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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原 告 十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品璨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邱議輝律師
被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吳彥欽律師
王慕民律師
受 告知 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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