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聲,28,2020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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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黃彥鈞


相 對 人 捷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有莊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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