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民專訴,3,2022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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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
原 告 鹵豆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NOODLE TIME HOLDING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宋例明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被 告 美商優鎧快捷公司
YO-KAI EXPRESS INC. (US)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Chih-Hung Lin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翊華律師
周盈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申請權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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