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0,民專訴,7,2021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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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武雄因專利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其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1項專利權移轉登記部分,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
第2項之返還本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判決附表所示7張本票面額加總核定為108,000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758,000 元(計算式:1,650,000+10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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