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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郭力菁律師
洪巧華律師
吳典倫律師
潘皇維律師
謝祥揚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進源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進華
訴訟代理人 唐于智律師
被 上訴 人 姜富元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桂彰
被 上訴 人 范又升
被 上訴 人 唐孝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沂真律師
黃秋璇
陳鈺欣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士榮
被 上訴 人 黃廉志
被 上訴 人 許學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林宏軒律師
鍾采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賴聰杰
被 上訴 人 帝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嫚
被 上訴 人 林士閔
被 上訴 人 吳東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昕妍律師
周芳儀律師
黃丹茵
被 上訴 人 夏志豪
被 上訴 人 林家暉
被 上訴 人 薛又銘
被 上訴 人 王品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
楊鎮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心妤
本件原指定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執行職務,因趙技術審查官業於111年3月1日歸建,故本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維心
法官 陳端宜
法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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