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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魏永彬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30日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對於本院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再審狀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頁),然該書狀全無關於上開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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