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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10年度民秘聲字第13號
3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劉德音
7代理人馮博生律師
8張涵瑜律師
9沈宗原律師
10聲請人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12法定代理人鄭石治
13
14
15相對人洪聖濠律師
16謝深豐
17
18黃仕翰律師
19黃昱維律師
20李增胤律師
21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22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23主文
24相對人洪聖濠律師、謝深豐、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李增胤
25律師就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9年度民
26專訴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在民國109年10
27月2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之附件3所示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如
11附表所示),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訴訟以外
2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3理由
4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懋公
5司)與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智公司)間專利
6侵權民事訴訟,現由鈞院審理中(即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
7號),鈞院函詢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
8稱台積電公司)提出之VOC設備採購規格書等資料,其內容
9涉及聲請人華懋公司製造VOC設備之關鍵技術及聲請人台積
10電公司就VOC設備系統之採購施作模式、供應商之工程規劃
11、執行及管理、驗收測試方式、交機與驗收時程等重要機密
12資訊,應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必要,前經鈞院以109年
13度民秘聲字第34號裁定對傑智公司訴訟代理人與複代理人賴
14安國律師、楊啓元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而聲請人華
15懋公司就上開台積電公司提出之VOC設備採購規格書等資料
16與台積電公司簽有保密合約,而知悉持有上開資訊,並負有
17保密義務,爰併聲請對華懋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與複代理人即
18相對人洪聖濠律師、謝深豐、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李
19增胤律師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20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21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22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23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24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25,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26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27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21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2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3、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4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5,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6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7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
8有明文。
9三、經查,聲請人華懋公司與傑智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10爭議等事件,現由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審理中,聲
11請人台積電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之
12附件3所示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共5份(如附表所示,本院
13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限制閱覽卷第49頁至第166頁),
14其內容涉及聲請人台積電公司就VOC設備系統之運轉效能、
15設備品質及安全機制等屬半導體製造廢氣處理防制設備之重
16要機密資訊,並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前經本院認為
17如附表所示資料已釋明係營業秘密,並對傑智公司訴訟代理
18人與複代理人賴安國律師、楊啓元律師核發109年度民秘聲
19字第34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且華懋公司與傑智公司對上開
20證據資料已釋明為營業秘密均不爭執(本院109年度民專訴
21字第32號卷第585頁、第591頁)。茲聲請人華懋公司陳
22報如附表所示資料涉及聲請人華懋公司製造VOC設備之關鍵
23技術及聲請人台積電公司前開VOC設備之重要機密事項,因
24與聲請人台積電公司簽有保密合約(本院卷第27頁至第30
25頁),而知悉持有上開資訊並負有保密義務,且聲請人華懋
26公司之訴訟代理人與複代理人即相對人洪聖濠律師、謝深豐、
31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李增胤律師至本件聲請秘密保持
2命令時止,均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
3或持有附表所示資料之內容,則附表所示之營業秘密如經開
4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應有妨害聲請人台積電公司、
5華懋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
6或使用之必要。基上,聲請人台積電公司、華懋公司對相對
7人洪聖濠律師、謝深豐、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李增胤
8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9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10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1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2法官杜惠錦
1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4本件不得抗告。
15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16書記官林佳蘋
17附註:
18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19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20明。
21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2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23第35條
24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25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6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1第36條
2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3,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4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5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
6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7及於行為人。
8
9附表:
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列表
附件
廠區文件名稱頁碼
編號
FAB15PHASE-7AirAbatementSystem限制閱覽卷第49
3.115P7
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頁至第75頁
FAB18PHASE-1AirAbatementSystem限制閱覽卷第77
3.218P1
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頁至第99頁
FAB18PHASE-3AirAbatementSystem限制閱覽卷第10
3.318P3
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1頁至第122頁
FAB18PHASE-4AirAbatementSystem限制閱覽卷第12
3.418P4
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3頁至第144頁
RDFABPHASE-1AirAbatementSyste限制閱覽卷第14
3.5RDR1
mVOCPackage(RFP)PurchasingSpec.5頁至第1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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