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民專上,2,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連春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豫宛

訴訟代理人 唐嘉瑜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上訴人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原吉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