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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良偉特殊印刷社
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王柏棟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紫瀅
再審被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如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5 起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同月8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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