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暫,14,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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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暫字第14號 3聲請人黃仁傑 4 5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哲宣、許哲仁、吳予瑭、林泓毅等間聲 6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 7,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聲請人並未繳納。依前述規定, 8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 9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0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2法官杜惠錦 1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4本件不得抗告。 15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16書記官林佳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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