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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送達代收人 陳佳琪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進益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 代理 人 胡智忠律師
被 上訴 人 衣志綱
被 上訴 人 許懷文
被 上訴 人 劉益成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方興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譚慧豐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 上訴 人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郭文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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