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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41號
原 告 晶品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菁莪
訴訟代理人 郭家耀
被 告 李安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於網路及實體店面宣傳銷售販賣女裝,委請攝影師及模特兒拍攝衣物商品及穿著照片14張(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照片),並以原告為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
詎被告於民國108年間未得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系爭照片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之10張照片及附表編號1至編號8、編號11至編號14之12張照片,並公開傳輸至其各以「meigo100」、「sweet_girl_205lane」帳號名稱於蝦皮購物及社群軟體Instagram等網路、APP上刊登,作為銷售服飾之用,而使不特定人皆可瀏覽,顯已侵害原告就系爭照片所享有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又被告明知其未取得原告授權或同意,仍為前揭不法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依原告授權他人利用系爭照片之費用為每張新臺幣(下同)2萬元計算,被告前揭重製及公開傳輸原告系爭照片之情形為分為10張、12張,共計22張,故原告請求賠償金額20萬元,應屬合理。
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本息。
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於社群軟體Instagram、蝦皮購物網路銷售平台,分別 以「sweet_girl_205lane」、「meigo100」帳號名稱經營服飾銷售。
被告因向訴外人即五分埔廠商可麗服飾行之負責人沈裕傑進貨,而援用沈裕傑經營之可麗服飾行於LINE群組公開張貼之照片並上傳至上述網路銷售平台之帳號作為服飾銷售使用,被告係以為系爭照片為沈裕傑所拍攝,且沈裕傑亦未說明系爭照片不能利用,故被告不知悉亦無法預見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原告,並無侵害原告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
此由被告經原告通知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原告以後,即迅速將系爭照片自其使用於上述網路銷售平台之帳號下架並停止使用可知其情。
㈡被告於不知悉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為原告之情形下,實際使用系爭照片數量僅為五張,且係用以銷售價格低廉之服飾,其銷售數量所獲利益甚低,其中部分服飾甚至未銷售成立。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為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被告於108年間將系爭照片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 、編號11至編號14所示照片於其以sweet_girl_205lane帳號名稱於Instagram所經營「sweet girl 205巷」商品網頁上刊登使用,及系爭照片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於其以meigo100帳號設立蝦皮購物網頁刊登使用,均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0頁至第151頁),並有被告Instagram粉絲專頁之網頁截圖、認證書及所附之蝦皮購物網頁截圖與Instagram帳號「sweet girl 205巷」網頁截圖、著作權歸屬聲明、系爭照片與被告刊登使用照片比對圖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63頁),此部分事實應堪予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擅自使用系爭照片於上開網頁,侵害原告就系爭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本息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本件爭點應為:㊀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就系爭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㊁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經查: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
準此,侵害著作權既屬民法侵權行為之一,故在著作權侵權之場合,侵權行為人就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自仍應符合民法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揭所為,主觀上具有損害其權利之故意或過失,應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節,既經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被告抗辯系爭照片是其所進貨服飾商品之上游廠商可麗服飾行負責人沈裕傑於LINE群組公開張貼,故其以為系爭照片之著作權為可麗服飾行所有等情,業經可麗服飾行負責人沈裕傑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9號偵查案件(下稱系爭偵案)中證稱:我是可麗服飾行的負責人,可麗服飾店有在line上提供下游廠商商品圖片,被告於IG帳號「sweet_girl_205lane」刊登的12張圖片著作、拍賣帳號「meigo100」刊登的10張圖片著作,都是可麗服飾行在line上刊登的,上開圖片著作之來源是我們員工偷懶上網抓的,應該是到告訴人公司的網站抓的,沒有得到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被告有向可麗服飾行買衣服,我或可麗服飾行都沒有告知被告不可從可麗服飾店line上下載上開圖片著作,被告應該不知道上開圖片著作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等語(見系爭偵案卷第177頁),並有被告於系爭偵案所提出之可麗服飾行銷貨單(見系爭偵案卷第17頁、第149頁至第151頁)。
又系爭偵案係原告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本件同一事實對被告、沈裕傑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告訴,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0頁至第15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偵卷核閱無訛,足證被告主觀上認為系爭照片為其上游廠商可麗服飾行或其負責人沈裕傑所有,而自可麗服飾行所提供下游廠商之line帳號及網頁下載系爭照片。
因此,被告此部分所辯,應屬可採。
⒊再觀諸原告提出之系爭照片(如附表所示),其內容均係拍攝衣服實體、或模特兒頸部以下或身體穿著之特寫,背景部分為白色,或呈現地板或窗戶,主要呈現服飾特徵,與一般服飾銷售所使用照片並無不同,且系爭照片皆未標示拍攝者或著作人名稱,亦未標明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等文字註記,益徵被告主觀上實難判斷可麗服飾行或其負責人沈裕傑並非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而係由原告所有之著作財產權之情形。
又依被告與可麗服飾行前開合作經銷模式,由被告向可麗服飾行進貨服飾後,再於可麗服飾行所提供之line帳戶上下載該等服飾照片,實難要求被告就上游廠商所提供之服飾照片另進行其他合法性審查。
況原告就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可麗服飾行或其負責人沈裕傑並非系爭照片之著作權人,並無提出任何證據以佐證其主張屬實,本院自無從僅以被告有將系爭照片重製刊登於上開網頁之事實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侵害系爭照片之故意或過失。
基此,原告主張被告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系爭照片之著作財產權等情,難認有據。
⒈依本件卷證資料所顯示,原告既無從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原告就系爭照片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則其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損害賠償本息,即與構成要件未符,而無可取。
四、從而,原告所舉證據資料無從證明被告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就系爭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情事,是其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本息,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之著作 拍攝時間 被告刊登位置 備註 1 2019/07/26 蝦皮購物網頁 及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47頁 、第55頁 2 2019/07/24 蝦皮購物網頁 及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47頁 、第55頁 3 2019/07/23 蝦皮購物網頁 及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47頁 、第55頁 4 2019/07/23 蝦皮購物網頁 及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49頁 、第57頁 5 2019/07/24 蝦皮購物網頁 及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49頁 、第57頁 6 2019/07/18 蝦皮購物網頁 及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51頁 、第59頁 7 2019/07/18 蝦皮購物網頁 及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51頁 、第59頁 8 2019/07/18 蝦皮購物網頁 及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51頁 、第59頁 9 2019/01/28 蝦皮購物網頁 本院卷第53頁 10 2019/01/24 蝦皮購物網頁 本院卷第53頁 11 2019/07/25 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61頁 12 2019/07/24 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61頁 13 2019/07/24 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63頁 14 2019/07/24 Instagram 商品網頁 本院卷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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