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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1號
上訴人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黃美子
訴訟代理人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彭德仁律師
李𠇷俊律師
被 上訴 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徐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曹志仁律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李京叡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 4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 5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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