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民全,4,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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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全球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寧寧
代 理 人 黃旭田律師
陳盈如律師
相 對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柒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億玖仟陸佰柒拾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叁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壹億玖仟陸佰柒拾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叄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為頻道代理業者,相對人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相對 人自民國104年11月1日起向聲請人取得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松山區、中山區、信義區等5區中之142里區域(下稱係爭播送區域),播送八大第一臺、八大綜合臺、八大戲劇臺、八大娛樂臺、中天娛樂臺、中天新聞臺、TVBS、TVBS新聞臺、TVBS歡樂臺及Discovery等11個頻道(下稱系爭頻道)之授權,雙方簽定104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及10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契約書(下分稱104年度、105年度頻道授權契約)。

雙方並約定採取以授權區域行政戶數15%為最低保證戶數之計算方式,是相對人每月應至少給付聲請人按最低保證戶數15%乘以每戶每月單價計算之授權費,並於每季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申報之實際收視戶數超過該最低保證戶數時,需就超過部分補充給付授權費用。

雙方於104年度、105年度頻道授權契約所定之每月最低簽約戶數即最低保證戶數為47,789戶。

惟雙方對於105年度頻道授權契約中所定之MG15授權費計算方式有爭議,嗣於105年5月4日通傳會調處會議達成106年度起暫時採取MG10即以授權區域行政戶數10%為最低保證戶數授權費計算方式之合意,然而,相對人就106年度前已開播之系爭播送區域及106年度新增之各該開播區域,非但未按約於實際收視戶數超過最低保證戶數(即行政戶數10%)時補充給付授權費予聲請人,更自107年度起迄今均未曾給付任何基本授權費,期間因有聲請人代理頻道之一於109年12月間發生下架情事,爰以下架前之106年至109年11月間為請求期間,並以MG10為計算基準,並願就超過行政戶數10%之戶數授權費用提供95折優惠計算,是兩造間確有授權金債權之訴訟爭議,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6,713,863元(下稱系爭債權),並由本院受理中(先位請求:契約關係;

備位請求:不當得利)。

㈡、聲請人多次就相對人所積欠之鉅額授權費請求相對人給付,惟均遭相對人拒絕給付,有相關往來函文可稽,相對人雖為圖改善其財務結構,於110年11月26日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增資210,000,000元提供財務支援,並以111年5月31日為增資基準日,為現金流最充裕之時,惟相對人於111年6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負債仍高於流動資產高達127,700,000元(520,226,000元-392,526,000元=127,700,000元)。

其中流動資產中之「其他流動資產」雖有212,091,000元,然實際上均為相對人受第三人○○○○○○○、○○○○○○、○○○○等頻道系統業者訴請給付積欠授權費之保全程序提存金(○○○○○○○118,972,000元、○○○○○○88,132,000元、○○○○4,987,000元),故於訴訟確定前,均無法為相對人所支配。

且相對人於110年12月31日原有第三人○○○○○○○○○○(下稱○○○○○○)之長期借款432,000,000元,借款期間為112年10月30日,相對人卻於111年6月30日清償此筆長期借款,另向○○○○○○之代表人即該公司大股東○○○長期借款222,000,000元,此違反常理之選擇性還款及借款情形,已反映相對人於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項下之「應付帳款」項,使該項數額於111年6月30日高於前一年同期即110年6月30日之數額達92,277,000元,增加幅度異常,足證相對人於營運發生明顯異常,是聲請人之系爭債權自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倘釋明不足,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於系爭債權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假扣押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並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

倘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强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另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而言,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倘債務人現存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且債務人亦無意清償,則債務人日後變動財產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為確保債權之滿足,可認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就此如已為相當之釋明,即難謂其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或供擔保無法補釋明之不足(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抗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而釋明,乃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即不得謂為全未釋明,縱然釋明不足,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即非不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假扣押。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主張相對人自106年度起即積欠系爭頻道之授權費用,先暫以106年至109年11月間所積欠系爭債權爭議,已於111年6月8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如數給付之事實,並提出起訴狀影本為證(聲證1),且聲請人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智字第11號裁定移送本院,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民補字第145號繫屬中,業據本院調卷查核屬實,堪認聲請人已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為相當之釋明。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授權費用,聲請人多次發函請求相對人給付授權費用乙情,均遭相對人拒絕給付,業已提出相關往來函文為憑(聲證31、32,本院卷第231至243頁)。

又依111年及110年第二季相對人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相對人除積欠聲請人之系爭債權外,同時積欠其他頻道代理商之授權費用,故相對人之流動負債高達5億餘元(聲證53《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聲證53,惟側標籤黏貼及戳章蓋用均為聲證54,以下稱聲證53》,本院卷第348頁),相對人雖為圖改善其財務結構,於110年11月26日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增資210,000,000元提供財務支援,並以111年5月31日為增資基準日(聲證53,本院卷第341頁),為現金流最充裕之時,惟相對人於111年6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負債仍高於流動資產達127,700,000元(520,226,000元-392,526,000元=127,700,000元,聲證53,本院卷第348頁),且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中之「其他流動資產」雖有212,091,000元,然實際上均為相對人受第三人○○○○○○○、○○○○○○、○○○○等頻道系統業者訴請給付積欠授權費保全程序之提存金(○○○○○○○118,972,000元、○○○○○○88,132,000元、○○○○4,987,000元,共計212,091,000元,聲證53,本院卷第369頁),此部分於訴訟確定前,均無法為相對人所支配,縱日後各該訴訟確定,亦可能成為抵償債款之賠償金;

又依上開核閱報告記載相對人於111年6月30日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達127,700,000元,會計師就其繼續經營之能力認為可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院卷第347頁),經衡酌上開因素,堪認相對人除本件聲請外,尚有受多數債權人追償之情形,另相對人現存既有財產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該債權,堪認相對人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已提出釋明之方法,其釋明雖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自得酌定相當之擔保准予假扣押。

爰酌定聲請人提供擔保金額65,570,000元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96,713,86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並酌定相對人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額196,713,863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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