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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中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黃品喆律師
被 上訴 人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港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江日舜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終局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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