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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暫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趙國璇律師
相 對 人 美商怪物能量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尼沙克斯(Rodney C.Sacks)
代 理 人 郭建中律師
許綾殷律師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美商怪物能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怪物能量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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