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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液態空氣喬治斯克勞帝方法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L'AIR LIQUIDE-SOCIETE ANONYME POUR L'ETUDE 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EDES GEORGES CLAUD )E
法定代理人 Martin RZANIAK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施汝憬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日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津公洋
訴訟代理人 汪家倩律師
王惟佳律師
共同輔佐人 徐哲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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