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09,民著訴,6,2020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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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祐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9 頁)。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109 年5 月5 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 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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