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0,民專訴,36,2023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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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原 告 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
(Crank Brothers, Inc)
法定代理人 芭芭拉‧畢格林
(Barbara Bigolin)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輔 佐 人 彭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蘇育正律師
被 告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柏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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