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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更(五)字第4號
上 訴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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