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黃秀禎律師
蔡祁芳律師
輔 佐 人 陳建銘
被 告 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
被 告 Entegris, Inc.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ertrand Loy
追 加被 告 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Entegris Asia LLC)
法定代理人 林於郎
追 加被 告 新加坡商英特格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 Asia Pt e.Ltd.)
新加坡商英特格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 Singapore Pte. Ltd.)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俊安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羅秀培律師
陳初梅律師
呂書瑋律師
謝祥遇
蕭詠翰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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