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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施文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蔡志華
被 告 蔡志華即加美企業社
被 告 蔡金秤
被 告 辰豫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琪
被 告 劉宗全
被 告 富發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呂學嵇
被 告 呂紹楠
本件原已指定技術審查官為簡妥芸,因案情需要,爰再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共同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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