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民專上更一,13,2024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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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3號
上訴人異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楊建綱
訴訟代理人李易撰律師
郭力菁律師
林凱倫律師
被 上訴 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張雲鵬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蔡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3年1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吳俊龍
法官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1 月2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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