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
原 告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潘皇維 律師
李佶穎 律師
被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中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銘仁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茜律師
被 告 李宏遠
訴訟代理人 謝尚廷律師
被 告 陳懷傑
被 告 陳兆嶸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魯英㨗
被 告 徐立豪
被 告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志鴻
上八、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