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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新航通運有限公司
昕航企業有限公司
長好通運有限公司
薪航通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被上訴人 新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寬良
被上訴人 廖國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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