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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
上訴人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馮博生律師
複 代理 人游舒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沈宗原律師
輔佐人紀佩君
黃以政
被 上訴 人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賴麗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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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洪英
法官 曾啓謀
法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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