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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玉
代 理 人 賴協成律師
汪采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鋒鐵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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