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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刷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記
被 上訴 人 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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