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0,民專訴,29,20220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劉羽珊律師
沈宗原律師
輔 佐 人 紀佩君


黃以政
被 告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