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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原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高維亞
訴訟代理人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蔡亦強專利師
鄭宇航律師
呂正忠專利師
被告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黃仁宜律師
李維峻律師
盧懷力專利師
陳柏宇專利師
謝慧嫻專利師
被告王世岳
訴訟代理人洪振盛律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王仁君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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