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著訴,37,2020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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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9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
3上訴人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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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理人巫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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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10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11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17日109年度民著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12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13主文
14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15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16理由
17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18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19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20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21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22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23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24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上25訴狀,然僅稱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26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上27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11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2),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如上訴人係4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者,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0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6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7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8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9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1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1法官杜惠錦
1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3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4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15不得抗告。
16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17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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