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民專上,3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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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吳雅貞律師
洪珮瑜專利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景南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張勝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軍宇律師
李懷農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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