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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9年度民著訴字第74號
3原告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薛順德
6訴訟代理人石繼志律師
7被告台中市外埔區農會
8
9兼法定代理人鄭墉
10被告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12
13兼法定代理人陳銀嬌
14被告許芬菁
15李憲璋即久甘露企業社
16
17
18共同
19訴訟代理人李榮唐律師
20陳欣怡律師
21吳源律師
22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2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24主文
25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6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7事實及理由
11壹、程序方面:
2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3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
4,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
5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6時,係以外埔農會酪農鮮乳加工廠、李錦東、丁○○為被告
7,並聲明「(第1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
8025,375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時起至賠償日止,按年利
9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2項)被告二人應將判決書全
10文刊登於自由時報、聯合報及中國時報之頭版頁面,並自行
11負擔費用。(第3項)被告二人應將侵害原告美術著作之物
12品及模版等與以銷毀」(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09
13年8月28日具狀更正被告外埔農會酪農鮮乳加工廠之名稱為
14「台中市外埔區農會」(下稱外埔農會),並追加戊○○○
15○○○○○○(下稱久甘露企業社)為被告(本院卷第257
16頁、第259頁),復於同年11月30日具狀追加丙○、萬喜科
17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喜公司)及庚○○為被告,並變更
18訴之聲明為「(第1項)被告不得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
19、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方式侵害原告所有如附件一
20(即原告109年6月2日民事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著作。
21(第2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
22送達翌日時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3第3項)被告應將侵害原告著作之物品予以回收或銷燬。(
24第4項)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
25及主文,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報頭
26下,以標楷體字型,刊載二單位(面積分別為:聯合報十三
27點八乘四點九公分、自由時報四點五乘九點二公分、蘋果日
21報十一點四乘四點四公分)之聲明啟事各三日。(第5項)
2第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
3第373頁至第378頁)。就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被
4告等僅不同意原告追加丙○之部分,其餘部分則無異議(本
5院卷第97頁、第111頁),惟原告係基於同一侵害著作財
6產權之法律關係,而追加丙○為當事人,是依前述規定,原
7告上開訴之變更及追加,均應予准許。
8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9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
10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09年11月30日撤回對被告李錦東之
11起訴,經李錦東之訴訟代理人表示同意(本院卷第368頁
12、第375頁),依前揭規定,其撤回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13貳、實體部分:
14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不得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
15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方式侵害原告所有如附件一(
16即原告109年6月2日民事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著作。
17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時
18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侵
19害原告著作之物品予以回收或銷燬。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
20,將本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於聯合報、自由時報
21及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報頭下,以標楷體字型,刊載二單
22位(面積分別為:聯合報十三點八乘四點九公分、自由時報
23四點五乘九點二公分、蘋果日報十一點四乘四點四公分)之
24聲明啟事各三日。第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25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主張略以:
26原告自94年起,由商標權人甲○○、金玉時股份有限公司(
27下稱金玉時公司)授權使用「國農」等商標(原證1),並於
31103年間委請多田廣告製作有限公司(下稱多田公司)設計牛
2乳商品之瓶身收縮膜,如本院卷第49頁、第55頁所示之「
3國農+牛圖+(巧克力或麥胚芽或草莓)牛乳+DELICIOUS
4」整體包含文字造型及英文字型(下稱據爭著作,如附圖1所
5示),核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原告並以106,050元
6向多田公司購得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此有多田公司聲明書
7、估價單及發票為佐(原證2)。詎金玉時公司於108年間另
8將「國農」等商標授權予被告萬喜公司使用,被告萬喜公司再
9委託被告外埔農會所屬酪農鮮乳加工廠製作牛乳商品,據被告
10外埔農會所陳,係自108年1月起將該加工廠出租予被告久甘
11露企業社使用,其商品包裝上使用與據爭著作相同之圖樣(下
12稱系爭圖樣,如附圖2所示),並載明「金玉時公司國農商標
13授權萬喜公司外埔農會酪農鮮乳加工廠製造」等語(原證3)
14。嗣原告於109年3月20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半版之著作權聲
15明啟事,強調據爭著作之著作權屬原告所有(原證5),然被
16告等仍持續重製含有據爭著作之商品,並由被告丁○○以「乳
17品界老品牌─喝牛奶找我」之名義於FACEBOOK、蝦皮購物
18、一頁購物等網站進行銷售(原證6、9、11至16),足證被
19告等確係故意侵害原告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20、第3項、第88條之1、第89條、民法第28條等規定,請
21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22本件所涉「國農」等商標權,係由商標權人甲○○於100年1
230月20日讓與金玉時公司(原證20),再由金玉時公司於同
24日將該些商標權繼續授權予甲○○所創立之原告使用。金玉時
25公司於另案確認商標權授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已由臺灣高雄
26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9年度智字第3號裁定移送至鈞
27院審理中)之起訴狀略稱:金玉時公司與原告曾於100年10
41月20日簽署商標專用權租用契約書,授權期間自100年11月
2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在授權期間屆滿前,乃由當時
3金玉時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與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以手寫
4方式將授權期間更改為至110年12月31日止(原證17、18
5);嗣又改稱雙方認以手寫方式更改日期稍嫌凌亂,且授權期
6間過長,乃於101年10月20日重新簽署契約,約定授權期間
7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原證19),在
8屆期後未重新簽署契約,故雙方已無商標授權關係云云。惟查
9,原告與金玉時公司從未簽署原證19之契約,亦未合意將手
10寫更改日期之原證18契約作廢,此由原證19上之雙方印章與
11原證17、18顯有不同即明,況原證19上亦未記載將前份契約
12作廢之意旨,自不得謂其有取代原證18契約之效力,故原告
13至少於110年12月31日前仍與金玉時公司有商標授權關係。
14據爭著作雖包含金玉時公司授權予原告使用之「國農及(牛)
15圖」商標(原證23),但原告考量所產銷乳製品飲料之主要
16消費者為兒童,為表達童稚及卡通之可愛意象,乃於103年間
17委託多田公司作整體外包裝之設計,而完成包含牛的圖樣組合
18「巧克力(或麥胚芽、草莓)牛乳」、「DELICIOUS」文字
19之整體設計及編排(即據爭著作,原證24至27),故據爭著
20作已將原有商標文字及圖樣加以改作,而成為一衍生著作,應
21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被告辯稱據爭著作僅為一般市售飲料常
22見之排序方式,未見有何美感特徵或獨特性,且所使用之文字
23造型均為華康娃娃體,應不具原創性云云。惟市售牛乳或保久
24乳產品之包裝除了鋁箔包裝採方型設計外,其餘大多為直立圓
25桶瓶身之設計,在有限的直立圓桶瓶身,其外包裝文字及圖樣
26之美術著作的創作性應不在於上下排序,而是各種字體、圖型
27及圖樣的創意搭配上所顯現之設計巧思,此有原告蒐集之各種
51品牌乳製品飲料的外包裝設計可徵(原證21),且據爭著作
2係以既有之乳牛卡通圖案屬可愛型且外圍實線內部反白之方式
3,搭配設計增加文字圖形,中文部分亦以外圍粗實線內部中空
4反白之方式介紹產品口味,並以較童稚可愛之卡通造型字體吸
5引兒童消費者,英文部分則以粗實線之對應造型字體,並配合
6瓶身加寬拉長,表現DELICIOUS美味好喝之意,而非使用一
7般常見之標楷體、細明體,且DELICIOUS亦非乳製品飲料之
8常見廣告用語,故其整體搭配足以展現原告想要表達之概念及
9特色(原證22),而與他牌產品之外包裝設計有所區隔,自
10具有原創性。況文字字體有上千種選擇,字體以圖形方式顯現
11亦變化多端,據爭著作最後所呈現者係原告與設計人員多方討
12論後之心血結晶,並非僅依電腦排版而已,被告所提華康娃娃
13體字型與原證22並不完全相同,據爭著作有配合整體設計而
14調整其文字造型,並非僅以電腦擷取之華康娃娃體進行堆疊,
15故據爭著作自具有原告之個性及想要表達之獨特性。
16被告辯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甲○○僅為掛名負責人,實際上係
17由訴外人劉○○、劉○○、劉○○等人出資經營,甲○○已被
18訴返還股權、背信罪之民刑事訴訟,案經高雄地院審理中,且
19據爭著作實係由劉○○所構思,多田公司僅是將劉○○之構思
20透過電腦軟體排列並輸出檔案以便印刷使用而已,縱認定據爭
21著作具有著作之性質,其真正之著作財產權人亦應為劉○○云
22云。惟查,原告係由出資之最大股東甲○○所設立,並擔任董
23事長迄今,業由甲○○於另案提出其出資證明及實際經營原告
24之相關證據在案,且原告之股東名冊亦從未有劉○○、劉○○
25、劉○○等人之登錄,姑不論原告之股權歸屬,亦僅係內部股
26東之爭議而已,尚不影響原告對外委託多田公司設計據爭著作
27,並支付相應費用取得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此由多田公司歷次
61估價單、請款單及聲明書之對象均為原告而非針對個人可稽(
2原證2、被證3),故原告確為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被
3告所辯並不足採。
4二、被告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並辯稱略以:
6據爭著作僅就其文字及圖樣等標示採由上而下依序之排列方式
7,乃一般市售飲料所常見(被證1、原證21),其文字字型、
8顏色、大小及明暗亦未見有色彩鮮艷、漸層方次特別之處,無
9非係透過電腦機械設備加以拼湊、組合製作而成,顯非屬由人
10類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
11表達,難謂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或有何最低程度
12之精神內涵,況據爭著作中「GOLONG國農」文字及乳牛圖
13樣係金玉時公司之註冊商標(被證2),其餘部分則為常見之
14一般用語,其中「DELICIOUS」為美味之英文字彙,屬常見
15之國中程度英文詞彙,而「巧克力牛乳(或麥胚芽或草莓)」
16亦為內容物之基本品名,實難見有何特別之處,且上開詞彙之
17字形、字體,為網路上容易取得之華康娃娃體(被證7),例
18如「DELICIOUS」之「O」右上、下方有兩個缺口與據爭著作
19相同(原證3),亦不得謂含有美術技巧,故據爭著作顯然不
20具有原創性,當非屬著作權法所保障之美術著作。
21縱認據爭著作係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22甲○○僅為掛名負責人,係由實際出資者即訴外人劉○○、劉
23○○、劉○○等人負責經營,渠等已向甲○○提起返還股權、
24背信罪等民、刑事訴訟(現由高雄地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
25號、109年度自字第11號案件審理在案),而據爭著作與劉
26○○、劉○○於94年間所設計使用之國農牛乳包裝(被證9
27)並無太大差異,嗣於103年間再由劉○○延伸上開構思,指
71示多田公司人員增加「DELICIOUS」之字樣並採用華康娃娃
2體字型,加入原有排序中,以電腦設備輸出製作成電子圖檔,
3關於文字、商標、顏色、明暗、間距及瓶身大小等部分,迭經
4多次修改,始呈現如據爭著作所示,多田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實
5際上為每次排版及輸出成檔案之作業費用,有歷次估價單可稽
6(被證3),縱認定據爭著作具有著作之性質,真正之著作權
7人亦應為劉○○、劉○○二人,而非多田公司,更遑論多田公
8司得將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出售予原告。又「國農及(乳牛
9)圖」商標至少自100年10月19日起即為金玉時公司所有(
10原證20),而金玉時公司雖於100年11月1日至101年12
11月31日將上開商標授權予原告使用,但嗣後因手寫塗改方式
12過於凌亂,且授權期間過長,乃另簽署商標授權契約,其授權
13期間為102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被證4),且
14於期間屆至後,金玉時公司即未再與原告續簽商標授權契約;
15原告雖否認曾簽署被證4,惟被證4與原證17、18之金玉時
16公司印文相同,可認係金玉時公司所用印,又被證4之原告印
17文亦與其107年間所簽署之經銷合約書相同(被證6),原告
18自難諉稱被證4非為真正,故金玉時公司與原告確實合意以
19被證4取代原證18,其授權期間應至106年12月31日止。
20被告外埔農會於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係將
21所屬酪農鮮乳加工廠之土地及廠房(包括原有各項生產機器設
22備)出租予被告久甘露企業社,有租賃契約書為憑(本院卷
23第207頁至第231頁),故被告外埔農會及其法定代理人丙○
24並非實際製造侵權商品之人,自無何侵權行為。又被告久甘露
25企業社係受被告萬喜公司委託製造保久乳飲品及裝瓶,而外包
26裝之收縮膜及成品銷售均係由萬喜公司負責,有久久好食品有
27限公司(下稱久久好公司,其法定代理人亦為李憲璋)與萬喜
81公司簽署之買賣合約書可稽(被證5),且被告久甘露企業社
2已向訴外人理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查核確認該外包裝之設計,
3業經劉○○授權使用(原證7、8),故亦未構成侵權行為。
4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68頁):
5金玉時公司於108年間將「國農」等商標授權被告萬喜公司使
6用。
7被告外埔農會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將農
8會酪農鮮乳加工廠(廠址臺中市○○區○○路00號)出租予
9被告久甘露企業社使用,被告久甘露企業社自108年1月1日
10承租後,將商號所在地遷入臺中市○○區○○路00號。
11原告、被告萬喜公司出售之巧克力牛乳、草莓牛乳商品分別使
12用本院卷第55頁至第57頁之包裝。
13被告丁○○於109年3月17日、5月2日、6日在其臉書有張
14貼原證6之截圖。
15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369頁):
16金玉時公司將原證1國農及(牛)圖、國農及圖GOLONG等
17商標(本院卷第21頁至第45頁)授權原告使用自100年1
180月20日起至何時為止?
19原告所主張被侵害的包裝圖樣(即據爭著作),是指牛的圖樣
20組合「巧克力(或麥胚芽或草莓)牛乳」、「DELICIOUS」
21文字之設計圖樣,是否具有原創性?
22原告是否為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23被告久甘露企業社是否為被告外埔農會或被告萬喜公司製造草
24莓、巧克力牛乳商品?如有,該牛乳商品是否使用本院卷第
2555頁、第57頁上方之包裝圖樣(即系爭圖樣)?是經何人授
26權使用或指定使用?出廠時是否已完成系爭圖樣之封裝包膜?
27被告丁○○是否販售使用系爭圖樣之牛乳商品?其商品來源為
91何?
2如據爭著作具原創性,且原告取得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被
3告等是否有侵害據爭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原告得依著作
4權法第88條第3項請求法院酌定之損害賠償為何?被告等是
5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6五、得心證之理由:
7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
8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9所謂創作,即具「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包含「原始性
10」及「創作性」之概念。「原始性」係指獨立創作,亦即著作
11人為創作時,並未抄襲他人著作,獨立完成創作;「創作性」
12則指創意性或創意高度,即作品須係基於人格之精神作用,以
13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足以
14顯示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
15經查:
16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美術著作,係指以美感
17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其包括繪畫、版畫、漫畫
18、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
19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美術著作為訴諸視覺之藝術,
20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
21技巧,表達線條、色彩、明暗或形狀,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
22思想或感情之創作。準此,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須以是否
23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作品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
24感情者,亦未能表現創作之美術技巧者,難認為美術著作。
25原告主張據爭著作為美術著作,即如附圖1所示之「國農+
26乳牛圖+(巧克力或麥胚芽或草莓)牛乳+DELICIOUS」
27文字造型及英文字型整體(本院卷第49頁、第55頁、本
101院卷第156頁),該據爭著作業經原告向多田公司購得著
2作財產權,固據提出多田公司聲明書、估價單及發票以附其
3說(本院卷第47頁至第53頁),惟查:
4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之「國農及乳牛圖樣」是金玉時公
5司享有商標權之註冊第00586179號「國農及圖」商標(
6如附圖3所示),該商標於82年3月16日即公告,有商
7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3頁),該「國
8農及圖」商標公告日期比原告所提出103年11月13日委
9託多田公司設計包裝之估價單及109年2月26日取得設
10計包裝權利(本院卷第47頁至第53頁)之時間更早,
11可知據爭著作中之「國農及乳牛圖樣」部分非為原告或多
12田公司所原始創作,是原告主張自多田公司受讓據爭著作
13中之「國農及乳牛圖樣」,並無可採。又查,商標權人金
14玉時公司於108年間將「國農及圖」等商標授權被告萬喜
15公司使用,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68頁),是
16被告萬喜公司自得使用「國農及圖」商標之國農與乳牛圖
17樣。原告雖稱金玉時公司授權被告萬喜公司使用「國農及
18圖」商標,未經授權登記,依商標法規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19即原告云云。然商標法第42條固規定商標權之移轉,非
20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所稱「非經
21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係因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無法
22依動產物權交付,乃依不動產物權採登記之公示方法,採
23登記對抗主義,當不同權利間,因權利具體行使發生衝突
24、矛盾或相互抗衡現象時,以「登記」作為判斷權利歸屬
25之標準,故該條文係在保護交易行為之第三人,並不影響
26讓與人與受讓人所訂定移轉契約的效力,而金玉時公司授
27權原告使用「國農及圖」商標,並非專屬授權,有商標之
111授權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則金玉時公司仍
2得授權他人使用「國農及圖」商標,此亦為原告所得預知
3,故金玉時公司復授權被告萬喜公司使用「國農及圖」商
4標是否登記,並不影響原告與金玉時公司間之商標授權約
5定;且依前開說明,金玉時公司與被告萬喜公司之商標授
6權雖未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並不影響金玉時公司授權被
7告萬喜公司使用「國農及圖」商標的效力,被告萬喜公司
8自得使用「國農及圖」商標,即據爭著作中之國農及乳牛
9圖。復查,兩造固均不爭執金玉時公司曾於100年10月
1020日授權原告使用上開「國農及圖」商標,惟分別提出
11不同之授權書、商標專用權租用契約書等(本院卷第
1221頁、本院卷第29頁至第37頁)據以爭執原告被授
13權使用「國農及圖」商標之有效期間,因該部分爭執與本
14院就據爭著作是否具原創性之判斷不生影響,爰就兩造爭
15執「國農及圖」商標之授權期間不予論駁,附此敘明。
16「華康娃娃體」字型是第三人公司創作之字型,有「華康
17娃娃體」字型預覽頁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63頁、第
18171頁至第175頁),而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之「巧克
19力牛乳」、「麥胚芽牛乳」、「草莓牛乳」,再加上「
20DELICIOUS」等文字圖樣部分,係「華康娃娃體」字型
21,有被告等提出「華康娃娃體字型」之「巧克力牛乳」、
22「麥胚芽牛乳」、「草莓牛乳」列印字樣附卷可參(本院
23卷第171頁至第175頁),並有本院當庭勘驗列印之「
24DELICIOUS」字樣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3頁),而
25上開「華康娃娃體」字型之「巧克力牛乳」、「麥胚芽牛
26乳」、「草莓牛乳」及「DELICIOUS」字樣核與原告提
27出之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之「巧克力牛乳」、「麥胚芽
121牛乳」、「草莓牛乳」及「DELICIOUS」字樣(本院卷
2第85頁、第95頁、第105頁)之字型完全相同,特別
3是「DELICIOUS」字樣中「D」、「E」及「O」筆畫之
4「缺口」處更無差異,益證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之「巧
5克力牛乳」、「麥胚芽牛乳」、「草莓牛乳」及「
6DELICIOUS」字樣部分係利用「華康娃娃體」字型表現
7之字樣,並未具備原始性;原告雖於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
8作之「巧克力牛乳」、「麥胚芽牛乳」、「草莓牛乳」依
9商品變換字樣顏色,惟只是簡單套色變換,並未在前開字
10型上展現著色之美術技巧或美感特徵,是據爭著作之上開
11文字在利用「華康娃娃體」字型以外,並未由色彩發揮獨
12特美感之思想或感情,難認具創作性。
13原告稱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之「巧克力牛乳」、「麥胚
14芽牛乳」、「草莓牛乳」及「DELICIOUS」字樣以外部實
15線內部反白之方式呈現云云。惟查,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
16作之「巧克力牛乳」、「麥胚芽牛乳」、「草莓牛乳」及
17「DELICIOUS」字樣是完全利用「華康娃娃體」字型呈現
18,業如前述;而字體以實線或外部實線內部鏤空是通常之
19呈現方式,原告對已完成表現創作概念之「華康娃娃體」
20字型選擇以實線或鏤空方式呈現,並未因此展現獨特個性
21,是據爭著作前開中文或英文部分之表達並不具獨特創意
22,不具創作性。
23原告稱據爭著作整體係配合瓶身加寬拉長,以可愛乳牛圖
24案,搭配外圍粗實線內部空白之可愛造型字體,及對應之
25粗實線之英文字體,具獨特之個性,並非僅以電腦擷取華
26康娃娃體進行堆疊,係受保護之衍生著作云云。按所謂衍
27生著作或稱改作著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
131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6條第
21項定有明文。衍生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人類精神之創
3作、一定之表現形式及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別性,故衍生
4著作係就原著作加以改作所為之創作。準此,衍生著作係
5內在存有原著作之表現形式,而在外在變更原著作之表現
6形式。經查,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之「國農及乳牛圖樣
7」完全相同於金玉時公司如附圖3所示之「國農及圖」商
8標圖樣;而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之「巧克力牛乳」、「
9麥胚芽牛乳」、「草莓牛乳」及「DELICIOUS」等均是習
10見乳品名稱或食品美味之描述用語,且是使用他人創作之
11「華康娃娃體」字型,原告僅排列組合他人創作之「國農
12及乳牛圖樣」、「巧克力牛乳」、「麥胚芽牛乳」、「草
13莓牛乳」及「DELICIOUS」等字樣作文字套色變化,實難
14認已表現創作者美術技巧及獨特精神作用之思想或感情而
15得認是衍生著作;且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將「國農及乳
16牛圖樣」之商標分別加上不具巧思之「巧克力牛乳」、「
17麥胚芽牛乳」、「草莓牛乳」及「DELICIOUS」等文字,
18其由上而下排列組合之圖樣,亦常見於乳品容器包裝設計
19模式,例如「五圓點圖林鳳營優酪乳HIGH高品質
20QUALITY」、「簡單點簡單素材優酪乳雙牛圖無加糖
21」、「FACEMILK果汁保久乳飲品」、「100%生乳使用
22六甲田莊原味牛乳保久乳」、「milk乳牛圖外埔農莊
23原味牛乳飲品」、「台農(牛頭圖)乳品牛頭圖moo!
24!全脂保久乳」(本院卷第151頁、本院卷第51頁
25至第57頁),可見在乳品容器上將商標圖樣、品名、品
26質或相關用語上下排列或調整變換上開排序乃一般常見之
27包裝表現形式,如附圖1所示據爭著作利用前開商標圖樣
141、品名、品質用語加以編排之整體表現,並未跳脫相關乳
2品常見包裝形式,並無獨特思想或感情之創意表現,而未
3顯現出創作者精神作用獨特個性之美感,難謂具創作性。
4承上所述,如附圖1所示之據爭著作整體並不具創作性,
5尚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6被告久甘露企業社向被告外埔農會承租酪農鮮乳加工廠之土
7地及廠房(包括原有各項生產機器設備),租賃期間自108
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有租賃契約書附卷可參
9(本院卷第207頁至第231頁);被告久甘露企業社受被
10告萬喜公司委託製造保久乳飲品及裝瓶,而外包裝之收縮膜
11及成品銷售均係由被告萬喜公司負責,有久久好公司(其法
12定代理人亦為李憲璋即被告久甘露企業社)與被告萬喜公司
13簽署之買賣合約書可稽(本院卷第355頁至第359頁);
14可知被告外埔農會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丙○,僅係單純出
15租廠房、設備,並未參與製造乳品及相關包裝,被告久甘露
16企業社依前開合約應使用被告萬喜公司提供之包裝收縮膜,
17被告萬喜公司雖提供使用如附圖2所示之系爭圖樣,惟因如
18附圖1所示之據爭著作不具創作性,如前所述,而非屬著作
19權法保護的著作,是原告就如附圖1所示之據爭著作主張享
20有著作財產權請求損害賠償,並無理由。同理,被告丁○○
21於網站銷售被告萬喜公司使用如附圖2所示系爭圖樣之乳品
22,自亦無侵害據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可言,附此敘明。
23六、綜上所述,原告就據爭著作未享有著作財產權,其主張被告
24等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請求如前開訴之聲明所示,即無理由,
25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26,應併予駁回。
27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151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2,附此敘明。
3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4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5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7法官杜惠錦
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9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10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11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12書記官林佳蘋
161附圖:
附圖1(據爭著作,本院卷第85、95、105頁)
2
17附圖2(系爭圖樣,本院卷第55、57頁)
1
18附圖3(金玉時公司商標)
註冊第00586179號
申請日:81年8月13日
註冊日:82年2月16日
註冊公告日:82年3月16日
專用期限:82年2月16日至118年5月15日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
豆漿、豆奶、豆花、米漿、豆花粉、豆奶粉、蜜豆奶、
第20類
調味乳、牛奶、羊奶、酵母乳、保久乳。
(本院卷第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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