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民專訴,48,2023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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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原 告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劉育廷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楊康律師
邱琇偵律師
被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黃柏維律師
朱淑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智字第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原為:「確認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與被告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下稱生技中心)簽署之專利授權契約有關『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中研院覽號:14A-0000000)」及發明專利第I558403號(下稱系爭專利甲,各請求項如附表一)申請專利範圍相同之昭和草技術、方法、材料、製程、配方無效。」

(見士院卷第12頁),嗣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具狀追加中研院為本件被告,並將訴之聲明第一項變更為:「確認被告間簽署之專利授權契約有關『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中研院覽號:14A-0000000)』與系爭專利甲申請專利範圍相同之昭和草技術、方法、材料、製程、配方無效。」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5頁)。

核原告與被告中研院、生技中心間之爭議,係基於被告間簽立之前述專利授權契約而來,原告追加被告中研院,與原訴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若在同一程序中審理,得使兩造紛爭為一次解決,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中研院於103年4月16日簽立專屬授權契約(下稱授權契約甲),由被告中研院專屬授權原告就其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徐麗芬研究員等人創作之「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中研院覽號:14A-0000000)」研發成果及系爭專利甲,亦即昭和草之萃取物及其萃取方法、功效,在本國、美國、歐盟、日本及中國大陸地區,具有使用、實施、重製、修改技術資料並販售、銷售產品之專有權、排他權及再授權之權利,且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登記在案,原告僅在昭和草萃取物於癌症之使用未獲授權。

詎原告於109年間發現訴外人中美兄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兄弟公司)於市面販售昭和植萃產品,遂於同年8月7日函詢被告中研院,經被告中研院函覆其曾專屬授權予被告生技中心有關昭和草研究成果,被告生技中心再將之授權予中美兄弟公司。

惟被告中研院已將上開關於昭和草研發成果全部專屬授權予原告,排除原專利權人被告中研院及他人實施專利授權範圍之內容,亦排除被告中研院再授權予他人,即被告中研院就上開研發成果已無處分權,被告2人間簽署之專屬授權契約(下稱授權契約乙,各請求項如附表二),於屬於系爭專利甲之專利技術部分違反專利法第62條第3項、民法第71條規定而為無效,於非屬於系爭專利甲之專利技術部分為無權處分,因原告否認而為無效。

又原告因被告中研院二次授權行為,致原告市場獨占地位及再授權利益喪失,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確認利益。

爰請求確認授權契約乙與授權契約甲之授權內容相同部分無效。

㈡並聲明:⒈確認授權契約乙有關「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中研院覽號:14A-0000000)」與系爭專利甲申請專利範圍相同之昭和草技術、方法、材料、製程、配方無效。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生技中心則以:㈠原告與被告中研院間授權契約甲已明確約定專屬授權範圍並不包含有關昭和草之相關發明,所謂有關昭和草之相關發明係指包含但不限於利用昭和草之純化物及活性萃取物作為癌症化學預防物質(中研院覽號:14A-950305)。

又授權契約甲之授權範圍為系爭專利甲,與授權契約乙之授權標的為發明專利第I347192號「具抗癌及抗發炎活性之萃取物及半乳糖脂之組合物」(下稱系爭專利乙)已有不同,且授權契約甲授權領域僅於保肝及美白之食品、保健食品及健康食品領域,與授權契約乙授權領域於治療黑色素瘤及其他癌症領域亦為不同,是授權契約甲、乙間之授權範圍完全不同。

縱認授權契約甲、乙有授權範圍有相同情事,然專利授權契約屬債權契約,授權契約乙並無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仍屬有效。

另原告前向中美兄弟公司訴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認中美兄弟公司之產品並無侵害被告中研院專屬授權予原告之系爭專利甲,而為原告敗訴判決。

㈡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中研院則以:㈠原告未敘明其於私法上地位因授權契約乙存否而受有侵害之危險,且原告與被告中研院間授權契約甲之授權內容僅有系爭專利甲,與授權契約乙授權內容為系爭專利乙、美國專利US7547455號及US8048455號等完全不同,兩者專利既有不同,則其等技術內容自然可分。

況原告與被告中研院間授權契約甲更明確記載「排除其他被告中研院有關昭和草相關研究成果」,並例示「利用昭和草之純化物及活性萃取物作為癌症化學預防物質(中研院覽號:14A-950305)」研究成果,又原告提出昭和草上市規劃書並無構成授權契約甲之內容,自不得捨棄契約明示之意思另為曲解,基於債之相對性,授權契約乙之效力如何與原告無涉。

另原告前向中美兄弟公司訴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認中美兄弟公司無侵害原告依授權契約甲所取得系爭專利甲,故授權契約乙是否有效,實與原告無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確認利益。

㈡再者,專利法第62條第3項規定並非效力規定,縱授權契約乙之專屬授權內容有重複授權情事,亦無民法第71條規定適用而無效。

退步言之,上開專利法規定僅規範排除專利權人及第三人之實施行為,並無限制專利權人再為授權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被告中研院本得依契約自由與他人簽立授權契約,無涉契約是否有效。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整理並補充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341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⒈原告與被告中研院於103年4月16日簽立授權契約甲,契約期間為103年5月10日起至123年5月9日止,系爭專利甲之授權期間為105年11月21日起至122年6月3日。

⒉被告生技中心與被告中研院於103年9月1日簽立授權契約乙。

㈡兩造爭執事項:⒈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有無確認利益?⒉被告中研院將「昭和草萃取物應用於治療黑色素癌」之技術內容及系爭專利乙,專屬授權予被告生技中心,是否違反原告與被告中研院間就授權契約甲之專屬授權(專利法第62條第3項)而為無效?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裁判要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中研院已依授權契約甲將「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中研院覽號:14A-0000000)」研發成果及系爭專利甲,亦即昭和草之萃取物及其萃取方法、功效均專屬授權予原告,則被告中研院再行以授權契約乙將昭和草萃取物應用於治療黑色素癌」之技術內容及系爭專利乙專屬授權予被告生技中心,屬重複授權而為無效等情,為被告2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可知兩造間就授權契約乙是否有效一節確有爭執,造成原告依授權契約甲所取得專利技術內容此私法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除去之,依上開說明,原告即有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訴訟。

㈡原告主張被告中研院將「昭和草萃取物應用於治療黑色素癌」之技術內容及系爭專利乙,專屬授權予被告生技中心,違反授權契約甲之專屬授權約定,是被告2人間簽署授權契約乙關於上述專利及技術,屬無權處分,且依專利法第62條第3項、民法第71條規定而為無效云云。

按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具有準物權性,無法依動產物權交付,故依不動產物權採登記之公示方法,並採登記對抗主義,而所謂「對抗」,係指各種不同權利間,因權利具體行使時發生衝突、矛盾或相互抗衡之現象,以登記為判斷權利歸屬之標準。

就專利權而言,權利重複讓與、讓與與信託、信託與設質、讓與與授權、信託與授權等不同法律行為與權利變動間,均可能發生對抗之問題。

查本件被告中研院與被告生技中心所為專利授權法律行為應分為授權合意之債權行為、授權處分行為之準物權行為,且依前述,專利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專利登記應為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而被告2人間所簽立之授權契約乙乃屬債權契約,僅使其等依約負擔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該法律行為核屬前述授權合意之債權行為,則無論被告中研院對於授權契約乙之專屬授權標的或範圍有無處分權限,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原則,被告2人間簽署授權契約乙仍然有效,是原告主張被告2人間簽署授權契約乙屬無權處分,而認無效等情,已有誤會。

又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強制規定,係指法律命令為一定行為之規定,禁止規定則指法律命令不得為一定行為之規定。

再按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專利法第6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併參酌專利法第62條第3項立法意旨謂「原條文第84條第2項規定專屬被授權人於專利權受侵害時,得行使損害賠償、侵害排除及防止請求權,惟未明定專屬授權之實體法律效果。

爰參考英國專利法第130條第1項、日本特許法第68條及第77條第2項、韓國專利法第94條及第100條第2項規定訂定專屬授權之效果,以利適用。

專利權人如本身仍有實施發明之需求,應取得專屬被授權人之授權後,始能實施。」

等語,可知專利法第62條第3項規定係為專利權之授權法律行為成立生效後之法律效果,亦即專屬被授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取得專利權之排他權能與實施權能,與該授權契約乙是否成立或生效實屬無涉,又被告2人間簽署授權契約乙實屬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範疇,上開條文亦未禁止或限制專利權人與他人再成立相關授權內容之債權契約,是原告主張授權契約乙違反專利法第62條第3項、民法第71條規定而為無效云云,難認可採。

㈢況觀諸授權契約甲、乙內容(見士院卷第24頁至第34頁、本院卷二第7頁至第17頁),可知授權契約甲、乙之專屬授權範圍分別為授權契約甲附件一「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系爭專利甲」、授權契約乙附件一授權專利所示系爭專利乙、美國專利US7547455號及US8048455號,兩者所授權之專利實為不同。

再經比對系爭專利甲、乙後(各請求項詳如附表一、二),系爭專利乙請求項1至6、8至12為物之請求項,系爭專利甲則均為用途請求項,該部分已難認屬於相同之發明;

又系爭專利乙請求項7、13所揭示之昭和草萃取物,包含所列舉之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dLGG)(18:3/18:3)等共五種化合物,並未限定進行萃取之操作方式,而系爭專利甲請求項1至4所揭示之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其為包含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O-α-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dLGG)等六種化合物或其組合之溶份,且係將昭和草等植物樣品以特定萃取方式而獲得,由於萃取方式(如液態萃取、超臨界流體萃取等)、操作條件(如萃取液類別、順序等)等差異會導致萃取所得物成分組成有所不同,上述專利既無揭示相同之萃取方式及操作條件,則無從據以認定系爭專利乙請求項7、13之昭和草萃取物,與系爭專利甲請求項1至4所界定(須採特定萃取方式而獲得之)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相同;

另系爭專利乙請求項7、13所述昭和草萃取物,分別用於製備「預防及/或治療黑色素瘤」、「抗發炎」之藥物,系爭專利甲則揭示用於「預防或治療猛爆性肝炎」、「預防或治療敗血症」、「美白」及「預防或治療急性腎、肝或肺損傷及其相關適應症」,亦見兩者功效、用途均有差異。

綜上,系爭專利甲、乙並非屬相同之發明。

㈣原告雖主張:授權契約甲之授權範圍尚包含中研院覽號14A-1020222號內研究成果資料,即非專利之昭和草技術內容云云,然觀諸系爭專利甲公告本所載(見本院卷一第283頁),系爭專利甲名稱即為「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復對照授權契約甲所載內容(見士院卷第26頁至第36頁),其中第1條第1項特定技術、第3條第1項授權內容分別記載「甲方(即中研院)同意將其農業生技研究中心徐麗芬研究員等創作人之研發成果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本院覽號14A-1020222),(以下簡稱本資料,如附件一,視為本契約之部分),依本契約第2條第1款授權乙方(即原告)使用」、「本資料為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但本資料不包含本院有關昭和草之相關發明,本院有關昭和草相關研究係包含但不限於甲方其農業生物科技研究中心徐麗芬研究員等之研究成果『利用昭和草之純化物或活性萃取物作為癌症化學預防物質』(本院覽號14A-950305)」等語,而附件一則為本資料「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系爭專利甲」,足見被告中研院依授權契約甲授權原告之標的即契約所稱本資料(中研院覽號14A-1020222號研究成果)確為系爭專利甲,且不包含中研院有關昭和草之相關發明,又原告就除系爭專利甲以外「非專利之昭和草技術內容」具體為何並未說明,亦無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則此部分主張,洵屬無據,應無可採。

六、從而,原告訴請確認授權契約乙有關「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及其用途(中研院覽號:14A-0000000)」與系爭專利甲申請專利範圍相同之昭和草技術、方法、材料、製程、配方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一
請求項編號 系爭專利甲請求項技術特徵 備註 1 一種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在製備預防或治療猛爆性肝炎之醫藥、保健或營養添加用之組合物的用途,其中該組合物包含:預防或治療上有效量之一生物活性成分,其係為一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或其純化物,其中該植物萃取物係將一植物樣品以水或一低級醇類萃取,再以一低級酯類分配萃取以得一低級酯類萃取物,並進一步以一醇類沖提液沖提該低級酯類萃取物,以得一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其中該植物樣品係選自由:白鳳菜、大苞水竹葉以及昭和草所組成群組,且醇類沖提液中醇類佔該沖提液之體積百分比為5%~20%;
以及一醫藥、保健或食品上可接受之載劑;
其中該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係為一包含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O-α-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dLGG)、1-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ole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亞麻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linole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棕櫚油醯基-2-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palmitoyl-2-linole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棕櫚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palmit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2-二-硬脂四烯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stearido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或其組合之溶份。
2 一種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在製備用於預防或治療敗血症之醫藥、保健或營養添加用之組合物的用途,其中該組合物包含:預防或治療上有效量之一生物活性成分,其係為一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或其純化物,其中該植物萃取物係將一植物樣品以水或一低級醇類萃取,再以一低級酯類分配萃取以得一低級酯類萃取物,並進一步以一醇類沖提液沖提該低級酯類萃取物,以得一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其中該植物樣品係選自由:白鳳菜、大苞水竹葉以及昭和草所組成群組,且醇類沖提液中醇類佔該沖提液之體積百分比為5%~20%;
以及一醫藥、保健或食品上可接受之載劑;
其中該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係為一包含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O-α-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dLGG)、1-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ole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亞麻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linole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棕櫚油醯基-2-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palmitoyl-2-linole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棕櫚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palmit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2-二-硬脂四烯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stearido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或其組合之溶份。
3 一種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在製備用於美白之組合物之用途,其中該組合物包含:有效量之一生物活性成分,其係為一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或其純化物,其中該植物萃取物係將一植物樣品以水或一低級醇類萃取,再以一低級酯類分配萃取以得一低級酯類萃取物,並進一步以一醇類沖提液沖提該低級酯類萃取物,以得一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其中該植物樣品係選自由:白鳳菜、大苞水竹葉以及昭和草所組成群組,且醇類沖提液中醇類佔該沖提液之體積百分比為5%~20%;
以及一醫藥、保健或食品上可接受之載劑;
其中該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係為一包含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O-α-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dLGG)、1-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ole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亞麻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linole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棕櫚油醯基-2-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palmitoyl-2-linole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棕櫚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palmit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2-二-硬脂四烯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stearido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或其組合之溶份。
4 一種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在製備用於預防或治療急性腎、肝或肺損傷及其相關適應症之醫藥、保健或營養添加用之組合物的用途,其中該組合物包含:預防或治療上有效量之一生物活性成分,其係為一富含半乳糖脂之植物萃取物或其純化物,其中該植物萃取物係將一植物樣品以水或一低級醇類萃取,再以一低級酯類分配萃取以得一低級酯類萃取物,並進一步以一醇類沖提液沖提該低級酯類萃取物,以得一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其中該植物樣品係選自由:白鳳菜、大苞水竹葉以及昭和草所組成群組,且醇類沖提液中醇類佔該沖提液之體積百分比為5%~20%;
以及一醫藥、保健或食品上可接受之載劑;
其中該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係為一包含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O-α-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dLGG)、1-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ole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亞麻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linole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棕櫚油醯基-2-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palmitoyl-2-linole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棕櫚油醯基-2-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palmitoyl-2-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1,2-二-硬脂四烯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stearido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或其組合之溶份。
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任一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低級醇類係甲醇或乙醇。
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任一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低級酯類係為乙酸乙酯。
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任一項所述之用途,其係包含一如第1圖所示之白鳳菜化學指紋圖譜。
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任一項所述之用途,其係包含一如第2圖所示之大苞水竹葉化學指紋圖譜。
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任一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醇類沖提液包含:二氯甲烷和甲醇、甲醇和水、甲醇和乙氰或甲醇和丙酮。
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甲醇沖提液中二氯甲烷和甲醇之比例為9:1。
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甲醇沖提液係用於沖提自白鳳菜而得的一低級酯類萃取物。
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甲醇沖提液中二氯甲烷和甲醇之比例為12:1。
1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甲醇沖提液係用於沖提自大苞水竹葉而得的一低級酯類萃取物。
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任一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係進一步以一逆向高效液相層析法(Reversed phase HPLC)加以純化,以得一生物活性溶份。
1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係以一醇類沖提液沖提,以得該生物活性溶份,其中該醇類沖提液中醇類佔該沖提液之體積百分比為100%~70%。
1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任一項所述之用途,其中該富含半乳糖脂之溶份係為一富含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2,di-O-α-linolenoyl-3-O-β-galactopyranosyl-sn-glycerol,dLGG)之溶份。

附表二
請求項編號 系爭專利乙請求項技術特徵 備註 1 一種昭和草(Crassocephalum rabens)萃取物,包含下列單半乳糖苷二醯基甘油化合物: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dLGG)(18:3/18:3)、1-O-α-亞麻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2/18:3)、1-O-α-棕櫚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3)、1-O-α-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1/18:3)及1-O-α-棕櫚油醯基-2-O-α-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2)。
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昭和草萃取物,其係以低級醇萃取而得者。
3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昭和草萃取物,其係依次以低級醇及乙酸乙酯萃取而得者。
4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或3項之昭和草萃取物,其中該低級醇為甲醇或乙醇。
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昭和草萃取物,其係將乙酸乙酯溶份進一步於矽膠層析管柱進行純化所得之富含dLGG之溶份。
6 一種用於預防及/或治療黑色素瘤之醫藥組合物,包含預防及/或治療上有效量之昭和草(Crassocephalum rabens)萃取物,及醫藥上可接受之載劑,其中該昭和草萃取物包含下列單半乳糖苷二醯基甘油化合物: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dLGG)(18:3/18:3)、1-O-α-亞麻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2/18:3)、1-O-α-棕櫚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3)、1-O-α-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1/18:3)及1-O-α-棕櫚油醯基-2-O-α-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2)。
7 一種昭和草(Crassocephalum rabens)萃取物用於製備供預防及/或治療黑色素瘤之藥物之用途,其中該昭和草萃取物包含下列單半乳糖苷二醯基甘油化合物: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dLGG)(18:3/18:3)、1-O-α-亞麻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2/18:3)、1-O-α-棕櫚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3)、1-O-α-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1/18:3)及1-O-α-棕櫚油醯基-2-O-α-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2)。
8 一種用於抗發炎之醫藥、營養添加或保健組合物,包含預防及/或治療上有效量之昭和草(Crassocephalum rabens)萃取物及醫藥、食品或保健、食品或保健上可接受之載劑,其中該昭和草萃取物包含下列單半乳糖苷二醯基甘油化合物: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dLGG)(18:3/18:3)、1-O-α-亞麻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2/18:3)、1-O-α-棕櫚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3)、1-O-α-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1/18:3)及1-O-α-棕櫚油醯基-2-O-α-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2)。
9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醫藥、營養添加或保健組合物,其中該昭和草萃取物係以低級醇萃取而得。
10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之醫藥、營養添加或保健組合物,其中該昭和草萃取物係依次以低級醇及乙酸乙酯萃取而得。
11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9或10項之醫藥、營養添加或保健組合物,其中該低級醇為甲醇或乙醇。
1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醫藥、營養添加或保健組合物,其中該昭和草萃取物係將乙酸乙酯溶份進一步於矽膠層析管柱進行純化所得之富含dLGG之溶份。
13 一種昭和草(Crassocephalum rabens)萃取物用於製備抗發炎藥物之用途,其中該昭和草萃取物包含下列單半乳糖苷二醯基甘油化合物:1,2-二-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dLGG)(18:3/18:3)、1-O-α-亞麻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2/18:3)、1-O-α-棕櫚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3)、1-O-α-油醯基-2-O-α-次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8:1/18:3)及1-O-α-棕櫚油醯基-2-O-α-亞麻油醯基-3-O-β-半乳糖吡喃糖基-sn-甘油(16: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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