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0,民專訴,69,2022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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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3.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4. 事實及理由
  5. 壹、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6. 一、原告為發明專利第I374714號「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下
  7. 二、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2要件「各布帶具有第一
  8. 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並不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
  9. 四、聲明:⒈被告不得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
  10. 貳、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11. 一、系爭產品係被告自中國大陸進口組裝於扣包上,扣包委託他
  12. 二、系爭產品並未文義讀取系爭專利1請求項1「各布帶具有第一
  13. 三、系爭專利2違反民國102年專利法第31條第1項先申請原則之
  14. 四、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15. 壹、侵權部分:
  16. 一、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
  17. 二、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18. 貳、有效性部分:
  19. 一、乙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不具進
  20. 二、系爭專利2是否違反專利法第31條第1項先申請原則之規定?
  21. 三、乙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2. 參、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
  23. 肆、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24. 壹、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25. 一、技術內容:
  26. 二、主要圖式如附件一所示。
  27. 三、申請專利範圍:
  28. 貳、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29. 一、技術內容:
  30. 二、主要圖式如附件二所示。
  31. 三、申請專利範圍:
  32. 參、系爭產品及其技術內容:
  33. 肆、有效性證據:
  34. 一、乙證3為西元2000年11月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專利第1272
  35. 二、乙證4為西元2006年10月25日公開之中國大陸專利第184
  36. 三、前揭證據公開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1、2申請日(西元2008年
  37. 伍、侵權部分之技術爭點分析:
  38. 一、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
  39.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40.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41.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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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周朝木

鄭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耿慶律師
陳曉雯律師
周金城律師
輔 佐 人 謝門扇
被 告 玩點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珈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柯凱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兩造主張、答辯及聲明

壹、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一、原告為發明專利第I374714號「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 (下稱系爭專利1)、第I395555號「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 」(下稱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人。

被告販賣品名為「AquaSeal全境防水瞬扣包」使用之氣密拉鏈(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1、2,經通知排除侵害未果,被告顯係故意侵權。

爰依專利法第96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及排除侵害。

二、系爭產品可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2要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以外之技術特徵文義讀取,且就前揭要件有均等論之適用,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

又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縱其高分子彈性體如被告所稱非由分割所致,亦必然會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並不具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防水膜,二者並非相同發明。

又乙證3、4僅將PU膠塗覆或澆注於拉鍊布帶上而形成防水膜,與系爭專利1、2有本質上之差異,其結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四、聲明:⒈被告不得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1、2專利權之物品,並應將已製造或販賣之前述產品全部銷毀。

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379頁)。

貳、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系爭產品係被告自中國大陸進口組裝於扣包上,扣包委託他人製造,由被告銷售。

如下所述,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1、2,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均無理由。

二、系爭產品並未文義讀取系爭專利1請求項1「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等要件,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亦無均等論之適用,縱有適用,亦因專利權人於申請階段針對進步性之修正與申復,應受申請歷史禁反言之限制,阻卻均等論適用。

系爭產品未文義讀取系爭專利2請求項1「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等要件,且因先前技術阻卻,並無均等論之適用。

三、系爭專利2違反民國102年專利法第31條第1項先申請原則之規定,應予撤銷。

系爭專利1、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基於乙證3、4組合所揭示之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2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乙證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四、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乙、本件爭點(本院卷第382至383頁):

壹、侵權部分:

一、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

二、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貳、有效性部分:

一、乙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2是否違反專利法第31條第1項先申請原則之規定?

三、乙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參、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排除侵害如聲明第一項所示,有無理由?

肆、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如有理由,金額若干為適當? 丙、本院得心證理由:

壹、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一、技術內容: ㈠系爭專利1係關於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以及一防水膜,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

其中,包覆布帶之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並充塞於相鄰扣合元件間之內部縫隙,以形成一填縫部,且延伸體不滲出扣合元件之外,藉以提升防水性能及耐用度,卻沒增加防水拉鍊的厚度,以擴大運用範圍(系爭專利1說明書發明摘要,本院卷第42頁)。

㈡為了提升防水功能,系爭專利1係以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填補拉鍊必然存在的中央縫隙,並遮蔽支撐布帶1內側邊緣11裸露的纖維,因此,該防水拉鍊之製備流程如下所示:⑴以適量之熱融型聚胺基甲酸酯(PU)壓注於拉鍊扣合時之中央隙縫,使該拉鍊之兩布帶1內側邊緣11結合一延伸體5;

或⑵以適量之熱融型聚胺基甲酸酯(PU)壓注於拉鍊單邊布帶1內側邊緣11,使該內側邊緣11直接結合一延伸體5。

當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黏著於布帶1內側邊緣11後,其進一步由下列方式貼合防水膜3:⑴以熱融型高分子彈性體,例如但不侷限於熱可塑性聚胺基甲酸酯(TPU,Thermoplastic Polyurethane),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押淋在布帶1之第一面1a,而據以形成一防水膜3;

或⑵以熱固型高分子彈性體之防水膜3,例如但不侷限於熱固性聚胺基甲酸酯(Thermosetting Polyurethane),在該防水膜3背面均勻地塗佈接著劑4,然後直接加熱並施壓貼合於布帶1之第一面1a;

或⑶在布帶1之第一面1a均勻地塗佈接著劑4,然後將例如但不侷限於熱固性聚胺基甲酸酯之防水膜3與布帶1加壓加熱貼合;

或⑷以熱可塑型高分子彈性體,例如但不侷限於熱可塑性聚胺基甲酸酯(TPU)之防水膜3,其背面設有熱融型接著劑4,直接加熱並施壓貼合於布帶1之第一面1a。

由上述製備流程所形成之防水拉鍊半成品之防水膜3,及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之切割方式如下列所示:⑴當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係壓注於拉鍊扣合時之中央隙縫時,則待防水膜3貼合後,以刀具將防水膜3與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一起切開,如此即可獲得防水拉鍊成品;

或⑵當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係壓注於拉鍊之單邊布帶1內側邊緣11時,則將拉鍊扣合,再將防水膜3貼合於布帶1之第一面1a及延伸體5後,以刀具直接將防水膜3切開,如此即可獲得防水拉鍊成品。

經本案之實施,其所增益之功效,計有如下數端:⑴本案防水拉鍊中央隙縫及其布帶垂直邊會全部被高分子彈性延伸體及防水膜所覆蓋,可完全消除因毛細作用的滲水問題。

⑵本案之扣合元件與布帶之縫合無需特別密實,此舉具有生產容易,以及拉鍊比較柔軟等優點;

由於外力不易傳導到拉鍊頭內部,以致影響該等扣合元件之排序,從而獲致減少故障及增加良率。

⑶本案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及防水膜在中央隙縫左右碰觸後會相互擠壓,藉以披覆防水拉鍊在使用時被橫向外力所撐開之隙縫,以維持在使用狀態下的防水功能。

⑷本案係以柔軟耐磨又堅韌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取代習知粗硬的支撐布帶與防水膜,使拉鍊頭內部之針鎖及凸筋與本案之延伸體接觸時,可避免防水膜被拉鍊頭磨損之缺失。

⑸本案防水拉鍊之兩布帶間係以延伸體之接觸面作為中央隙縫的設計,不用擔心染色所產生的過度收縮現象,進而造成布帶左右重疊的缺失。

⑹本案防水拉鍊之兩布帶間係以延伸體之接觸面作為中央隙縫的設計,其寬度足以避免切割防水膜時切傷布帶。

⑺本案之布帶垂直邊黏著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使布帶在中央隙縫處的接觸面由習知的線狀擴大為面狀,大幅提昇防水功能。

⑻本案之布帶可具備橫向彈性,可將使用時所產生之橫向拉力,會被布帶的彈性結構所分散並吸收,而難以傳遞到扣合元件之扣合點,避免拉鍊之中央隙縫在使用時被外力所撐開。

⑼本案之布帶可具備縱向彈性,以該特殊的布帶製作成防水拉鍊時,其具有可平面彎曲之功能,擴大了防水拉鍊之使用範圍(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1至14頁,本院卷第50至53頁)。

二、主要圖式如附件一所示。

三、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1申請專利範圍共23項,其中第1、10、17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權利範圍,其內容如下(本院卷第55頁):㈠請求項1: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

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

㈡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中該各布帶內側邊緣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滲入相鄰扣合元件間的內部隙縫,以形成一填縫部,且延伸體不滲出扣合元件之外。

貳、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一、技術內容:㈠系爭專利2係關於一種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緣設有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其中,各布帶内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内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與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

藉由本案之實施,可保持拉鍊使用時之柔軟度及順暢度,並可提升防水性能及耐用度,同時擴大運用的範圍(系爭專利2說明書發明摘要,本院卷第23頁)。

㈡為了提升防止流體滲透功能,系爭專利2係以高分子彈性體5填補支撐布帶1與扣合元件2間之空間及縫隙,並遮蔽支撐布帶1內側邊緣11裸露的纖維,因此,該防水拉鍊之製備流程如下所示:以適量之高分子彈性體5,例如熱融型聚胺基甲酸酯(TPU),顏色可不限,押注於拉鍊扣合時之中央隙縫,使該拉鍊之兩布帶1內側邊緣11結合該高分子彈性體5,並繼續往扣合元件2之隙縫灌注,使該高分子彈性體5充塞於支撐布帶1與扣合元件2間之空間及縫隙,但不高出扣合元件2的縫合線21,或固定於該扣合元件2外側之定位織帶7。

當高分子彈性體5黏著於支撐布帶1內側邊緣11,並繼續往扣合元件2之隙縫灌注後,以潑水劑施加於該支撐布帶1之第一面1a;

其中,該支撐布帶1例如但不侷限於超高密度組織之布帶,使支撐布帶1具有防潑水功能。

由上述製備流程所形成之防止流體滲透之高分子彈性體5之切割方式,係以刀具將高分子彈性體5切開,如此即可獲得防止流體滲透拉鍊成品。

所以,經本案之實施,其所增益之功效,計有如下數端:⑴本案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使拉鍊中央隙縫及支撐布帶之垂直邊緣全部被高分子彈性體所覆蓋,可完全消除因毛細作用所產生的滲水問題。

⑵本案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係將高分子彈性體完全充塞於扣合元件與布帶間之隙縫,增加扣合元件在扣合時的順暢度與穩定性。

⑶本案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可讓高分子彈性體自然推擠並擴大左、右扣合元件之間距,並充塞於其間的隙縫,可防止拉鍊中央隙縫在使用時,被橫向外力所撐開,以維持在使用狀態下的防水功能。

⑷本案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之該對扣合元件外側與一對左右對稱之定位布帶一起被車縫在支撐布帶之第二面內緣,可增加填縫部的高分子彈性體厚度,但又沒高過定位布帶,此舉可讓拉鍊之耐磨性及防流體滲透之功能更佳,也無需特殊造形的拉鍊頭。

⑸本案支撐布帶垂直邊緣黏著高分子彈性體,使布帶在中央隙縫處的接觸面由習知的線狀擴大為面狀,大幅提昇防水功能。

⑹本案支撐布帶可具備橫向彈性,可將使用時所產生之橫向拉力,會被布帶的彈性結構所分散並吸收,而難以傳遞到扣合元件之扣合點,避免拉鍊中央隙縫在使用時被外力所撐開。

⑺本案支撐布帶可具備縱向彈性,以該特殊的布帶製作成防水拉鍊時,其具有可平面彎曲之功能,擴大了防水拉鍊之使用範圍(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7至8頁,本院卷第29至30頁)。

二、主要圖式如附件二所示。

三、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2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其中第1、9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其內容如下(本院卷第32頁):一種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緣設有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

參、系爭產品及其技術內容: 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1請求項1、2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依卷內證據資料,系爭產品至少包含以下技術內容(剖面照片如附件三所示):一種連續匝圈式氣密拉鍊,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 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經編織以結合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且並未相接觸。

肆、有效性證據:

一、乙證3為西元2000年11月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專利第1272346A號「防水拉鍊及其製造方法」專利申請案(本院卷第198至220頁)。

二、乙證4為西元2006年10月25日公開之中國大陸專利第1849957A號「防水拉鍊滲透防水材的製法」專利申請案(本院卷第310至322頁)。

三、前揭證據公開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1、2申請日(西元2008年11月26日、2009年7月23日),可為系爭專利1、2之先前技術,得為主張系爭專利1、2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適格證據。

伍、侵權部分之技術爭點分析:

一、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㈠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1A「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

1B「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

1C「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

1D「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第二面內緣車縫有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1E「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

」;

1F「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

1G「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

㈡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包含:1a「一種連續匝圈式氣密拉鍊,其包括:」;

1b「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

1c「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

1d「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經編織以結合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1e「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的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進一步往下方增加厚度並包覆布帶第二面內緣,以形成一包覆部;

」;

1f「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

1g「防水膜凸出布帶内緣,於拉鍊扣合狀態下,布帶兩側之防水膜相互擠壓,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且並未相接觸」。

㈢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文義範圍:⒈系爭產品技術內容之上述要件1a、1b、1c、1f可分別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種連續匝圈式防水拉鍊,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所成型之延伸體,使該延伸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以及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等技術特徵(要件1A、1B、1C、1F)文義讀取,兩造並未爭執。

⒉兩造均不爭執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文義讀取,被告另抗辯系爭產品亦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1G文義讀取(本院卷第552頁,第415至419頁),茲就該要件1E及1G部分論述如下:⑴系爭產品應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文義讀取:①查系爭產品無論於拉鍊扣合或未扣合狀態,設置於左側布帶之彈性延伸體顯有部分區塊覆蓋該左側布帶第二面(即具有扣合元件之面)之部分表面而形成某些程度之包覆,而置於右側布帶之彈性延伸體亦有小部分區塊繞覆該右側布帶第二面(即具有扣合元件之面)之部分表面而呈微觀包覆態(參原告110年10月26日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2與附圖4,如附件四所示),故尚難謂該等彈性延伸體完全未覆蓋布帶第二面任何表面,遑論必然不具有包覆部。

②被告稱參原告前揭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1(如附件四所示)可知,其所指包覆部之紋路、光澤等特徵明顯非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且設於右側彈性延伸體相較設於左側者顯未有相同程度之區塊包覆右側布帶內緣,故系爭產品並未有如系爭專利1所界定之具有設於兩側布帶之包覆部云云(本院卷第284至285頁)。

惟查該附圖1至多僅可證系爭產品左、右側彈性延伸體未形成相同程度之包覆,尚難謂完全未形成包覆部;

況如前述,由原告前揭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2與附圖4已足認定系爭產品具有覆蓋其各布帶第二面部分表面之包覆部,被告所辯不可採。

⑵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文義讀取:①依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載可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技術特徵之重點在於使該拉鍊於扣合時會具有因左右兩側延伸體接觸密合之防水效果,故熟悉該項技術者依經驗法則當可得知,系爭專利1之發明於其拉鏈扣合時在中央隙縫位置處左右兩側之彈性體至少應呈互相接觸之狀態,如此方能發揮其所欲達成「本案防水拉鍊之兩布帶間係以延伸體之接觸面作為中央隙縫的設計,不用擔心……造成布帶左右重疊的缺失」的功效(參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3頁最末段,本院卷第52頁);

然系爭產品無論於拉鏈扣合或未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處,其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且並未互相接觸(參原告前揭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2與附圖4),顯無法呈現前述以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之接觸面作為中央隙縫的狀態,難謂系爭產品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係於其拉鍊扣合時在中央隙縫位置處被分割而形成會相互接觸的左、右兩側,故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文義讀取。

②原告雖主張:「觀諸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之文義,並無必需將防水膜與高分子彈性延伸體貼合為一體後,在拉鍊扣合時以刀具將防水膜及高分子彈性延伸體於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合併切開之限制條件,而係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均被分割即可……高分子彈性延伸體……未相接觸之情形……並無關於系爭產品可否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所文義讀取,自當忽略之」、「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界定『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之『一起』為空間一起,並非時間一起,故如將防水膜與延伸體分別在拉鍊扣合時的中央縫隙位置均被分割,仍符合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之文義」(本院卷第245至246頁、第512頁、第551頁)。

惟查:Ⅰ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

Ⅱ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明確界定:「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缝位置被分割」且要件1F並界定「一防水膜,其係貼合於該對布帶至少第一面及該布帶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之限制條件,依該請求項所界定發明整體觀之,該防水膜與彈性延伸體理當係於貼合之情況下再一起被切開;

再者,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2頁倒數第2行至第13頁第3行記載其拉鍊製造程序,並具體說明該拉鍊係於扣合時,將彈性延伸體壓注於中央隙縫且待防水膜貼合後,再以刀具將防水膜與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一起」切開(本院卷第51至52頁),自難謂無須將防水膜與高分子彈性延伸體貼合一體再合併切開。

況如前述,由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3頁最末段敘明其發明係藉彈性延伸體之接觸面作為中央隙縫以達成功效之增益,此亦可由系爭專利1圖2、圖5及說明書中與該等圖示相對應之記載等技術內容佐證,故不應忽略系爭產品左、右側彈性延伸體互不接觸之技術內容,而逕認該技術內容已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文義讀取。

Ⅲ系爭專利1說明書中關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所稱「一起」的記載主要為「……防水拉鍊半成品之防水膜3,及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之切割方式……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係壓注於拉鍊扣合時之中央隙縫……待防水膜3貼合後,以刀具將防水膜3與高分子彈性延伸體5一起切開,如此即可獲得防水拉鍊成品」(參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2頁倒數第2行至第13頁第3行,本院卷第51至52頁),故可知該要件所界定之「一起……被分割」理應為「以刀具將防水膜與高分子彈性延伸體一起切開」,因此尚難謂該「一起」僅為被分割之「空間一起」。

且如前述,依系爭專利1說明書之記載可知,該要件之重點包含以延伸體之接觸面作為中央隙縫以達成所欲功效,故在系爭產品之彈性延伸體無論於扣合或未扣合時均未呈現面接觸之情況下,難謂其延伸體係於拉鍊扣合時被切開,而能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文義讀取。

⒊綜上所述,因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1G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㈣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適用「均等論」,應未構成均等侵權: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一篇第三章第4.2節「均等論之判斷」規定: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即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差異是否為非實質的,若二者之間具有實質差異,則不適用均等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反之,若二者之間不具實質差異,且無均等論之限制事項時,則適用均等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均等侵權。

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原則上,僅須就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不相同的部分進行比對。

若被控侵權對象欠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任一技術特徵,或二者對應之任一技術特徵有實質差異,則不適用均等論。

⒉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一篇第四章第1及1.1節規定,於適用均等論時應注意是否存在如「申請歷史禁反言」等限制事項,而所謂「申請歷史禁反言」係指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過程或維護專利過程中所為之修正、更正或申復,若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則不得再藉由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權。

由於文字之敘述有其侷限性,且無法合理期待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時即能將所有無法預見但實質相同的技術特徵完全寫入請求項中,因此,專利權範圍不應僅侷限於文義範圍,而應另外包含均等範圍,此乃均等論之意旨。

然而,對於專利權人曾於專利申請過程或維護專利權過程中所為修正、更正或申復而限縮專利權範圍之情況,則難謂專利權人無法預見該修正、更正或申復將導致放棄(surrender)部分專利權,若仍容許專利權人藉由主張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此非但不符合均等論之意旨,且將增加專利權範圍之不確定性。

⒊就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對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有均等論之適用(本院卷第552頁),被告並未爭執,僅抗辯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1G具有實質差異,並無均等論之適用(本院卷第421至426頁)。

又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1G文義讀取,已如前述,故以下僅就該要件1G部分論究是否有均等論之適用。

⒋系爭專利1申請過程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1月6日以(101)智專一(六)05159字第10120015830號審查意見通知函,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原告(即當時之專利申請權人)為克服前述不予專利之事由,於101年2月3日申復修正時,於原請求項1中修正新增「該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之技術特徵(即前述要件1G)對其範圍進行限縮,以與該通知函之引證所揭示者產生差異,並克服不具進步性等事由而獲准專利(本院卷第176至197頁),依前述「申請歷史禁反言」之原則,應認上開限縮已放棄其防水膜、延伸體連結關係非屬要件1G文義所界定之範圍,故不宜允許原告再主張均等論將要件1G擴大涵蓋至系爭產品「防水膜凸出布帶内緣,於拉鍊扣合狀態下,布帶兩側之防水膜相互擠壓,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且並未相接觸」技術內容(即要件1g)之範圍,因此,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係無實質差異。

⒌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與系爭產品要件1g比對如下:⑴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產品係以左、右側之防水膜凸出布帶内緣,而於中央隙縫處形成面接觸,且左、右側彈性延伸體互不接觸;

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界定防水膜與延伸體一起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

⑵就功能而言,系爭產品係使兩側防水膜相互擠壓產生凸起並密接;

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界定使左、右側彈性延伸體於中央隙縫處形成面接觸,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

⑶就結果而言,系爭產品係以左、右側防水膜凸起部分面接觸達成防水效果;

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界定以兩側彈性延伸體之面接觸達成防水進而避免布帶左右重疊之缺失,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

⑷承上,由於系爭產品要件1g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G之功能、技術手段及結果均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故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構成均等侵權。

㈤綜上,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讀取,亦未構成均等侵權,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

㈥系爭專利1請求項2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於解釋其權利範圍時,應包含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產品對請求項1既未構成文義或均等侵權,則對其附屬項當然亦未構成文義或均等侵權,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權利範圍。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㈠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拆解為:1A「一種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其包括:」;

1B「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

1C「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緣設有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

1D「其中,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並繼續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

1E「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

㈡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包含:1a「一種連續匝圈式氣密拉鍊,其包括:」;

1b「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

1c「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且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經編織以結合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1d「各布帶內側邊緣黏著一高分子彈性體,使該高分子彈性體由各布帶內側邊緣橫向延伸而出,」;

1e「防水膜凸出布帶内緣,於拉鍊扣合狀態下,布帶兩側之防水膜相互擠壓,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且並未相接觸」。

㈢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文義範圍:⒈系爭產品技術內容之上述要件1a、1b、1c可分別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一種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其包括:」、「一對左右對稱的支撐布帶,各布帶具有第一面及第二面,」、「沿著各支撐布帶第二面內緣設有一連續匝圈式扣合元件;

」等技術特徵(要件1A、1B、1C)文義讀取,兩造並未爭執。

⒉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1E所文義讀取(本院卷第555頁),被告則抗辯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1E均未文義讀取系爭產品之要件1d、1e(本院卷第427至430頁),經查:⑴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文義讀取:①查系爭產品於拉鍊扣合狀態,設置於左、右側布帶之左、右側彈性延伸體間,尚包含左、右側防水膜(參原告前揭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2與附圖4),尚難謂該等彈性延伸體係充塞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故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文義讀取。

②原告雖主張「觀諸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之内容並無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需全部被高分子彈性體充塞之限制條件……故系爭產品明顯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所文義讀取,並無疑義」云云(本院卷第266頁)。

惟如前述,當兩造對申請專利範圍記載產生爭執時,理當優先參酌專利說明書等內部證據以理解專利之內容並合理解釋其權利範圍,而查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7頁第14行至第8頁第2行敘明「事實上,為了提升防止流體滲透功能,本案係以高分子彈性體5填補支撐布帶1與扣合元件2間之空間及縫隙,並遮蔽支撐布帶1內側邊緣11裸露的纖維,因此,該防水拉鍊之製備流程如下所示:以適量之高分子彈性體5,例如熱融型聚胺基甲酸酯(TPU),顏色可不限,押注於拉鍊扣合時之中央隙縫,使該拉鍊之兩布帶1內側邊緣11結合該高分子彈性體5,並繼續往扣合元件2之隙縫灌注,使該高分子彈性體5充塞於支撐布帶1與扣合元件2間之空間及縫隙……由上述製備流程所形成之防止流體滲透之高分子彈性體5之切割方式,係以刀具將高分子彈性體5切開,如此即可獲得防止流體滲透拉鍊成品」(本院卷第29至30頁),熟習該項技術者當知該彈性延伸體經切割成左、右兩側後,該兩側間理應形成面接觸,自難謂在該兩側彈性延伸體間尚容置有防水膜或其他縫隙。

又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8頁第8至10行亦具體記載了其連續匝圈式拉鍊之防滲結構係將高分子彈性體完全充塞於扣合元件與布帶間之隙縫,以增加扣合元件在扣合時的順暢度與穩定性(本院卷第30頁),更難謂無須使該彈性體完全充塞於前述隙縫,故系爭產品(要件1d)未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文義讀取。

⑵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文義讀取:①如前所述,依系爭專利2說明書所載可知,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且該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鍊中央隙縫處被分割」技術特徵之重點在將高分子彈性體押注並充塞於拉鍊扣合時之中央隙縫後,再以刀具將高分子彈性體切開,以獲得防止流體滲透之拉鍊成品(參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7頁第14行至第8頁第2行,本院卷第29至30頁),故熟習該項技術者當會得知系爭專利2縱使未如系爭專利1設置防水膜,仍會具有因左右兩側延伸體接觸密合而獲致防滲效果;

然查系爭產品係以左、右兩側之防水膜彎折形成凸起處之面接觸而獲致防滲(水)效果,且無論於拉鏈扣合或未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處,其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延伸體長度不一致且並未互相接觸(參原告前揭民事爭點整理狀附圖2與附圖4),顯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所形成者不相同,故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文義讀取。

②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體長度不一致且並未相接觸之原因,乃因系爭產品之拉鍊扣合元件基本係交錯扣合之緣故,且此部分實亦無關於系爭產品是否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所文義讀取,自無須討論」、「系爭產品左、右兩側之高分子彈性體未相接觸之原因,乃因系爭產品的防水膜介入之故,且被告亦未說明其拉鍊彈性體之形成方式以達成分離目的,故應認定該拉鍊必然會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之技術特徵文義讀取」云云(本院卷第267頁、第554頁)。

惟查:Ⅰ依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發明整體觀之,其拉鍊之防滲結構中並未以防水膜之設置為必要,因此,熟習該項技術者當知該發明之拉鍊中央隙縫處,至少須具備由高分子彈性體、布帶等接觸而形成之密閉結構,方能符合前述防滲功能,故尚難謂左、右兩側高分子彈性體未互相接觸無關於系爭產品是否可為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所文義讀取;

況如前述,系爭專利2之防滲結構應不以防水膜為必要,與系爭產品須由防水膜面接觸獲致防滲效果顯不相同,在原告未證明系爭產品僅由布帶、彈性體即可形成防滲結構的情況下,應認系爭產品左、右側彈性延伸體互不接觸之技術內容,未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文義讀取。

Ⅱ如前所述,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的要旨在於僅藉由其左右兩側延伸體接觸密合即可獲致防滲效果,而系爭產品須藉由防水膜彎折形成凸起處之面接觸始能獲致該效果,且其左右兩側延伸體並未接觸,故在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產品之延伸體可形成接觸密合結構的前提下,無論系爭產品之延伸體形成方式為何皆難謂其可被該要件1E文義讀取。

況被告僅係使用並未製造系爭產品,尚難謂被告必然知悉該產品延伸體之形成方式,且如前述,由於該延伸體並未呈現接觸密合結構難認已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文義讀取,故在原告未善盡其舉證責任的前提下,亦難苛求被告須再舉證說明系爭產品延伸體之形成方式,併予敘明。

⑶綜上所述,因系爭產品未被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1E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㈣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適用「均等論」,應未構成均等侵權:⒈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與系爭產品要件1d並不均等:⑴二者比對如下:①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產品於支撐布帶、扣合元件間之空間及縫隙等並無全部被高分子彈性體充塞之情事;

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將高分子彈性體完全充塞於扣合元件與布帶間之縫隙,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產品係中央隙縫處包含防水膜之凸起接觸部,彈性體無須具備完全覆蓋該隙縫之功能;

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使中央隙縫及布帶垂直邊緣完全被彈性體覆蓋,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產品係以彈性體輔助左、右側防水膜凸起部分使其等形成面接觸而達到防滲功效;

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由完全充塞之彈性體達成完全消除因毛細作用產生的滲水問題,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

⑵承上,由於系爭產品要件1d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之功能、技術手段及結果均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故系爭產品要件1d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並不均等。

⒉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與系爭產品要件1e並不均等:⑴二者比對如下:①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產品係以左、右側之防水膜凸出布帶内緣,而於中央隙縫處形成面接觸,且左、右側彈性延伸體互不接觸;

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高分子彈性體在拉鏈扣合時的中央隙縫位置被分割,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

②就功能而言,系爭產品係使兩側防水膜相互擠壓產生凸起並密接;

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使左、右側彈性延伸體於中央隙縫處形成面接觸,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

③就結果而言,系爭產品係以左、右側防水膜凸起部分面接觸達成防滲效果;

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由兩側彈性延伸體形成面接觸達成防滲效果,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之高分子彈性體真如被告所辯非由分割所致,那也必然是採用能達成分離之功能與結果的技術手段,其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相較仍採用實質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與結果,進而可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云云(本院卷第555頁)。

惟如前述,系爭產品要件1e無論於技術手段、功能、結果等層面,均難謂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E實質相同,自難認定二者構成均等。

⒊承上,系爭產品要件1d、1e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要件1D、1E之功能、技術手段及結果均難謂相同或實質相同,故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構成均等侵權。

㈤基上,由於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亦未構成均等侵權,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

丁、綜上,依前揭侵權部分之技術爭點分析所示,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2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系爭專利1、2等情不可採。

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至3項、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亦應駁回。

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爭點、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己、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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