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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暫字第14號
3聲請人黃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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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哲宣、許哲仁、吳予瑭、林泓毅等間聲
6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
7,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聲請人並未繳納。依前述規定,
8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
9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0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2法官杜惠錦
1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4本件不得抗告。
15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16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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