1「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9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10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11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12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文義相符。
13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14由本院卷第262頁之擷圖可知,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切換至15開啟時,該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雲端伺服器,而該16雲端伺服器將此一遠端開啟指令訊號利用網路再傳至C1之17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此一開啟訊號傳送至18捲門控制模組,進而達到以攜帶電子裝置遠端操作該捲門開19啟之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20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該21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WiF22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23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開啟訊號控制該24捲門進行向上開啟的作動」文義相符。
25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5之文義範圍:
26由本院卷第264頁之擷圖可知,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除主27要管理者外,更可以利用管理程式本身之分享功能,授權其
61他人以其他攜帶型電子裝置使用次要管理程式,當授權資料2通過捲門管理程式之辨識後,即可同樣接收雲端伺服器所發3出被開啟或關閉訊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5「更包括一4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5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6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
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7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捲門被開啟訊8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9上」文義相符。
10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
11由本院卷第267頁之擷圖可知,系爭產品之管理程式APP12利用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之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13信箱帳號即可建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該識別資訊為該14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的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15號」文義相符。
16被證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2、3、5、6不具17進步性:
18被證2、3、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9由被證2第一圖能清楚看出其無類似系爭專利「捲門感應20器24」之特徵,且被告亦未指出被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21「捲門感應器24」與「雲端伺服器12」之技術特徵,此22為系爭專利之核心,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23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24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25,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26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27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未為被證2所揭露,且被證2亦無
71系爭專利所達成「捲門的開關狀態能被傳送到遠地的攜帶2型電子裝置上」的功效。
3依被證3圖1及第0010至0011段所載可知,第一感應開4關5及第二感應開關6(被告認為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5捲門感應器」)是連結到電捲門控制裝置1,且第一感應6開關5的觸發資訊是經由第一藍牙裝置10(被告認為係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WiFi控制模組」)傳送至電子裝置28,惟現今藍牙5.1的最遠傳輸距離約300公尺,當電子裝9置2距離電捲門控制裝置1超過藍芽技術可傳送的距離時10(如跨縣市),該觸發資訊根本無法傳送至電子裝置2;
11且被證3之觸發資訊是從第一藍牙裝置10直接傳送到第12二藍牙裝置20,而系爭專利之「WiFi控制模組」是將訊13號先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再經由「雲端伺服器」14傳送至「攜帶型電子裝置」,是被證3之第一藍牙裝置1150並不相當於系爭專利之「WiFi控制模組」,故系爭專利16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17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18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19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20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未為被證321所揭露,且被證3只能將觸發資訊進行短距離傳輸,無法22達到系爭專利「捲門的開關狀態能被傳送到遠地的攜帶型23電子裝置上」之功效。
24由被證4圖1、2可知,其無類似系爭專利「捲門感應器2524」的技術特徵或元件,故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6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特徵,更27無從達到系爭專利「捲門的開關狀態能被傳送到遠地的攜
81帶型電子裝置上」之功效。
2被證2至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要技術特徵,3亦未能達到系爭專利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4在參考被證2至4之揭示後,自未能推得系爭專利請求項51之發明,故被證2至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6項1不具進步性。
7被證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8性:
9被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捲門感應器24」與「雲端伺服10器12」之技術特徵,又被證3之第一藍芽裝置10不應相當11於系爭專利之「WiFi控制模組」,被證4亦未揭露系爭專12利「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特徵,13俱如前述,故被證2至4之組合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2不具進步性。
15被證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5、6不16具進步性:
17由被證3圖1、3及第0015至0016段可知,被證3是經由18電子裝置2輸入登錄密碼(被告認為電子裝置2係相當於系19爭專利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登錄密碼則相當於系爭20專利之「識別資訊」),且電子裝置2輸入登錄密碼是為了21自身能與第一藍牙裝置10建立連接,亦即電子裝置2自身22要與電捲門控制裝置1進行連接。
惟系爭專利是經由「攜帶23型電子裝置」輸入「識別資訊」,而非經由「次要攜帶型電24子裝置」,且「攜帶型電子裝置」輸入「識別資訊」不是為25了自身能與「WiFi控制模組11」進行連接,而是為了使另26一隻儲存有「識別資訊」的智慧型手機與「WiFi控制模組1271」進行通訊連接,是被證3之電子裝置2不應相當於系爭
91專利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技術特徵。
被證2、4亦無類似系爭專利「次要攜帶型3電子裝置」、「授權介面」及「識別資訊」之技術特徵,是4以在被證2至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主要技術特徵之5情形下,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考被證2至4之揭示6後,自未能推得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又系爭專利請求7項5同具有「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之技術特徵,請求項68則依附於請求項3、5,故被證2至4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9系爭專利請求項3、5、6不具進步性。
10二、被告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1。
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等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並辯稱12略以:
13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
14系爭專利之主要技術特徵在於提供一捲門管理系統,該捲門15管理系統安裝在使用者固有之捲門控制系統上,而利用WiF16i控制模組接收捲門控制系統開啟或關閉之資訊,幫助使用17者收到家中捲門開啟或關閉的訊息,其請求項1界定之「W18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的向19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i控20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21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技術特徵,在單純紙上談兵22時或許有可能,但實際運用上會有極大困難,蓋因WiFi控23制模組若要連接家中固有之捲門控制模組,使WiFi控制模24組可接收捲門控制模組之訊息,則WiFi控制模組就必須要25解讀固有捲門控制模組之通訊協定及編碼,才可能接收訊息26,而每家捲門控制模組之通訊協定及編碼又都不一樣,廠商27必須花費極大成本取得或破解各家捲門控制模組之通訊協定
101及編碼,況有些捲門控制模組在設計上根本無法輸出訊號,2則WiFi控制模組如何接收,是以系爭專利界定以WiFi控制3模組取得捲門控制系統之開關資訊,並用在每一廠牌之捲門4上,現實上根本就不可行。
而系爭產品並未使用上開無法執5行之方法,係另在鐵捲門下方安裝感測器(如原證6第8頁6所示),以偵測鐵捲門開關之狀態,再將狀態資訊傳送予7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不須連接至捲門控制模組8,而是直接接收鐵捲門下方所安裝感測器之資訊,甚至不需9安裝感測器,以監視器來確認鐵捲門開啟或關閉之狀態即可10,故系爭產品之WiFi控制模組不需要且從未與捲門控制模11組連接接收任何資訊,並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關於WiF12i控制模組之要件及動作,自不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13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14,系爭產品既未侵害請求項1,已如前述,自不侵害請求項152、3、5、6。
16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7被證2揭露一種「利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系統及方法」,18被證2第5、6頁及第一至四圖揭示其系統包含一手機10、19一門禁裝置20;
該手機10,包含有一操作介面11、一Wi-F20i訊號發射單元12,該操作介面11係供使用者輸入控制指21令,且該Wi-Fi訊號發射單元12係對應輸入之控制指令發22射相對應之Wi-Fi訊號121;
該門禁裝置20,包含有一Wi-23Fi訊號接收單元21、一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該Wi-Fi訊24號接收單元21係可接收Wi-Fi訊號121,且該門禁開關控25制單元22可對應接收之Wi-F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26作開、關等動作,其中,該門禁裝置20係為鐵捲門、自動27門、汽車車門或防盜裝置之其中一種。
使用者於該手機10
111之操作介面11輸入控制指令,再由該Wi-Fi訊號發射單元212發射相對應之Wi-Fi訊號121,而由該門禁裝置20之Wi3-Fi訊號接收單元21接收Wi-Fi訊號121;
相對接收之Wi-F4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其中,該門禁裝置20更具5有一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且該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係相6對接收之Wi-F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作開、關等動7作。
是以,被證2已揭露「一由手機10經Wi-Fi訊號發射8單元12、Wi-Fi訊號接收單元21至門禁裝置20的訊息傳遞9路徑」,以及藉由上述路徑,該手機10可控制該門禁裝置1020作開、關等動作之技術內容及功效。
11系爭專利與被證2均屬於門禁控制的技術領域,由上述被證122揭露之技術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Wi-F13i控制模組11」等同於被證2之「Wi-Fi訊號發射單元12」14、「Wi-Fi訊號接收單元21」;
該請求項1所界定「該WiF15i控制模組11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7」之技術特徵等同16於被證2之「Wi-Fi訊號接收單元21與該門禁開關控制單17元22間之信號連接」;
該請求項1所界定「該攜帶型電子18裝置13透過該捲門管理程式131,經該WiFi控制模組1119傳遞訊息至該捲門控制模組7,以控制該捲門8向下關閉」20之技術特徵等同於被證2之「手機10經由Wi-Fi技術傳輸21資訊以控制該門禁裝置20作開、關等動作」,其差異僅在22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還界定「當該捲門8開啟或關閉時,該23捲門控制模組7透過WiFi控制模組11、該雲端伺服器1224之訊息傳遞路徑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當25該捲門8處於已開啟或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2426透過WiFi控制模組11、該雲端伺服器12之訊息傳遞路徑27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等技術特徵。

121前述差異已分別見於被證3、4:
2被證3揭露一種「電捲門控制裝置及方法」,同屬門禁控3制的技術領域,被證3第0009至0011段及圖1至5揭示4:電捲門控制裝置1可控制所述馬達3正轉、反轉或停止5,以實現電捲門4的上升、下降或停止、電子裝置2藉由6第二藍牙裝置20與第一藍牙裝置10進行配對以及連接,7並在連接後使電子裝置2可以利用電捲門控制裝置1遙控8電捲門4的運行,並獲取電捲門4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9資料。
該獲取的各類資料可顯示於顯示螢幕22上、電捲10門控制裝置1還包括多個感應開關…第一感應開關5可放11置於電捲門4的頂端,當電捲門4上升至頂端時會觸動該12第一感應開關5,則第一感應開關5會發送相應的觸發資13訊至處理器11,電捲門控制裝置1即可獲知電捲門4已14升至頂端位置,並可將所獲知的資訊發送到電子裝置2以15供用戶查看。
同理,第二感應開關6可放置於電捲門4的16底端,當電捲門4下降至底端時會觸動該第二感應開關617以便用戶獲知電捲門4已經下降至底端的資訊。
更多的感18應開關可根據用戶需求設置在電捲門4的不同方位,例如19,中間位置等,以便用戶及時獲知電捲門4當前到達的位20置、所述的登錄模組14進一步用於利用該無線連接向該21電子裝置2提供操作介面220。
該操作介面220包括多個22用於控制所述馬達3的功能按鈕,例如,上升按鈕、下降23按鈕、停止按鈕。
24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捲門感應器24」等同於被25證3之「電捲門控制裝置1還包括多個感應開關」,請求26項1所界定之「該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13包括一捲門管27理程式131,該捲門管理程式131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13
1312」等同於被證3之「該操作介面220包括多個用於控制2所述馬達3的功能按鈕」,且由上述揭示之技術內容,所3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無歧異得知,由於「該4捲門8開啟或關閉」及「該捲門8處於已開啟或已關閉的5狀態」,皆為被證3「設置在電捲門4的不同方位的感應6開關」所能偵測感應,並能透過該處理器11將所獲知的7資訊發送到電子裝置2以供用戶查看,故被證3已揭露系8爭專利請求項1「當該捲門8開啟或關閉時,該捲門控制9模組7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當該捲門810處於已開啟或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24傳遞訊11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等技術特徵。
又被證3揭露12第一感應開關5將感應的資訊傳輸至處理器11,並經第13一藍牙裝置10發送訊息至電子裝置2,亦即第一感應開14關5與第一藍牙裝置10具有信號連接關係,由於第一藍15牙裝置10為傳送訊息之裝置,其作用相同於系爭專利請16求項1之WiFi控制模組11,故被證3實質上已揭露系爭17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24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1811」之技術特徵。
19被證4揭露「一種基于雲服務平台的布線式智能家居綜合20控制裝置」,同屬遠端控制電器的技術領域,被證4第021007、0022至0027段及圖1揭示:雲服務平台1和智能22家居綜合控制器2之間主要通過以太網進行通信連接,聯23網設備包括智能手機3、手持設備4、平板電腦5以及個24人電腦6,該智能手機3通過GPRS或WIFI的方式與雲25服務平台1連接;
手持設備4及平板電腦5通過WIFI的26方式與雲服務平台1連接、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通過27無線控制接口9對電動窗簾、電動捲簾門、投影幕布、無
141線燈光設備、遙控鎖、遙控即插線板等無線遙控設備進行2控制,已揭露「智能手機3與電動捲簾門以WIFI與雲服3務平台1進行溝通連接」的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之「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雲端伺服器12」等同於5被證4之「雲服務平台1」,且其作用同是作為訊息傳輸6路徑的中介平台。
7被證2、3、4之技術領域相同,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8知識者欲解決被證2存在「如何在手機10顯示捲門8的狀9態訊息」之問題時,有明顯動機能將被證3所揭示「電捲門10控制裝置還包括多個感應開關」、「電子裝置2之該操作介11面220包括多個用於控制馬達3的功能按鈕」、「將電捲門124的狀態及位置等資訊發送至電子裝置2」等技術內容結合13至被證2之門禁系統,進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14「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捲門感應器24」、「該攜帶型行15動電子裝置13包括一捲門管理程式131,該捲門管理程式11631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132」、「當該捲門8開啟或關閉時17,該捲門控制模組7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
當18該捲門8處於已開啟或已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2419傳遞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等技術特徵;
又在面對20被證2具有「如何設置該捲門感應器24之連接方式」之需21求時,亦能輕易將被證3之「第一感應開關5信號連接該第22一藍牙裝置10」進行簡單變化,使被證2之門禁系統設置23有連接至Wi-Fi訊號接收單元21的感應開關,進而完成系24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該捲門感應器24連接至該WiFi控25制模組11」之技術特徵,並預期能獲得藉由增設此等架構26而達到各自對應之功效;
在面對被證2、3結合之門禁系統27具有「增加訊息傳輸路徑的中介平台」的需求時,有明顯動
151機能將被證4所揭示之「雲服務平台1」、「智能手機3與2電動捲簾門間以WIFI與雲服務平台1進行溝通連接」等技3術內容,結合至前述門禁系統,進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界定之「雲端伺服器12」、「該捲門控制模組7、該捲門5感應器24與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間以該雲端伺服器12作6為訊息傳輸路徑的中介平台」等技術特徵,並預期能產生與7該請求項1相同的功效。
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實8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2、3、4之技術9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被證2、10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1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不12具進步性:
13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其所述「該捲門管理程14式131、該雲端伺服器12、該WiFi控制模組11及該捲門控15制模組7」之訊息傳遞路徑及訊息傳遞方式皆相同於請求項161,並增加「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3可控制捲門8向上開啟」17之技術特徵,而被證2已揭示使用者可透過手機10之操作18介面11輸出Wi-Fi訊號,該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係相對接19收之Wi-F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作開、關等動作之20技術內容及功效,已如前述,故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21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2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
23依被證3第0010段記載「實際應用中,多個電子裝置224皆可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連接」,即揭露可包括主要25及次要電子裝置2;
第0014段記載「所述的設置模組1326,用於設置登錄密碼以限制用戶訪問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271的許可權」,即揭露可藉由設置登錄密碼以獲得授權的
161設置模組13;
第0017段記載「該操作介面220包括多個2用於控制所述馬達3的功能按鈕,例如,上升按鈕、下降3按鈕、停止按鈕」,即揭露主要及次要電子裝置2上皆具4有該操作介面220,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5瞭解該操作介面220即為一種在電子裝置2上執行的程式6(Application,縮寫為APP)。
7又由被證3第0010段記載「在連接後使所述電子裝置28可以利用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遙控所述電捲門4的運行9,並獲取電捲門4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資料。
該獲取的10各類資料可顯示於所述顯示螢幕22上」、第0016段記載11「所述的登錄模組14,還用於在所述第二藍牙裝置20與12所述第一藍牙裝置10配對成功後,記錄所述用戶的電子13裝置2為授權裝置,該授權裝置再次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14置1連接時無需再次輸入登錄密碼」,已揭露透過使用登15錄密碼進行授權後,主要及次要電子裝置2皆可獲取電捲16門4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資料,且該登錄模組14會儲17存該登錄密碼以供後續使用之技術內容及功效。
18基上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界定之「捲門管理系統,19更包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35」等同於被證3之「20多個電子裝置2」,該請求項3所界定之「該捲門管理程21式331更包括一授權介面334」等同於被證3之「設置模22組13」,該請求項3所界定之「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3235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式351」等同於被證3之「操作24介面220」,該請求項3所界定之「當該授權介面334被25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12所發出的該捲門被26開啟訊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27電子裝置35上」等同於被證3之「多個電子裝置2」、
171「登錄模組14」及相關授權連接技術內容;
至於該請求2項3所界定之「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351會儲存一識別資3訊353」,實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進行簡4單變化,將該登錄密碼由儲存於被證3之登錄模組14,5改為該電子裝置2,此變化並不影響後續的授權授證等功6能及功效。
7由於被證2、3、4所屬技術領域相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8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被證2具有「需要提供多個用戶使用9」、「如何設置操作介面及連接方式」之需求時,有明顯10動機可將被證3所揭示「多個電子裝置2」、「設置模組1113」、「操作介面220」、「登錄模組14及相關授權連12接技術內容」等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2,並將被證3「該13登錄模組14儲存該登錄密碼」進行簡單變化,進而完成14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並可預期能產生與該請求項315相同的功效,故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6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17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與請求項3之差異僅在18於「傳送該已開啟訊息或該已關閉訊息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19裝置35」,而被證2、3、4之組合已揭露該請求項3之技20術特徵,已見前述,又被證3第0021至0022段記載「設置21所述多個感應開關對應的電捲門的位置資訊,例如,設置第22一感應開關5對應的位置資訊是所述電捲門4到達頂端位置23,以及設置第二感應開關6對應的位置資訊是所述電捲門424到達底端位置」、「位置獲取模組16,用於判斷被觸發的25感應開關,並將該被觸發的感應開關相應的位置資訊發送至26所述電子裝置2…所述電子裝置2的顯示螢幕22顯示的操27作介面220上,顯示有位置提示資訊『當前電捲門已經升至
181頂端位置』…」,已揭示可感應電捲門4的頂端位置及底端2位置,並可將對應之資訊傳輸至主要及次要電子裝置2之技3術內容及功效。
由於被證2、3、4所屬技術領域相同,所屬4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被證2具有「傳輸更多樣5訊息至次要手機10」之需求時,有明顯動機可將被證3所6揭示「傳輸電捲門4的頂端位置及底端位置」之技術內容結7合至被證2,進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並可預期8能產生與該請求項5相同的功效,故被證2、3、4之組合亦9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10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3、5,並進一步界定「該11識別資訊353為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35的持有者的行動12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而被證2第7頁記載「使用者13可利用該手機10撥出一預定號碼之電信訊號131…使用者14可自行於該射頻識別單元25預設至少一預定號碼,其係可15供家人、朋友控制門禁裝置20,並於臨時返家之情況,手16動開啟該Wi-Fi訊號接收單元21,而可利用手機Wi-Fi控制17門禁裝置20」,已揭示可設置主要及次要的手機10,且可18使用預定的手機號碼做為識別資訊,故被證2、3、4之組合19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20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15頁):
21原告係發明第I579781號「捲門管理系統」專利(即系爭專利22)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5年6月1日起至115年2月2317日止。
24原證7所示之「門神S」產品(即系爭產品)是被告公司所販25售。
26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16頁):27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
191被證2、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25、6不具進步性?
3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原告主張4排除侵害,是否有理由?
5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被告公司6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如被告公司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7則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8,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9五、得心證之理由
10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1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所載,早期的捲門裝置由於未12設置動力設備,所以必須透過人力來進行操作,非常耗費使13用者的體力,使用起來便利性極差。
接著,電動捲門的發明14,讓使用者只需透過操作捲門旁邊的上下開關,便可控制該15捲門的上下作動,以形成開啟或關閉之狀態。
直到現今,使16用者只需透過操作手中的遙控器,便可在近距離操作該捲門17之作動。
然而,遙控器往往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外18力碰觸而啟動該捲門,造成使用者外出時,該捲門呈現開啟19之狀態,便容易使小偷闖空門;
或是該使用者出門後,不知20家中的捲門是否已被關起,只好折返再次確認。
此外,上述21該遙控器若與該捲門的距離相隔太遠時,該遙控器可能無法22自由的操控該捲門的作動,需要遙控器的使用者再進一步接23近該捲門的訊號接收器,才能控制該捲門,所以利用遙控器24來控制該捲門還是有諸多不便(本院卷第331頁)。
25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為一種捲門管理系26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27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暫停及按比例開啟的作動,捲
201門管理系統包括一WiFi控制模組、一雲端伺服器及一攜帶2型電子裝置。
WiFi控制模組是用於連接捲門控制模組,且3當捲門的向上開啟時,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4WiFi控制模組,而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捲門控制模組5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
WiFi控制模組是將6開啟中訊號或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上。
其中,7當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8門被開啟訊息至攜帶型電子裝置上(本院卷第327頁)。
9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10圖6為另一實施例之捲門管理系統20的方塊圖、圖7為捲11門感應器24分別連接至捲門8及WiFi控制模組11的示意12圖,如附圖1所示。
13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1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15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
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系爭專利請求16項1、2、3、5、6,其內容如下:
17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捲門管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18制模組上,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19、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捲20門感應器;
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21,且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22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23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
及24一雲端伺服器,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號或該25關閉中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
其中,當該雲端26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27被開啟訊息至一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
211到該關閉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2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該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包括一3捲門管理程式,該捲門管理程式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當4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5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6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7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8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9;
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10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11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12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13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狀態時,14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15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16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17置上。
18系爭專利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捲門管19理系統,其中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開啟的狀態時,該20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21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22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23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開啟訊號控制該捲門進24行向上開啟的作動。
25系爭專利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捲門管26理系統,更包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27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
221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2;
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3器所發出的該捲門被開啟訊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4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5系爭專利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捲門管6理系統,更包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7程式更包括一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8要捲門管理程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9;
其中,當該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10器所發出的該已開啟訊息或該已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11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12系爭專利請求項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或第5項所述13之捲門管理系統,其中該識別資訊為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14置的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
15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16原告拍攝自系爭產品實物、自系爭產品Youtube介紹影片擷取17之圖片及系爭產品之使用說明手冊節本,如附圖2所示。
18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19被證2為102年12月1日公開之我國發明第201349834號20「利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系統及方法」專利,其公開日係21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5年2月18日),可作為系爭22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被證2之摘要所載,被證2係為一種利23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系統及方法,其包含有一手機、一門24禁裝置,該手機包含有一操作介面、一Wi-Fi訊號發射單元25,該門禁裝置包含有一Wi-Fi訊號接收單元、一門禁開關控26制單元,以及包含有下列步驟:準備一手機及一門禁裝置,27再於該手機之操作介面輸入控制指令,而可控制該門禁裝置
231,藉此,使用者可透過手機控制門禁,且不需要攜帶額外之2遙控器,更透過手機Wi-Fi作為無線訊號傳輸的媒介,係可3根據使用者之需求調整其功率及涵蓋面積,亦無須繳交額外4之電信費用,大幅降低成本(本院卷第84頁)。
被證2之5主要圖式:第一圖為第一較佳實施例之系統配置圖、第二圖6為第一較佳實施例之流程圖、第三圖為第二較佳實施例之系7統配置圖、第四圖為第二較佳實施例之流程圖,如附圖3所8示。
9被證3為100年11月16日公開之我國發明第201139833號10「電捲門控制裝置及方法」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11申請日(即105年2月18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12術。
依被證3之摘要所載,被證3為一種電捲門控制裝置,13該電捲門控制裝置與控制電捲門的馬達相連接,該電捲門控14制裝置包括:設置模組,用於設置登錄密碼;
登錄模組,用15於接收輸入的登錄密碼,建立該電子裝置與所述電捲門控制16裝置的無線連接,向該電子裝置提供操作介面,該操作介面17包括多個控制所述馬達的功能按鈕;
及馬達控制模組,用於18根據接收的功能指令控制所述馬達的運行以實現控制所述電19捲門。
本發明還提供一種電捲門控制方法(本院卷第103頁20)。
被證3之主要圖式:圖1為運行環境圖、圖2為功能21模組圖、圖3為操作介面示意圖、圖4為位置資訊示意圖、22圖5為較佳實施方式流程圖,如附圖4所示。
23被證4為104年7月15日公告之中國發明第103092172號24「一種基於雲服務平台的布線式智能家居綜合控制裝置」專25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5年2月18日26),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依被證4之摘要所載,被27證4涉及一種基於雲服務平臺的佈線式智慧家居綜合控制裝
241置,主要包括雲服務平臺和智慧家居綜合控制器兩大部分;
2所述的雲服務平臺和智慧家居綜合控制器之間通過乙太網進3行通信連接,該雲服務平臺與聯網設備連接;
智慧家居綜合4控制器上有繼電器控制介面、紅外控制介面、無線控制介面5、按鍵開關檢測介面、觸發信號檢測介面、RS485通信介面6;
所述的聯網設備包括智慧手機、手持設備、平板電腦以及7個人電腦,該智慧手機通過GPRS或WIFI的方式與雲服務8平臺連接;
該手持設備及平板電腦通過WIFI的方式與雲服9務平臺連接;
該個人電腦通過乙太網的方式與雲服務平臺連10接;
本發明具有穩定可靠、使用壽命長且價格便宜的特點(11本院卷第123頁)。
被證4之主要圖式:圖1為智能家居綜12合控制裝置整體結構圖,如附圖5所示。
13侵權部分:
14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5介紹系爭產品之網頁,如附圖2之圖1所示之截圖有「門16神S」、「DoorGodsS」上、下排列之圖樣,其下方載明17「遠端WiFi保全防盜鐵捲門遙控主機」,另Youtube影18片介紹系爭產品使用於快速捲門,如附圖2之圖2揭示「19□打開外蓋□連接控制□連接電源□連接門神□開始使用2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模組),及使用於傳21統捲門如附圖2之圖3揭示之按鈕(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22項1之捲門控制模組),可知系爭產品為遠端WiFi保全23防盜鐵捲門遙控主機,係連接於捲門之捲門控制模組上,24該捲門控制模組具有控制捲門向上、向下及暫停之開關,25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捲門管理系統,26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27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該捲門管理
251系統包括:」(下稱要件1A)所文義讀取。
2參酌附圖2之圖4系爭產品照片所示,其主機本體可連接3一磁簧感應器,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捲4門感應器;」(下稱要件1B)所文義讀取。
5參酌系爭產品使用於快速捲門如附圖2之圖5揭示「□連6接門神」,使用於傳統捲門如附圖2之圖6、7所示系爭7產品電路板具有WiFi控制模組(標示AOF989處),其8左下角並有實體連接埠1至5連接至捲門控制模組之向上9、向下及暫停開關,可知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0一W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所文義11讀取。
惟查,由系爭產品如附圖2之圖6、圖7及原告10129年3月16日庭呈系爭產品內附之產品說明書第4頁、13第5頁(如附圖2之圖17、18所示)記載「傳統鐵捲門14為雙壓扣接法,馬達停止線與控制器紅線做串接,控制器15綠線與手動開關停止線做串接,控制器白線控制鐵捲門往16上,控制器黃線控制鐵捲門向往下」、「快速鐵捲門接法17要在快速鐵門控制器上做並接,務必要先確認控制器停止18開關是N.C.接點還是N.O.接點大部分快速鐵捲門是N.O.19接點(請接紫色線),如果是N.C.接點請配接綠色線」,20可知系爭產品之捲門控制模組會與繼電器N.O.及N.C.端21作連結,系爭產品藉由推動繼電器之開關來控制捲門之上22升、下降與停止,而捲門控制模組發送訊號,會因繼電器23之阻隔而無法傳送訊號至WiFi控制模組,且被告辯稱系24爭產品僅從磁簧感測器接收捲門有無開啟或關閉訊號(本25院卷第316頁),即主張WiFi控制模組是由系爭產品之26磁簧感測器接收捲門有無開啟或關閉之訊號,不是從捲門27控制模組接收開啟或關閉的訊號,而原告並未舉證系爭產
261品之WiFi控制模組可接收捲門控制模組發送之訊號,是2由上所述,僅能說明系爭產品固可以遠端控制鐵捲門之開3關,但尚無法得知於操作系爭產品捲門控制模組之向上、4向下時,捲門控制模組會提供開啟中訊號或關閉中訊號至5該WiFi控制模組,故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且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7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8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
」所9文義讀取。
綜上,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W10iFi控制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的11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訊號至該WiF12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13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
」(下稱要件1C14)所文義讀取。
15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8至圖10所示,分16別記載「網路連線穩定可靠雲端技術確保隨時隨地連網操17作不斷線」、「網路連線支援區網連線支援雲端連線…」18、「事件通知即時監控大門狀態」,可知系爭產品可與一19雲端伺服器連線,雲端伺服器可推播捲門狀態至手機,但20就上開證據亦未能證明系爭產品於操作捲門控制模組之向21上、向下時,會提供開啟中訊號或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22控制模組,並由WiFi控制模組將該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23端伺服器,故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雲端伺24服器,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訊25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
」(下稱要件1D)所文26義讀取。
27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8至圖10所示,系
271爭產品可與一雲端伺服器連線,雲端伺服器可推播捲門狀2態至手機;
又如附圖2之圖10、11所示,系爭產品具「3開關門即時通知手機」功能,手機可接收雲端伺服器推播4之「車庫鐵捲門開門及關門」通知訊息,惟被告辯稱系爭5產品之WiFi控制模組是由磁簧感測器接收捲門有無開啟6或關閉之訊號,不是從捲門控制模組接收開啟或關閉的訊7號,且原告未能證明系爭產品如附圖2之圖10所示之推8播訊息,係由捲門控制模組而來,而非來自於磁簧感測器9,誠如前述,故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10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開啟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11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一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下稱要12件1E)、「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該關閉中訊號時,該13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14上;」(下稱要件1F)所文義讀取。
15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13所示「手機遠端16控制鐵捲門」,可知手機可安裝系爭產品之捲門管理程式17,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攜帶型行動電子18裝置包括一捲門管理程式,」(下稱要件1G)所文義讀19取。
20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14所示,系爭產品21之捲門管理程式具有控制捲門上升、下降及暫停之虛擬按22鍵,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管理程式23包括一捲門控制開關,」(下稱要件1H)所文義讀取。
24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圖2之圖14所示,當按下捲25門管理程式之下降虛擬按鍵時,鐵捲門隨即下降,可知手26機之捲門管理程式發出遠端關閉訊號至雲端伺服器,雲端27伺服器將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WiFi控制模組,WiFi控制
281模組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捲門控制模組,以控制鐵2捲門向下作動,故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當該3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4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5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6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7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
8」(下稱要件1I)所文義讀取。
9如前所述,被告辯稱系爭產品是從另外的磁簧感測器接收10捲門有無開啟或關閉訊號,且參酌系爭產品影片截圖如附11圖2之圖10、11所示雲端伺服器推播之開門及關門訊息12即時通知手機,可知系爭產品具有開、關門即時通知手機13之功能,易言之,系爭產品之WiFi控制模組會接收捲門14感應器有無開啟或關閉訊號,並將該開啟或關閉訊號傳輸15至雲端伺服器,雲端伺服器再發出已開啟或已關閉通知至16手機,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連17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時18,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19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20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21裝置上;
」(下稱要件1J)、「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狀22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23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24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25電子裝置上。」(下稱要件1K)所文義讀取。
26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127D、1E、1F,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
291範圍。
2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3,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當然亦4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之文義範圍,是系爭產5品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未構成文義侵害。
6原告稱捲門控制模組要發出訊息才能管控開與關,門被開啟7與關閉訊息亦可經由捲門控制模組發送給WiFi控制模組,8系爭產品既有連接至捲門控制模組,當捲門控制模組發送訊9號給捲門時,同樣亦可發送訊號給WiFi控制模組云云,惟10捲門開啟或關閉之訊息可能由捲門控制模組提供給WiFi控11制模組,亦有可能是由捲門感應器提供給WiFi控制模組,12而被告辯稱系爭產品WiFi控制模組是由系爭產品之磁簧感13測器接收捲門有無開啟或關閉之訊號,不是從捲門控制模組14接收開啟或關閉的訊號,且系爭產品之捲門控制模組所發送15之訊號,會因繼電器N.O.及N.C.之阻隔而無法傳送訊號至16WiFi控制模組,俱如前述,而原告未舉證系爭產品之WiFi17控制模組可接收捲門控制模組發送之訊號,是原告前開主張18並不可採。
19專利有效性部分:
20系爭專利係於105年2月18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21於106年4月21日公告,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在卷可22稽(本院卷第323頁),則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23以核准審定時即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24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25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6:
27依被證2第一、二圖(如附圖3所示)及其說明書第6頁
301第6至15行所載「…使用者首先利用該手機10連接該門2禁裝置20,使用者可預先訂定其帳號、密碼,並於該手3機10之操作介面11輸入帳號密碼,再由該手機10記憶4輸入之帳號密碼,可供使用者控制該門禁裝置10,同時5,使用者可利用該操作介面11輸入開、關等控制指令,6並由該Wi-Fi訊號發射單元12發射相對應之Wi-Fi訊號1721,再由該門禁裝置20之Wi-Fi訊號接收單元21接收W8i-Fi訊號121,最後由該門禁開關控制單元22相對接收之9Wi-Fi訊號121控制該門禁裝置20作開、關等動作,其中10,本發明係透過該手機10控制該門禁裝置20,可依據使11用者需求控制另一門禁裝置,如鐵捲門、自動門、汽車車12門或防盜裝置等」(本院卷第89頁),可知被證2係利13用手機Wi-Fi控制鐵捲門、自動門等系統,其手機操作介14面具有開、關等控制指令,Wi-Fi訊號接收單元連接門禁15開關控制單元,接收手機Wi-Fi訊號發射單元傳送而來的16訊號,並由門禁開關控制單元控制鐵捲門向上開啟、向下17關閉等作動,雖未揭示「暫停」鐵捲門、自動門之作動,18惟此乃鐵捲門習知之作動方式,故被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19請求項1「一種捲門管理系統,應用於一捲門控制模組上20,該捲門控制模組適用於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21閉、及暫停的作動,該捲門管理系統包括:一WiFi控制22模組,用於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攜帶型行動電子23裝置包括一捲門管理程式,該捲門管理程式包括一捲門控24制開關」之技術特徵。
25被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在於:被證2未揭示26「當該捲門的向上開啟時,該捲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27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當該捲門的向下關閉時,該捲
311門控制模組提供一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
2被證2未揭示以雲端伺服器作為手機與居家設備訊息傳輸3之中介平台,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雲端伺服器4,該WiFi控制模組是將該開啟中訊號或該關閉中訊號無5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
其中,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6開啟中訊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開啟訊息至7一攜帶型電子裝置上,當該雲端伺服器接收到該關閉中訊8號時,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捲門被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9電子裝置上」、「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關閉的狀態時10,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11,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12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該捲門13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訊號控制該捲14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等技術特徵;
被證2未揭示一15捲門感應器以感測鐵捲門之開關狀態,故未揭露系爭專利16請求項1「該捲門感應器連接至該WiFi控制模組,且當17該捲門處於已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開啟18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開啟訊19號無線傳輸至該雲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20開啟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
當該捲門處於已關閉的21狀態時,該捲門感應器傳送一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22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將該已關閉訊號無線傳輸至該雲23端伺服器上,該雲端伺服器會發出一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24型電子裝置上」之技術特徵。
25依被證3圖1至5(如附圖4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0926】段所載「…電捲門控制裝置1可控制所述馬達3正轉、27反轉或停止,以實現電捲門4的上升、下降或停止」(本
321院卷第107頁),揭露一種捲門管理系統之捲門控制模組2控制一捲門的向上開啟、向下關閉、及暫停的作動;
被證33說明書第【0010】段記載「…電子裝置2藉由所述第二4藍牙裝置20與所述第一藍牙裝置10進行配對以及連接,5並在連接後使所述電子裝置2可以利用所述電捲門控制裝6置1遙控所述電捲門4的運行,並獲取電捲門4的狀態以7及操作記錄等資料。
…多個電子裝置2皆可與所述電捲門8控制裝置1連接」(本院卷第107頁),揭露電子裝置可9透過藍芽發送捲門開啟或關閉訊號至電捲門控制裝置,並10接收電捲門之狀態;
又證據3第【0011】段所載「所述的11電捲門控制裝置1還包括多個感應開關,…分別是:第一12感應開關5及第二感應開關6。
所述第一感應開關5可放13置於所述電捲門4的頂端,當所述電捲門4上升至頂端時14會觸動該第一感應開關5,則所述第一感應開關5會發送15相應的觸發資訊至所述處理器11,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16即可獲知所述電捲門4已升至頂端位置,並可將所獲知17的資訊發送到所述電子裝置2以供用戶查看。
同理,所述18第二感應開關6可放置於所述電捲門4的底端,當所述電19捲門4下降至底端時會觸動該第二感應開關6以便用戶獲20知所述電捲門4已經下降至底端的資訊。
更多的感應開關21可根據用戶需求設置在所述電捲門4的不同方位,例如,22中間位置等,以便用戶及時獲知所述電捲門4當前到達的23位置」(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8頁),及被證3圖4(24如附圖4所示)揭示用戶可接收「當前電捲門已經升至頂25端位置」等位置提示資訊,揭露電捲門控制裝置具有多個26捲門感應開關,該多個捲門感應開關可透過位置獲取模組27將電捲門位置資訊發送至用戶之攜帶型電子控制裝置。

331上,可知被證3之電子裝置藉由藍芽裝置與電捲門控制裝2置配對連接,進而可控制電捲門的上升、下降或停止;
並3具有多個感應開關,可感應獲取電捲門之狀態,並回傳用4戶電捲門之操作資訊。
5依被證4圖1(如附圖5所示)及其說明書第【0007】段6所載「…所述的聯網設備包括智能手機、手持設備、平板7電腦以及個人電腦,該智能手機通過GPRS或WIFI的方8式與雲服務平台連接」(本院卷第125頁),揭露雲服務9平台與智能居家綜合控制器之間透過網路進行通信,手機10透過GPRS或WIFI之方式與雲服務平台連接,可對應系11爭專利之攜帶型行動電子裝置透過雲端伺服器與WiFi控12制模組連接之訊號傳輸路徑;
被證4說明書第【0022】段13所載「…所述的雲服務平台1和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之14間主要通過以太網進行通信連接,…雲服務平台1主要作15為網絡控制終端與位於用戶家庭的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16之間通信的橋樑;
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主要負責對家居17終端設備的檢測、控制和通信等」(本院卷第126頁至第18127頁),其「…所述的雲服務平台1和智能家居綜合控19制器2之間主要通過以太網進行通信連接」可對應系爭專20利請求項1WiFi控制模組可將訊號無線傳輸至雲端伺服器21之技術內容,「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2主要負責對家居終22端設備的檢測、控制和通信」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Wi23Fi控制模組連接該捲門控制模組,並傳送遠端開啟、關閉24訊號之技術內容;
證據4說明書第【0026】段所載「智能25家居綜合控制器2…通過無線控制接口9對電動窗簾、電26動捲簾門、投影幕布、無線燈光設備、遙控鎖、遙控即插27線板等無線遙控設備進行控制;
…通過觸發信號檢測接口
34111對人體存在感應、人體經過感應、開門感應、開窗感2應、玻璃破碎感應、煤氣天然氣洩漏感應等觸發型感知設3備進行檢測」(本院卷第127頁),其「智能家居綜合控4制器2…通過無線控制接口9對電動窗簾、電動捲簾門、5投影幕布、無線燈光設備、遙控鎖、遙控即插線板等無線6遙控設備進行控制;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捲門管理7系統以WiFi控制捲門啟閉之技術內容,其「…通過觸發8信號檢測接口11對人體存在感應、人體經過感應、『開9門感應』、開窗感應、玻璃破碎感應、煤氣天然氣洩漏感10應等觸發型感知設備進行檢測」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11捲門感應器偵測捲門已開啟或已關閉之狀態,並將已開啟12或已關閉訊號傳至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
第【002713】段所載「…通過按鍵開關21的輸入口對包括20路燈光14插座開關、10路場景開關、4路調光開關共34路外接的15按鍵開關狀態進行檢測;
…通過觸發傳感22的接口對516路觸發型傳感器的觸發及觸發消失信號進行檢測;
…通過17315MHz和433MHz無線碼的自識別學習和發射功能對1018路無線遙控24所接的設備進行控制」(本院卷第127頁19),其偵測按鍵開關狀態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捲門控20制模組提供一開啟中或關閉中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21技術內容;
被證4觸發型傳感器的觸發及觸發消失信號進22行檢測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捲門感應器傳送已開啟或23已關閉訊號至該WiFi控制模組之技術內容。
是被證4已24揭示包含手機之攜帶型電子裝置透過WiFi與雲端伺服器25及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以遠端連線方式傳遞訊息,而對26家居設備(如電動捲簾門)進行控制,並可感應了解用戶27家中門窗是否開啟,亦即智能家居綜合控制器可將家中門
351窗開關之訊息透過WiFi、雲端伺服器發送至手機,並可2由手機經由WiFi、雲端伺服器控制家中門窗之開關。
3被證2、3、4皆為控制電捲門之領域,具技術領域關聯性4,被證2使用手機透過WiFi連接捲門之WiFi訊號接收單5元以遠端控制捲門,被證3使用手機透過藍芽與捲門控制6裝置配對以控制捲門,被證4使用手機透過GPRS或WiF7i經雲服務平台遠端控制家居電動捲簾門,是被證2、3、84皆使用手機控制電捲門,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且9可達成遠端控制之目的,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對所10屬技術領域者而言具有動機應用或組合被證2至4之技術11內容。
12所屬技術領域者在面臨手機顯示捲門狀態訊息之需求時,13自有動機將被證3揭示之多個感應開關、電子裝置操作介14面包含多個用於控制馬達的功能按鈕、將電捲門之狀態及15位置發送至電子裝置等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2,使被證216之門禁裝置具有多個感應單元,手機操作介面包含多個控17制捲門的功能按鈕,依感應單元之偵測結果將門禁裝置之18狀態及位置回傳至手機;
又在面臨手機遠端控制電捲門之19需求時,自有動機將被證4揭示之雲服務平台、手機與電20動捲簾門透過WiFi及雲服務平台進行溝通、開門、開窗21感應及按鍵開關檢測等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2、被證3,22進而完成前述被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之差異技術特23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24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25完成,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26具進步性。
27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
361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中3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開啟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4會發出一遠端開啟訊號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5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6組再將該遠端開啟訊號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7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開啟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上開啟的作8動」之附屬技術特徵,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9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見前述,且被證2、3、4之10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當該捲門控制開關切換11至關閉的狀態時,該捲門管理程式會發出一遠端關閉訊號12至該雲端伺服器,該雲端伺服器將該遠端關閉訊號傳送至13該WiFi控制模組,該WiFi控制模組再將該遠端關閉訊號14傳送至該捲門控制模組,該捲門控制模組依據該遠端關閉15訊號控制該捲門進行向下關閉的作動」技術特徵,俱如前16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僅是將捲門控制開關切換至開啟17狀態,傳送遠端開啟訊號,以控制捲門向上開啟,其訊號18之傳遞路徑未有任何改變,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所屬技19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20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21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22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更包23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24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25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
其中,當該26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27捲門被開啟訊息或該捲門被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
371攜帶型電子裝置上」之附屬技術特徵,被證2、3、4之組2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3查:
4被證2說明書第6頁第7至9行記載「…使用者可預先
5訂定其帳號、密碼,並於該手機10之操作介面11輸入6帳號密碼,再由該手機10記憶輸入之帳號密碼,可供
7使用者控制該門禁裝置10」(本院卷第89頁),已揭8示使用者須帳號密碼始得登入門禁系統控制門禁裝置。
9被證3說明書第【0010】段記載「…在連接後使所述電10子裝置2可以利用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遙控所述電捲11門4的運行,並獲取電捲門4的狀態以及操作記錄等資12料。
該獲取的各類資料可顯示於所述顯示螢幕22上。
13…實際應用中,多個電子裝置2皆可與所述電捲門控制14裝置1連接」(本院卷第107頁)、第【0014】至【001517】段記載「所述的設置模組13,用於設置登錄密碼以16限制用戶訪問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的許可權。
所述的17登錄模組14,用於接收用戶藉由電子裝置2輸入的登18錄密碼,並建立該電子裝置2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19的無線連接。
…所述的登錄模組14,還用於在所述第20二藍牙裝置20與所述第一藍牙裝置10配對成功後,記21錄所述用戶的電子裝置2為授權裝置,該授權裝置再次22與所述電捲門控制裝置1連接時無需再次輸入登錄密碼23。
…該操作介面220包括多個用於控制所述馬達3的功24能按鈕,例如,上升按鈕、下降按鈕、停止按鈕」(本25院卷第108頁至第109頁),已揭示被證3之電捲門控26制裝置可供多個電子裝置連接,設置模組可為多個電子27裝置設置登錄許可權,在配對成功後登錄模組記錄該用
381戶的電子裝置為授權裝置,不需再次輸入登錄密碼,用2戶即可以該電子裝置遙控電捲門並獲取電捲門之狀態及
3操作紀錄。
4基上,被證3之多個電子裝置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5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被證3之操作介面可對應系爭
6專利請求項3之捲門管理程式,被證3之設置模組可對
7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授權介面,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
8具通常知識者在面臨須提供多個使用者使用之需求時,
9具有動機將被證3之技術內容結合至被證2,使被證2
10之門禁系統具有授權介面可為各手機設置登錄帳號密碼11,各手機藉由操作介面輸入帳號密碼,再由手機記憶輸12入之帳號密碼,即可遙控門禁裝置並獲取門禁裝置之狀13態及操作紀錄;
又被證2、3、4之組合已揭露雲端伺服14器會發出一已開啟或已關閉訊息至該攜帶型電子裝置上15,業如前述,則將此訊號亦傳送至其他具相同權限之電16子裝置上,僅為被證2、3、4所揭示技術內容之簡單改17變,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18者依被證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完成,19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20進步性。
21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更包22括一個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且該捲門管理程式更包括一23授權介面,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具有一次要捲門管理程24式,該次要捲門管理程式會儲存一識別資訊;
其中,當該25授權介面被輸入該識別資訊時,該雲端伺服器所發出的該26已開啟訊息或該已關閉訊息同樣會傳送至該次要攜帶型電27子裝置上」之附屬技術特徵,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
391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系爭2專利請求項5與其請求項3之差異僅在該請求項3係傳遞3捲門被開啟訊息或被關閉訊息,而請求項5則係傳遞捲門4已開啟訊息或已關閉訊息,而將已開啟或已關閉訊息傳輸5至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僅為傳輸被開啟訊息或被關閉訊息6之簡單改變,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7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8完成,被證2、3、4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9不具進步性。
10系爭專利請求項6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3、5,並11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識別資訊為該次要攜帶型電子裝置的12持有者的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之附屬技術特徵13,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514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被證2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15至9行記載「使用者可利用該手機10撥出一預定號碼之16電信訊號131,…使用者可自行於該射頻識別單元25預17設至少一預定號碼,其係可供家人、朋友控制門禁裝置2180,並於臨時返家之情況,手動開啟該Wi-Fi訊號接收單19元21,而可利用手機Wi-Fi控制門禁裝置20」(本院卷20第90頁),已揭示行動電話號碼可作為識別資訊或帳號21,而電子信箱帳號作為登入帳號亦為習知技術,故系爭專22利請求項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323、4揭示之內容簡單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3、4之24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25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未構成26文義侵害,且被證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前揭請27求項不具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之規
401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從而原2告主張被告等侵害系爭專利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項3、第97條、民法第179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4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本息並排除侵害,即無5理由,不應准許。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6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7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8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9,附此敘明。
10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1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12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1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4法官杜惠錦
1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6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17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8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19書記官林佳蘋

41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圖式):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421附圖2(系爭產品圖式):
2【圖1】
3
4【圖2】

431【圖3】
2【圖4】

441【圖5】
2【圖6】
3

451【圖7:系爭產品使用手冊第3頁】
2
3【圖8】

461【圖9】
2【圖10】
3【圖11】

471【圖12】
2【圖13】
3【圖14】

481【圖15】
2【圖16】

491【圖17:系爭產品使用手冊第4頁】【圖18:系爭產品使用手冊第5頁】2

501附圖3(被證2圖式):
2
3

511
2附圖4(被證3圖式):
3

521
2

531
2附圖5(被證4圖式):
3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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