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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黃仁傑
上列再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0日109 年度民著抗字第8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30日109 年度民著抗字第8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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