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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廣州艾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咪噠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本院109 年
度民著上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3 月4 日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12號第二審判決,於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範圍內提起一部上訴,是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命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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