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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哲緯
被 上訴 人 愛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夫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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